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州

古代官职

知州指的是中國宋、明、清等朝行政長官,雅稱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越南後黎朝阮朝朝鮮王朝亦有相同職務。

遼朝沿用唐朝制度,州的長官稱刺史;金朝的州按等級設置不同長官,有刺史、防禦使等名目,參見金朝行政區劃;元朝稱州尹,其上有長官達魯花赤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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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為了削弱節度使的權力,防止唐朝五代時期軍閥割據的局面重演,規定諸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報和接受詔令節度使不得干預除所駐州之外(所謂支郡)的政務。後來,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務,全稱知某州州軍事,俗稱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兩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軍事」的「州」代表民政,「軍」代表軍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別詔令,不得過問所任州的州務,演化為武臣的遷轉之階,屬於正任官之一。

同時,節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種地位崇高的官階,成為武臣的最高階官,不再有實際權力與職掌;皇帝會給知州特殊的優待,以表示榮寵。[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親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隸屬藩鎮變為隸屬以轉運使為長官的,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為長官的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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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沿用宋朝制度,州的長官正式稱為知州,但是均置達魯花赤,專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地位在知州上。

知州為一之長,轄數,從五品;直隸州同級,受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兩者之下管轄,但明代的府也會管「散州」(此為延續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轄縣。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級制」還是「四級制」尚有爭議。

直隸州散州之別,前者直隸於,可以轄縣,後者隸屬於,不轄縣,長官均稱知州

民國成立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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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廢府級政區,直隸州與府大致相同,一併廢止。1928年以後,在地位比較重要的城鎮設市,很多府、直隸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設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事實上恢復了府級政區,地區、專區或地級市下轄的縣級市,大致相當於明清時的散州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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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後黎朝黎聖宗重劃版圖後,在山地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州,行政長官為知州,品階稍遜於知縣,多由當地土目擔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國將州改設為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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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史》卷431,《邢昺》,頁12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