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賣
專賣是指一個國家的政府,利用自身擁有的行政特權,為了介入人民的生活,達到控制社會的效果,又能對徵加政府的稅收、資金來源所採取的措施。因此,對於人民生活所必需之物品或是為了維護政府統治的安全性來說,壟斷資源,例如食鹽、鐵、酒、茶葉等,由政府獨佔經營,不許私人參與。
各地專賣制度
編輯臺灣
編輯臺灣日治初期陸續實施鴉片、鹽、樟腦專賣,並在1901年設立臺灣總督專賣局,並陸續實施香煙(1905年)、酒類(1922年)、啤酒(1933年)、無水酒精(1939年)、度量衡器(1942年)、火柴(1942年)、石油(1942年)、鹽滷汁(1944年)等專賣[1]:56。二戰後,台灣的專賣事務改由台灣省煙酒公賣局負責,只剩煙草、酒、樟腦專賣(1968年結束),煙酒專賣則在台灣於2002年,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煙酒公賣局在同年改制為「臺灣煙酒股份有限公司」而廢止。
日本
編輯日本的幕府江戶時代中期實施米、金銀箔、石灰、銅等專賣,各藩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則有規定其他的專賣品,例如紙、炭、棉花、絲綢、茶、香煙等。明治維新之後,在1898年設置大藏省專賣局,並實施煙草專賣,1903年實施粗製樟腦及樟腦油專賣,1905年實施鹽專賣,1937年實施酒精專賣,1943年實施石油專賣。
二戰後,專賣局在1949年改為日本專賣公社,負責煙、鹽、樟腦專賣。樟腦專賣在1962年廢止,香煙專賣則隨日本專賣公社在1985年民營化改制為「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而廢止,鹽專賣則是在1996年廢止,而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的鹽務部門獨立為「財團法人鹽事業中心」;酒類專賣則在2001年才廢止。
韓國
編輯朝鮮半島在13世紀末的高麗忠宣王統治時期開始實施權鹽法,開始鹽專賣。1908年,大韓帝國實施《紅蔘專賣法》,並直到1996年才廢除人參專賣。在朝鮮日治時期,設有朝鮮總督府專賣局,實施煙草、鴉片、麻藥專賣。
中國大陸
編輯專賣是行之有年之政策,春秋時代管仲有「官山海」政策[2]。漢武帝為增加國家收入,命桑弘羊推行鹽鐵專賣制度,是最重要的財政收入。安史之亂後,唐朝國盛日衰,第五琦為鹽鐵使,實行專賣食鹽。專賣對國家財政幫助很大,但對一些有識之士而言並非好事。漢武帝雄才大略,「情存遠略,志辟四方,南誅百越,北討強胡,西伐大宛,東並朝鮮。因文景之蓄,借天下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3] 西漢元氣大傷,昭帝繼位後引發鹽鐵論的廷議。宋仁宗時,王曾指出:「榷酒蓋出於前代之不得已,今以經費至廣,未能省去,若又榷醋,則甚矣。」[4]馬端臨將鹽鐵酒茶專賣歸類於「衰世」之法[5]。
中國大陸在1979年取消酒類專賣制度[6],鹽業專賣則在2014年廢止,而煙草專賣則持續至今,設有國家煙草專賣局以負責煙草專賣及生產供銷。
西方國家
編輯在北歐的芬蘭、瑞典、挪威、冰島和丹麥屬地法羅群島,以及加拿大各省、地區,由於受到禁酒運動影響,一直對酒類實施政府專賣;唯加拿大艾伯塔省於1993年將賣酒民營化,而丹麥本土則從未實施酒類專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