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类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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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
  2. 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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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2.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234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3. 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235條)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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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
  2.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
  3.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3款)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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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2. 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3.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
  4.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2條第2款)
  5. 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
  6.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7.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8.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1款)
  9.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10.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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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侮辱罪(刑法第246條)
  2.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

藉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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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
  2. 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
  3.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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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法第249條)
  2.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條)
  3. 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
  4.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5.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
  6.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
  7.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
  8.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3條第1款)
  9.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10.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11.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1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
  13. 重婚罪(刑法第258條)
  14.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
  15.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
  16.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
  17. 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
  18.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刑法第2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19.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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