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类罪名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4月18日)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编辑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
编辑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编辑-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
-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
-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编辑-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
-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
-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
-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
编辑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
编辑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编辑-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
-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
-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
-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
-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
-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
-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
-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