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年
王康年(1924年—1953年2月28日),浙江杭州人。上海药店商人。朝鲜战争期间因“盗骗志愿军货款、银行贷款”等罪行,被上海市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1]。
生平
编辑王康年17岁时考进上海大亚电台当电台报告员。后在岳父帮助下在西藏路的生吉里开设名为大康行的杂货店。后又搬到北京西路434号的景星里开设贩卖西药的大康西药行。抗日战争后大康西药行搬到汉口路456号308室营业[1]。
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建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参战。1951年11月,中国人民志愿军某部后勤人员到上海采购药品,王康年在大康无货情况下,收取志愿军货款,而交付给志愿军时货物里面并没有志愿军所要购买的消治龙药粉、消发灭定药粉、氯儆素等消炎药品。前线发现后曾五次催促交货[1]。
1951年8月16日,大康西药房以药品为抵押,向广州金城粤行押汇价值4亿元人民币左右的港币及票据。大康药房再委托香港商人李世明在港代为采购药品,并运到广州再转至上海。药品等货物到上海火车站后,根据约定由金城沪行和大康药房一同前去车站提货,在大康药房结清4亿元的押汇后,大康才可将货提走。但大康却违反约定私自提走货物。金城银行发现后,于1952年1月25日派出业务员陈健民去大康药房交涉未果,当夜又加派一业务员邢维俭一同前往大康药房交涉,又未果,金城沪行又在1月31日、2月4日两次约王康年来行面谈,但王均未现身。金城银行于是向公安局报案。2月4日下午,王康年遭到公安局逮捕。《解放日报》随即报道了大康职工等检举出来的王康年更多经济犯罪行为。其中就有王康年将带菌棉花旧纱布做"急救包",用假药和旧次医疗器械等以次充好,致使成千上万志愿军伤员用了"急救包"而遭细菌感染身亡[2]。此外大康西药房客户亦检举王康年曾经行贿官员[1]。
1952年2月15日,金城沪行等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王康年;此外,金城粤行也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王康年等。经两地法院协商决定,广州法院将案件移交并给上海法院一并审理。1953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法庭以“行贿、偷逃漏税、盗骗国家资财”等三项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款、第六条第八款判决王康年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追缴王所有违法所得[1]。
1953年3月25日,有三位高等教育界人士联名,希望了解政府对于王康年等人的处理手段。市委秘书长在下级请示材料上批示,可以书面答复,但不必告知报上未公布的案情。有关部门据此回复,王康年已于1953年2月被执行死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