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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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贤人政治”[1]。人治是一个用来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况的词汇[2],当用抽象的讲法,说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则会说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没有人管治之无政府状态,不是法治的情况则是人治,包括“法治国家”而立法权不受约束也是人治。
误解
编辑人治不是文化或修养观念,人治和法治是法学和政治学观念。
西方主张人治的经典著作有古典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主张最理想的政治是由哲学家(或者译造贤者)统治而这统治者不受法律限制。西方的改变源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思想启蒙和英国的法治革命成功并且后来显示出法治的优势和好处。
中华思想家并不是只有对人性乐观,例如春秋战国的法家就是对人性悲观,必需要严刑峻法和中央集权,而儒家强调人治,并没有就比较少规则。[3]但主张人性本恶的荀子却大力反对公开刑法,在《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并且认为邓析这个律师始祖颠倒是非,扰乱社会,必须判处极刑。
中华
编辑中华儒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与“法治”相对。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4]中国人崇尚的是“德治”或王道,即是由贤德的人治理国家。
社会特征
编辑在人治社会国家中,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Cato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ake of Clinton. [2017-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31).
- ^ Stephenson, Matthew. "Rule of Law as a Goal of Development Polic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World Bank Research (2008).
- ^ D. Ray Heisey. Chinese Perspectives in Rhetoric and Communication. [2017-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 ^ 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