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〇袭警爆炸案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0年5月4日) |
四·二〇袭警爆炸案,是指发生于1999年4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一件袭警爆炸案。造成4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死亡。一个多月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其中4人于1999年7月20日被枪决。
事件过程
编辑1999年3月,谢建文、杨杰等人多次密谋抢劫炸药,企图爆炸银行运钞车,并于3月31日凌晨到宁夏灵武矿务局灵新煤矿, 蒙面持刀抢劫炸药120公斤、毫秒电雷管940枚。谢建文等人因运钞车行驶路线难以埋设炸药,又预谋爆炸“110”警车抢劫枪支作案。
4月20日凌晨2时许,谢建文、杨杰在银川市新市区一段偏僻的土路上埋设爆炸物后,由陆文林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这一路段有出租车司机被捅伤。银川“110”立即派一辆警车(车号:宁A·警0154)驶往该地点。正当4位民警苦苦寻找事发现场时,谢等引爆炸药炸毁警车,三名巡警李福林、李海滨和张建军当场死亡,谢建文、杨杰进入现场未寻到枪支,发现还有一名受伤巡警孙虎活着,谢建文用匕首对孙虎连捅22刀,将该巡警杀死。
事后
编辑“4·20”案发一个多月后,犯罪嫌疑人除两人已死亡外,全部被捕。6月28日至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谢建文等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判处谢建文、杨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艳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辉等9人4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艳彬等6人及一名法定监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7月20日宣判大会后,谢建文等四人在银川被执行死刑。
影响
编辑四二零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影响最大,后果最为严重的一起刑事案件。此案是公安部当年督办的特大案件。
事后《宁夏日报》等报刊进行了大篇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