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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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简称物管局)是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的所属机构,负责全国放射性物料处理、贮存与处置设施之建造、运转与除役(或封闭)之审核与发照;放射性物料输入、输出、处理、贮存、运送与处置等相关作业之安全管制与检查等事项。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Fuel Cycle and Materials Administration(Englis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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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机关类型 | 中央三级行政机关 |
所属部门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
授权法源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 |
主要官员 | |
局长 | 陈鸿斌(末任) |
副局长 | 陈文泉 |
主任秘书 | |
任命者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主任委员 |
任期 | 无任期保障 |
组织编制 | |
内部单位 | 3组、3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81年1月1日 |
前身机关 | 放射性待处理物料管理处 |
解散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后继机关 | 核能安全委员会核物料管制组 |
历史
编辑- 1980年,立法院三读通过《放射性待处理物料管理处组织条例》。
- 1981年1月1日,放射性待处理物料管理处成立,隶属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负责兰屿放射性废弃物贮存场的营运工作。
- 1988年9月,行政院核定“放射性废料管理方针”,规定放射性废弃物的产生者,必须负责处理、运送、贮存及最终处置的任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 1990年7月,行政院核准将兰屿贮存场营运改由台湾电力公司负责,物管处专司国内放射性废弃物之安全管制。
- 1996年1月9日,立法院三读审议通过《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组织条例》。1月26日总统明令公布实施。4月6日,更名为“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
- 2023年9月2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降编为核能安全委员会后,物管局业务并入核安会。
参考文献
编辑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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