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治

地域政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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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概念所涵盖的台湾政府型态、统治者或行政区划体制,在1949年以后普遍与中华民国政治等同,在此前则不同。历史上,台湾具有政治雏形的政治实体,约可自台湾荷西时期算起。自1624年起,台湾各地分别历经多个政权统治,期间历经荷兰西班牙明郑清帝国大日本帝国中华民国等。

政府 编辑

  • 台湾政府大部分是指统治台澎金马中华民国政府
  • 就主流媒体而言,称治理台湾的政府为中华民国政府或台湾政府,而中国大陆则称之为“台湾当局”。

历史 编辑

  • 而就历史上,有史料可查最早存在于台湾地区的政府,是元明两朝驻于澎湖的澎湖寨巡检司地方官署[来源请求],不过政府管辖范围仅限澎湖群岛。由于没有管辖到台湾岛,因此有争议。
  • 近现代之后,17世纪中期的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统治台湾的政府,分别是台湾北部的西班牙殖民政府与同时据台的荷兰殖民政府,而后者并于1640年代成为台湾唯一官署政府。
  • 1662年至1683年,台湾政府指的是郑氏王朝的承天府。
  • 1683年至1895年,长达两百余年的清朝统治下,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台湾政府则是指福建省所辖的台湾道或1885年从福建独立出来的台湾行省
  • 1895年,台湾迈入日治时期后,台湾官署或台湾政府则指行政与军事专制的台湾总督府
  • 而50年后的1945年,国民政府接管台湾,[注 1]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做为统治台湾的“特别行政组织”。
  • 1947年改制为台湾省政府
  • 1948年至1950年,中国国共内战最激烈期间,台湾政府则为台湾省政府。
  • 而自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并稳固阵脚后,台湾政府自然而然成为中华民国政府代名词。
  • 各国政府机构或媒体,几乎都是以台湾政府称呼中华民国政府。

中央政府 编辑

总统、副总统 编辑

现任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副总统赖清德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向全国人民负责,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总统同时也是三军统帅,统率全国空军。总统实际掌握所有行政权,且为了依法行使职权,配有幕僚机构总统府及咨询机构国家安全会议等。总统府为总统、副总统之幕僚机关,下设资政国策顾问战略顾问等顾问人员,以对国家政策向总统提供意见与咨询;中央研究院国史馆等国家学术机构亦附属于总统府之下。国家安全会议则是国家安全事务之最高议事机关,国安会主席由总统兼任,下设国家安全局,以执行情报特种勤务等国家安全相关工作。

副总统为备位元首,没有政治实权,但总统可以赋予副总统部分职权。

行政院 编辑

 
行政院

立法院 编辑

 
立法院
  •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及监督权。
  •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 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行政院下属的独立机关、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
  • 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有113席,任期4年。

司法院 编辑

 
司法院
  •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宪法法庭大法官组成,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以及“裁判宪法审查”之职务、并有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相当于他国之宪法法院。原本系于《中华民国宪法》第 79 条中规定设立之基础,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5条明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终由《宪法诉讼法》进一步将宪法所定之“解释宪法”职权具体化。宪法法庭之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
  • 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惩戒法院。

考试院 编辑

 
考试院

监察院 编辑

 
监察院
  •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皆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 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其首长为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 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

地方政府 编辑

  • 自民国39年4月订定“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 56年、68年分别订颁台北市、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成立地方自治机关及选举体系。
  • 为贯彻地方制度法治化,83年又制定完成“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之法制体系,省长及直辖市市长,包括当时的台湾省省长、台北市市长、高雄市市长于83年底首次由民选产生。
  • 87年精省。
  • 88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统治者 编辑

大肚王国 编辑

  • 白昼之王为17世纪统治中台湾的大肚王国国王,其领土北起大甲溪、南至彰化、东抵南投、西临大海,白昼之王实为台湾中部统治者。
白昼之王
国籍 首任 末任 任数 时间 行政中心
大肚王国 不详 不详 - 不明-1732年 台湾台中

荷属福尔摩沙 编辑

  • 台湾长官(Governor,亦译成大员长官、福尔摩沙长官)是指台湾受荷兰统治时,由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所委任的驻台行政长官,负责岛内荷兰东印度公司统治区的行政事务。从1624年至1662年,共12任。
台湾长官
国籍 首任 末任 任数 时间 行政中心
荷兰 宋克 揆一 12 1624年-1661年 台湾台南(热兰遮城)

西属福尔摩沙 编辑

鸡笼淡水长官
国籍 首任 末任 任数 时间 行政中心
西班牙 阿尔卡拉索(基隆) 波尔的里奥(基隆) 7 1626年-1642年 台湾基隆和平岛(圣萨尔瓦多城)
西班牙 格司曼(淡水) 赫尔南勒兹(淡水) 台湾淡水(圣多明哥城)

明郑 编辑

  • 延平郡王南明永历帝于公元1653年赐于郑成功的封号,因此一般来说,延平郡王指的都是郑成功。如:台湾各地今常见的延平郡王祠。不过即使如此,继任郑氏王朝统治者的郑经郑克塽亦自称为延平郡王。而1661年起,延平郡王所辖领土除了福建一部分之外,也包含了台湾台南一带。尤其是1664年,郑经失去福建大部领土后,延平郡王实为台湾南部统治者。较为特殊的是,郑成功与郑经建台期间,仍据闽南部分领土,故台湾事务多由承天府府尹东宁总制统治治理。
延平郡王
国籍 首任 末任 任数 时间 行政中心
郑氏王朝 郑成功 郑克塽 3 1661年-1683年 台湾台南

清治台湾 编辑

  • 台湾道清朝特殊行政区划及官职。就官职而言,其职掌介于巡抚知府之间。而台湾清治时期这段时间,台湾道正属福建省所管辖,地位位阶为略低于福建巡抚,但高于如:泉州知府或漳州知府的建制,不过因为台湾道初设于厦门办公,清康熙朝尔后管辖范围与性质又与掌管内政的台湾府知府相近,因此部分文献以不同立场称台湾知府为此阶段内岛清朝统治区实际统治者。
  • 而台湾巡抚设置于1885年,为台湾建省后的全省最高地方统治者。同年,福建巡抚裁撤,设闽浙总督,而建省后的台湾省正式名称亦称为福建台湾省。1887年,台湾巡抚更名为福建台湾巡抚。台湾巡抚或福建台湾巡抚总管台湾军政。在官职上,台湾属巡抚官衔,品等正二品从二品。在官饷方面,以首任巡抚刘铭传为例:年薪约为155银两,养廉银则为一万两,与升格前的按察使台湾道薪津相距甚大,而当时工人差役一年薪饷则约为二、三十两左右。

台湾民主国 编辑

日治台湾 编辑

  • 台湾总督是指台湾日治时期,由日本所指派的总督大清帝国因为甲午战争战败,在1895年将台湾割让给日本,1945年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日本放弃对台统治,台湾日治时期结束。在1895年到1945年半个世纪当中,日本共派任了19个总督,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时代:“前期武官总督”(1895年—1919年)、“文官总督时代”(1919年—1937年)、以及“后期武官总督”(1937年—1945年)。
  • 台湾于1945年10月25日举行受降典礼,但台湾总督府的官制至1946年5月31日方正式废止。

中华民国 编辑

  • 台湾省主席为1947年5月16日起之台湾地方统治者。其中,跨越了国共内战之前国民政府时期与迁台后的中华民国政府。而于1945年战后至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未迁台之前,台湾省主席为当时为台湾最高行政首长。而其两任主席分别为:魏道明(1947年5月16日上任)及陈诚(1949年1月5日)。不久,中国国民党国共内战失利,1949年12月7日,行政院院长阎锡山正式宣布中华民国行政院于台北的“介寿馆”(即总统府)办公,至此,台湾最高行政首长又变成行政院院长。而此情形延续到1950年3月,蒋中正移署台北总统府实际统治台湾为止。
  • 1950年1月3日,蒋中正于台湾接管政事,恢复中华民国总统一职。同年3月1日正式“复行视事”后即进驻总统府。从此至今,中华民国总统成为台湾最高领导人。
  • 今台湾领导人之中华民国总统实为中华民国国家元首,对内负责政治上的最高责任,也是全国三军的最高统帅,对外则代表国家行使权责。总统,在英文中为President。
  • 在国际上,与中华民国有邦交的国家,使用“中华民国总统”的称呼,而多数国际主流媒体则采用“台湾总统”来称呼迁台后的中华民国总统。

行政区划 编辑

  • 台湾现行的行政区划,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规定,台湾分为6个直辖市(一级)、13个(二级)、3个(二级),另设有尚未法制化的相当于省级的区域联合服务中心。

行政区划沿革 编辑

  • 1661年郑成功击败荷兰人,五月占普罗民遮城,改赤崁为东都明京,总名“东都”。设一府二县,另设一司为澎湖安抚司。郑成功逝世后,其子郑经废除承天府与东都,台湾以东宁王国之称,升天兴县与万年县为州。又于澎湖安抚司外加设南北路两安抚司。
  • 清朝康熙年间将台湾岛纳入版图后设立了台厦道,与厦门共署,并同时隶属于当时的福建省。(为清朝行政区划之一,其地位约于之间。)台湾岛方面,设一府三县。而总管厦门与台湾的台厦道道署设于厦门,台湾府则设于台南。1723年台厦道更名为台湾道,1727年台湾道正式与厦门分离,并将道署移署于台南。并同时在台湾道底下设一府四县一厅。(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及 [1]
  • 1887年,台湾才独立设,因为与中国大陆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业务,因此官方正式名称称为福建台湾省,不过一般仍称分治后的台湾为台湾省。台湾建省之后下设台北府、台湾府、台南府三府,此时的“台湾府”范围约是现今的台湾中部地区。
    • 1684年(清康熙23年) 台厦道辖下设一府三县
    • 1723年(雍正元年) 台厦道改台湾道,辖下设一府四县一厅
    • 1727年(雍正5年) 设一府四县二厅
    • 1787年(乾隆52年) 将诸罗县改为嘉义县
    • 1809年(嘉庆17年) 增设噶玛兰厅
    • 1875年(光绪元年) 设二府八县四厅
    • 1885年(光绪11年) 台湾建, 设二府八县五厅
    • 1887年(光绪13年)设三府十一县四厅一直隶州
    • 1895年至1945年

中华民国时期 编辑

  • 1945年8月31日,颁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
  • 1945年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重庆成立临时办公处。
  • 1945年9月20日,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 1945年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开始在台湾运作。
  • 1945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分设:
  •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会议决议撤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
  • 1967年将台北市改为直辖市,次年纳入台北县北投士林(阳明山管理局)、内湖南港景美木栅6乡镇。
  • 1982年7月,新竹、嘉义二县辖市升格为省辖市;将原属新竹县的香山乡,划归新竹市,改为香山区
  • 1998年12月省政府精省开始实施,台湾省虚级化
  • 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增定准直辖市条款,同年10月1日台北县升格为准直辖市。
  • 2009年地方制度法再度修正,准许县市单独或和其他县市合并升格为直辖市:
    • 6月内政部初审通过台北县更名新北市并升格为直辖市、台中市和台中县合并升格为直辖市,高雄市和高雄县合并为面积较大的直辖市。
    • 7月行政院核定台南市和台南县合并升格为直辖市,同时核定内政部初审通过的升格案。
  • 2010年12月25日,行政区划变为5直辖市、3市、14县。
  • 2011年1月1日,桃园县升格为准直辖市。
  • 2014年12月25日,桃园县升格为桃园市,行政区划变为6直辖市、3市、13县。
  • 2018年7月1日,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台湾省政府实质上解散。

选举 编辑

 
台湾选举投票专用印章
  • 现在台湾选举的最高法源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宪法第17条言明人民有选举之权,总统、副总统、立法院、地方制度、省县及选举等等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

选举历史 编辑

  • 台湾选举历史远从1935年日治时期举行的州、市、街、庄议员选举开始,当时官派及民派议员各一半的两次协议员选举。
  • 虽为台湾首次选举,但在三一法的规定下,选举人设有性别与财产的限制(年满25岁男性,年纳税额五元以上,600万台湾民众里面,合乎资格公民者仅为2万8千人),选举规模与代表性有限。
  • 1945年,台湾进入中华民国时代,国民政府着手进行推动台湾的民主化与办理选举。
  • 1946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举行各乡镇市市民代表普选。由于没有性别、种族、宗教、职业、财产等限制,当时630万台湾人民中,约有240万宣誓公民参与选举。之后该市民代表也间接选举选出各县县参议员,而县参议员则选出名额为30名的台湾参议员,由于是台湾史上首次进行省民意机关选举,各方参选人十分踊跃,总共参选人高达1181人,其中又以台南县485人参选为最高。
 
吴三连(左二)于1951年1月7日获悉以65.5%高票当选中华民国首都台北市第一届民选市长后在办事处与支持者举杯同欢。
  •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召开,台湾省派出代表赴首都南京参与制宪,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成为中华民国选举的最高法源。1947年11月21日,中华民国举行第一届立法委员与国大代表选举,为台湾首次参与中央层级的选举,台湾省选举出18席国大代表与7席立法院,于1948年3月29日,赴南京参与开会,国大代表并选举出中华民国第一届正副总统。
  • 1950年4月5日,行政院通过“台湾省各县市地方自治纲要”,4月24日正式公布,7月2日开始实施。[1]台湾的地方村里长、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县市长、县市议员、省议员皆全部完成人民直选,立法委员、国大代表因内战因素不进行改选,正副总统依宪法由国民大会代表选出。
  • 1969年,为了进一步扩大国民大会与立法委员在台湾的代表性,举行第一届中央民代增额补选。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1992年全面改选立法委员与国民大会代表,回复中央民意机关人民直选。
  • 1996年中华民国正副总统进行民选,中国国民党候选人李登辉当选,完成首次国家元首直接民选。
  • 2008年,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当选总统,完成第二次政党轮替。
  • 2016年,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当选总统,实现第三次政党轮替,并成为中华民国首位女性总统,也是台湾首位女性统治者。

选举现况 编辑

选举条件 编辑

选举 编辑

  • 凡是中华民国之国民,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享有选举投票权:
    •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 实岁年满20岁
    • 在该地设籍4个月以上(总统大选及公投须满6个月)
    • 未受监护宣告

被选举 编辑

  • 所有中华民国公民(即年满20岁的国民),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享有被选举权:
    • 积极条件:年满23岁,得于其行使选举权之选区参选。(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为年满40岁)
    • 消极条件:被选举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事,否则不得登记参选:
      • 犯有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者。
      • 犯有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
      • 曾犯组织犯罪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被选举人不得为现役军人、军校学生及替代役男
      • 被选举人不得为选务

选举类型 编辑

  • 2000年代,依照台湾选罢法规定,不包含立法院长及各议会议长的间接选举,解严与回归宪法后的台湾选举约可共分为三大类:

总统选举 编辑

  • 中华民国政府在国民大会通过修宪,冻结部分原宪法条文,适法于宪法增修条文的总统选举首次于1996年举行,透过这场选举,不但让总统与人民民意有更直接的连结,也让中华民国朝真正的民主国家迈进一步。
  • 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因为正副总统一起选举,因此正式名称为“总统、副总统选举”其适用制度法源除了宪法之外,最主要就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 该法的重点于:
    • 一、总统选举机关:总统、副总统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管并指挥、监督省(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办理之。
    • 二、选举人(拥有投票权):包括在国内及现在国外之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均得为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人,但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公民行使选举权,需返国为之。
    • 三、总统候选人、副总统候选人资格: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40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但曾犯内乱、外患罪等、具有外国国籍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均不得申请登记。
    • 四、候选人除了以上的通则外,为了避免候选人过多,影响选情。该法还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要有主要政党推荐。而主要政党定义为: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取其一),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二个以上政党共同推荐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各该政党推荐候选人之得票数,以推荐政党数除其推荐候选人得票数计算之。
    • 五、除此,为了救济无主要政党推荐的总统候选人仍可选举,该法规定该候选人可由公民连署提出。总统选举的公民连署定义为:连署人数于第二项规定期间内,已达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者。此连署的连署人必须具名,且须造册。
 
2004年中华民国总统大选的竞选活动,地点是新北市二重疏洪道下的广场,飘着细雨的晚上,依然不减人们的热情/ 全景摄影/ geoffrey摄于2004年3月6日

国会选举 编辑

  • 立法委员为台湾唯一的国会选举,该正式名称为“中央公职人员选举”。
  • 经过第七次修宪后,席次减半为113席,采单一选区两票制,并分为全国不分区立委、侨选立委、区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等四种。
    • 其中前二种须由政党提名,选民投得为政党票。
    • 后两种则是选人的区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
    • 每四年选举一次。
    • 需年满23岁。

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编辑

  • 被选举人除了须符合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外,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地方公职人员竞选之年龄还有更详细之限制:
  • 以上所有公职人员一任皆为4年,但行政首长(不含村里长)只得连任一次,但村里长和民意代表则没有限制。

选举方式及原则 编辑

  • 于选举方式方面,台湾选举一般来说,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原则行之。
    • 普通原则:所有满廿岁台湾公民除了受监护宣告而尚未撤销者之外,皆可参加台湾选举成为选举人。
    • 平等原则:即遵守“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则,每人拥有一票,而且每一张票的法律效力是相等的。
    • 直接原则:指选民不用也不可以请他人代为投票,而须自己亲自前往投票。
    • 无记名原则:又称作秘密原则,表示选票上并毋须签名,且要保守投票秘密,不可有任何亮票的行为出现,否则便要负起刑事责任。

政党 编辑

  中国国民党 编辑

  • 公元1894年,正值中日甲午战争孙中山檀香山号召华侨亲友,创立“兴中会”革命救国组织。历经兴中会同盟会国民党中华革命党后,于公元1919年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之后并于1927年-1949年成为中国的执政党,也是于1945年-2000年成为台湾的执政党。
  • 1945年中华民国抗战胜利,并接管台湾,国民党在台湾设立省党部。
  • 1949年,国民党于国共内战失利,国民党随同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
  • 1949年12月11日,国民党中央党部由中国大陆迁往台北市,并继续在台湾长期维持执政党地位,其党国不分及利用军、警、特全面执行社会控制的统治体制,被称为党国体制。
  • 1990年代,在首位台湾本省人总统李登辉的领导下,全力推行民主化,然而在其黑金政治与派系政治的包袱下,于2000年的总统选举败给民进党,首次成为在野党,结束55年在台湾的执政,但仍持续掌控立法院及地方执政优势。
  • 2008年,由于民进党饱受弊案困扰,国民党再次赢得执政权。
  • 2016年,因中央执政不利及多起社会事件下,让国民党再次在总统选举败给民进党,也首次失去国会及地方的执政优势,再次成为在野党。
  • 2020年,因为总统参选人高雄市市长韩国瑜惨败给寻求连任的总统蔡英文,国民党第三度成为在野党。

  民主进步党 编辑

  •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后,有党外人士争取民主与自由。
  • 1980年代,这股党外实力逐渐组合、统一,并最终在1986年9月28日由132名与会的党外后援会在台北圆山饭店宣布组建民主进步党。
  • 1986年组党后的民进党参加第一次的立法委员与国大代表选举,总得票率都在20%以上。此后民进党也发动了多次街头游行活动,争取当局解除戒严、争取民代直选与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调整。
  • 1987年总统蒋经国宣布解除戒严令,解除报禁、党禁,民进党继续参与台湾政治,要求总统直选。民进党通过了“四个如果”的决议文,称只有在国民党出卖台湾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统一台湾等四个条件成为现实时,民进党才会支持台湾独立
  • 1989年的县市长与立委选举中,民进党的支持率持续上升。
  • 1991年民进党于第五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台独党纲,党纲第一条便宣布民进党的基本主张“通过以住民自决的方式,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首次将台独的主张提升到党的主要目标,标志着民进党正式成为支持台独的政党。
  • 1992年的立委选举中,民进党得票率达33%,次年的县市长选举的得票率已经达到44%。
  • 1994年在台北市市长的选战当中,民进党推出立法委员陈水扁新党赵少康、寻求连任的国民党黄大洲竞选,最后赢得胜选,显示民进党已经能够借由国民党的分裂而与其相互抗衡。1997年,民进党在县市长选举中赢得12席,首次超越国民党,形成“地方包围中央”的局面。
  • 1999年为因应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民进党基本政策作了改变,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文中称“承认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号就是中华民国”,以争取更多的选民认同。并在随后推选落选的前台北市长陈水扁与美丽岛事件参与人、时任桃园县县长吕秀莲参选正副总统选举,选战过程原本不被外界看好,但由于当时声望最高的宋楚瑜发生兴票案,使得支持度下滑,加上与国民党提名竞选的连战瓜分选票,最后陈水扁与宋楚瑜以2.5%差距胜选,实现中华民国历史上的首次政党轮替,终结国民党在台湾执政55年,但立法院仍以国民党为首的泛蓝为多数,民进党成为执政党至2008年。
  • 执政期间全力推行台湾本土化运动,使“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观念成为台湾民意主流,但也因此使得两岸关系台美关系不时受到考验。同时由于国会呈现“朝小野大”局面,其许多政策无法顺利推行,执政后期贪污丑闻频传,于2008年的总统选举立法委员选举败给国民党,民进党再次成为在野党。
  • 直到2016年再度执政,并首次达成同时掌握行政及立法部门的“完全执政”。

  台湾民众党 编辑

  • 2014年11月,原无党籍的柯文哲当选台北市市长。2018年再度连任。
  • 2019年8月6日,台湾民众党在台大医院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创党成立大会,党章第一条确立其党名并述“以台湾为名,以民众为本,实现本党之理念及纲领”。创党党员111人,柯文哲表示其政党主要精神在于欲唤醒台湾人的政治觉醒、改变台湾的政治文化,并被推举为首任党主席。8月23日,经内政部审核通过。此党之名称与台湾日治时期曾存在的“臺湾民众党”只有一字之差,但无关系。
  • 2020年立法委员选举中,台湾民众党在全国不分区的政党票获得158万余票,取得立法院席次5席,跃升为立法院第三大党,仅次于民进党和国民党。

  时代力量 编辑

  • 2014年3月,太阳花学运爆发,对后续的政治局势与社会氛围产生重大影响。在运动结束后,主要参与人士认为应进入政治体制来实践主张。同年7月,在筹备1年多后,反对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社会运动人士组成联盟政团“公民组合”完成立案登记。
  • 2015年1月25日,由林峯正等人发起的时代力量,率先举行创党成立大会,宣布成立“建党工程队”和启动“10万人建党工程”,公布政党网站、基本主张及10项基本政策。9月13日,由学者、社会运动人士组成的社运型政党时代力量正式宣布成立,并以“超越蓝绿”自许。
  • 2016年立法委员选举中,首次参选的时代力量取得5个席次,包括3席区域立法委员与2席不分区立法委员,取代台湾团结联盟成为立法院第三大党,实现进入立法机构参政议政的目标。
  • 2020年第十届立委选举,时代力量政党票数增长27万余票,但在得票数上被民众党超越,立委席次降至3席,退居立院第四大党。

历史上的知名政党 编辑

臺湾民众党 编辑

  • 而在政治行动上,民众党曾提出市街庄议会由咨询改为议决机关、议员由官选改为民选等要求,也曾因反对台湾总督府鸦片吸食特许政策而向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提出控诉。
  • 1931年,台湾民众党遭取缔解散。
  • 二二八事件中,不少前台湾民众党员与国民党合作,也遭国民党政府迫害甚至致死,其中包括台湾民众党经济委员会委员陈炘等人。

台湾共产党 编辑

  • 根据共产国际对于各国支部“一国一党”的组织原则规定,台共隶属于日本共产党领导的“台湾民族支部”。

政党列表 编辑

政党主张 编辑

  • 政治主张方面,目前(2024年)台湾依然是国民党为主的泛蓝阵营,以及民进党为主的泛绿阵营两大政治势力为最大宗,双方阵营在台湾主权地位及对两岸关系的议题上看法大相径庭。
  • 政党轮替后,政党恶斗经常发生:泛蓝指责泛绿搞民粹,宣布独立将使台海陷入战争;泛绿指责泛蓝转变立场,由反共走向亲中。两党的互斗,亦逐步形成当今的台湾选举地理。值得说明的是,政党恶斗不只台湾有,其他民主国家,像美国民主党共和党在竞争时,亦常出现政党恶斗之举。
  • 国民党主张维持现状乃至两岸统一;而民进党的党纲虽然主张台独,建立主权独立的台湾共和国,但民进党于1999年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文中称“承认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号就是中华民国”,在此之后承认中华民国,并反对中共的极权统治,与华独相似。[3]时代力量则提出“进步价值”、“公开透明”、“台湾国家地位正常化”等主张,虽然和民进党为主的泛绿阵营在外交与国防方面的政治主张相差不多,但在内政上强力监督蓝、绿两军,而时代力量最终目标是取代国民党的政治地位,让兼具台独左派与右派并存的民进党往右派推挤,成为两大台湾政治势力。
  • 在修宪与总统直选后的民主巩固时代,支持独立的比例缓步微升、且通常稳定地高于支持统一的比例,而均低于支持维持现状的比例。
  • 换言之,与中国大陆的任何政治结合在台湾都是最缺乏民意基础与政治市场的选项。
  • 2010年12月,陆委会所作的民意调查,高达87.3%的绝大部分台湾民众认为应该维持现状(广义):尽快宣布独立:6.4%;维持现状,以后走向独立:17.6%;永远维持现状:28.4%;维持现状,看情形再决定独立或统一:34.2%;维持现状,以后走向统一:7.1%;尽快统一:1.2%;不知道/无意见:5.2%。[4]

政绩 编辑

在最近几年的选举中,政治人物的政绩越来越受到民众的观注。因此,达成民众看的到的政绩,变成政治人物的首要的施政方向。像台湾灯会、各地灯节都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参见 编辑

注解 编辑

  1. ^ 或称接收台湾、光复台湾占领台湾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小谷豪冶郎著,《蒋经国先生传》,陈鹏仁译,台北,《中央日报》出版部,1990年,第218页。
  2. ^ 陈佳宏. 台灣獨立運動史. 台北市: 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08: 52页. ISBN 978-986-7375-78-0. 
  3. ^ 民主進步黨黨綱. [2007-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23). 
  4. ^ “民众对当前两岸关系之看法”民意调查 (2010-12-24~2010-12-2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