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夫人命婦封號名。唐朝宋朝設置。

唐朝初期,郡夫人為外命婦封號,位次於國夫人。唐朝中後期,成為妃嬪封號。從唐宣宗時冊封[1]的實例看,位在才人之下。宋朝時郡夫人地位在國夫人之下,淑人之上。以封執政、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之妻。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規定執政以上官員可以得封郡夫人。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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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唐文·卷七十九》封吳氏等為昭儀等制......羅氏史氏並可封才人,錢氏可封長城郡夫人,曹氏可封武威郡夫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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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歷史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