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文件中的介绍性及表达性陈述

弁言(英语:preamble)是文件中的介绍性及表达性陈述,用于解释文件的目的及基本理念。用于法规的开头段落时,弁言可以叙述与法规主题相关的历史事实。它不同于法律的详题英语Short and long titles制定语式条文英语List of enacting clauses

联合国宪章序言
印度宪法》弁言

在使用罗伯特议事规则议事程序中,弁言由置于决议(正式称为议案)中解决条款之前的“鉴于”条款组成。[1]然而,并无要求将前言放在决议中。[1]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包括此类背景信息可能无助于通过决议。[1]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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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弁言可能被视为次要的介绍性内容,但其文字可能会产生起草者未能预见的效力。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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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的弁言被认为是辅助性的,因此在宪法委员会于1971年7月16日的一项决定中作出一项重大的法理学推翻之前不具约束力。[2]该决定以“考虑到宪法及其弁言”起头,为法国宪制法带来了相当大的变革,正如弁言及它所指的文本,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弁言,与宪法本身地位平等,因为文本被理解为具有宪制价值。2004年《环境宪章》后附录于弁言中,宪法委员会指明了三个非正式类别,包括共和国法律承认的基本原则、宪制价值原则及宪制价值目标。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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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关于省级法院法官薪酬的转介英语Reference re Remuneration of Judges of the Provincial Court》中援引了《1867年宪法法令》弁言,以增加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波士尼亚宪法法院特别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宣布《波士尼亚宪法》弁言的条文具有规范性,从而成为宪法法院司法复核的良好标准。[3]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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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担心其潜在影响,2002年草拟的《欧盟宪法》弁言因可能包含对欧洲基督教传统的提及而引起了较大争议。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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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澳大利亚关于是否采用新宪法弁言的公投伴随着一项承诺,即如果弁言被采纳,法院将无法强制执行,因为人们会担心弁言如何诠释及适用。[4]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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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经常裁定违反宪法基本结构(尤其是弁言)的修正案为违宪。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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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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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Robert, Henry M.; et al.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1th. Philadelphia, PA: Da Capo Press. 2011: 107. ISBN 978-0-306-82020-5. [失效链接]
  2. ^ Decision no. 71-44 DC, known as "Liberté d'associati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https://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en/decision/1971/7144DC.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U-5/98 (Partial Decision Part 3), para. 26, Sarajevo, 1 July 2000.
  4. ^ Goldsworthy, Jeffrey. "The Preambl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Judicial Integrity." FORUM Constitutionnel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