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倬(1898年12月8日—1986年2月11日),字云章。黑龙江省绥化县东乡滓河镇王显志村人。民国37年(1948年)在黑龙江省选区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

王汉倬
个人资料
字云章
出生1898年12月8日(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大清黑龙江省绥化府
逝世1986年2月11日(1986岁—02—11)(87岁)
台湾
国籍 中华民国
政党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配偶张德全
儿女王执昀、王执均、王执瑛、王执明(考试委员)、王执文
父母祖父王显志、父王振纲、母张氏
  • 先生世代耕读相传,蔚为巨族,八岁入本村私塾启蒙,十四岁春到盛家窝堡从徐师读四子书,十六岁从姜亦清读历史及古文,开始作史论及时事文章。十七岁家迁老屯,十九岁春考入省立第一中学,旋考入省立第一师范,秋又转考绥兰道立师范,两年后此校归并于省立第一师范,又回到省城读书,并开始学武术
  • 1919年,五四运动发生,省垣各学校学生,在南公园集合,追悼郭钦光,并游行示威,拒绝对德和约签字,王汉倬被推为学生代表。翌年,驱逐校长郑兴文,与于斌等四人为代表,学校一度被解散,于寒假返里
  • 1921年,二十四岁,从国文教师关路夫学诗,写诗学大纲一稿,颇富才识。斯年署假由师范毕业,回县任高等小学国文教员,兼师范讲习所语体文教师。1923年,王汉倬因感局促于县中无远大前途,乃于6月间辞职赴北京。秋考入北平平民大学法律系,以迄毕业,文名极盛
  • 1925年4月,正式加入中国国民党
  • 1927年毕业返乡。即应聘省教育厅就任秘书。旋兼乡土教材编审会主委,并在一师兼课;年底,转任海伦县教育局长
  • 1928年5月,辞海伦县教育局长职。秋,与杨致焕赴南京、接洽党务。次年春,任省立法政专学校讲师,授心理学与伦理学专业,兼省立女师国文课程。嗣又转任省立农业中学教务主任、代理校长。斯年秋,转任天津铁路党部秘书兼民国大学讲师,出版《野营》月刊。年底,因病思亲,辞职还乡。1931年,任省党部训练课主任,后因日军侵华,万宝山事件发生,率五所中学学生游行示威反抗
  • 九·一八事变后,嫩江桥战争失败,乃回县与友人古雪涛、高家为等组抗日义勇军,因省垣沦陷,省党部随马占山退海伦。这时,王汉倬又回县办民团,并与邻县联络,起而抗日。翌年春,哈尔滨沦陷,日军沿呼海铁路北上,各县义军抵抗失败。他乃率家人逃.至老屯,藏匿一月。候友人许惠民等一同赴平,参加东北义勇军指挥部。翌年春,与韩春暄、许惠民、赵锺豪等参加义军李海青部驻平办事处,掌管文电。此部义勇军经中央改编为陆军第二十四旅,驻察哈尔省垣,先生担任政训处长。后来,被冯玉祥拘于狱中,适冯军失败,中央军到来,始获出狱,回北平与友人等办“众闻通讯社”,专报导东北消息,亲任编辑
  • 1934年,国立东北中山中学成立,先生任国文教员,1936年迁南京板桥,先生独往
  • 1938年,国立东北中学在鸡公山成立,先生为教务主任,夏迁往湖南邵阳静宁寺,秋先生接任校长,1940年辞任
  • 1940年秋,应聘中央政治学校训导,在重庆南岸小温泉,与同仁组织花溪诗社
  • 1942年冬,夫人张德全携子女由北平到重庆
  • 1943年冬,子女执昀、执瑛入青木关教育部补习班,执明、执文、执均入南泉小学,是年迁入南温泉花溪三村居住,夫人任南泉小学级任教员
  • 抗战胜利后,王汉倬为嫩江省党部主任委员,返回东北,居沈阳,往返于长春
  • 民国75年2月11日病逝[3]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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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平时代的东北中山中学》,王汉倬,东北,1941年第3卷第1期
  • 《最古的食粮》,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2年第1卷第1期
  • 《东北底四季》,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2年第1卷第3期
  • 《保卫兴安岭的义勇军(报告)》,王汉倬,文艺先锋,1943年第3卷第6期
  • 《血泪话东北》,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3年第2卷第6期
  • 《东北的冷食》,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4年第4卷第1期
  • 《开荒的故事(下)》,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5年第6卷第3期
  • 《长春见闻琐写》,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8年第10卷第3期
  • 《长春见闻琐忆》,王汉倬,时与潮副刊,1948年第10卷第4期
  • 《颠沛诗集》,王汉倬,1961
  • 《白山黑水集》,王汉倬,三民书局,1973
  • 《小红和小绿》,王汉倬,台湾省政府教育厅, 1974
  • 《开荒的孩子》,王汉倬,台湾省政府教育厅, 197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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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汉倬先生行状”,《国史馆现藏民国人物传记史料汇编第1卷》
  2. ^ 《黑龙江文史资料第28辑国民党在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09月,第15页
  3. ^ 黑龙江省选出之第一届立法委员王汉倬于民国75年2月11日病逝,依法注销其名籍,(75)华总(一)义字第0933号(75.02.24),《总统府公报》第4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