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中華民國土地法規

土地法規是政府執行土地政策的依據,中華民國之土地法以孫文三民主義中民生主義之平均地權,地盡其力,地利共享為指導原則,平均地權為實踐標的。其內容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繼承中華民國民法中繼受法學的性質。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土地法規是土地政策的法理基礎,又由於土地政策必須隨着經濟發展而有所改變,因此土地法規也必須與時並進。由於修訂母法曠日費時,執政者往往制定新的法律以取代母法,造成特別法眾多與各法間在名詞定義與解釋適用產生矛盾,為了解決法律上的爭議往往必須聲請大法官解釋,也使得大法官解釋成為土地法規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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