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贤人政治”[1]。人治是一个用来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况的词汇[2],当用抽象的讲法,说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则会说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没有人管治之无政府状态,不是法治的情况则是人治,包括“法治国家”而立法权不受约束也是人治。

误解

编辑

人治不是文化或修养观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学和政治学观念。

西方主张人治的经典著作有古典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主张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学家(或者译造贤者)统治而这统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变源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思想启蒙和英国的法治革命成功并且后来显示出法治的优势和好处。

中华思想家并不是只有对人性乐观,例如春秋战国的法家就是对人性悲观,必需要严刑峻法中央集权,而儒家强调人治,并没有就比较少规则。[3]但主张人性本恶的荀子却大力反对公开刑法,在《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并且认为邓析这个律师始祖颠倒是非,扰乱社会,必须判处极刑。

中华

编辑

中华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4]中国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贤德的人治理国家。

社会特征

编辑

在人治社会国家中,

  1. 少数特权阶级、统治者掌握了国家权力。政权由个人或某团体专断独裁,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各项法规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可以随着统治阶级利益的改变而改变。
  3. 政府行政随意多变,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亲、朝令夕改等现象。
  4. 国家政权高度集中,且普通人民不能参与其中。
  5. 特权阶级可以做对于普通人属于违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种豁免权利。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Cato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ake of Clinton. [2017-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31). 
  2. ^ Stephenson, Matthew. "Rule of Law as a Goal of Development Polic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orld Bank Research (2008).
  3. ^ D. Ray Heisey.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2017-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4. ^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