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巴拉活佛
帕巴拉活佛(藏語:འཕགས་པ་ལྷ་,威利轉寫:'phags pa lha,THL:Pakpalha),是中國西藏昌都市藏傳佛教格魯派最大的活佛系統,也是該地區藏傳佛教各派中最大的活佛系統。主寺為強巴林寺。
清朝時期初封諾門汗,稱闡講黃法額爾德尼那門汗,並給銅印;後換給銀印,稱額爾德尼諾門罕;後封呼圖克圖,稱帕克巴拉額爾德尼呼圖克圖。中華民國時期續封呼圖克圖,稱帕巴拉呼圖克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稱帕巴拉活佛。
沿革
編輯藏文「帕巴拉」意為「聖天、超出世間之神」。聖天最初是指古印度大乘佛教中觀學派創始人之一的阿耶提婆。後來,藏傳佛教借用此名,演變為帕巴拉活佛世系的專用名稱。[1][2]
帕巴拉活佛世繫於16世紀初形成。藏曆土羊年(1439年),德青多吉出生於工布日窩柱增地方。15歲時,德青多吉在宗喀巴的親傳弟子森巴青波曲帕前受沙彌戒,起法名為「帕巴拉」。帕巴拉活佛的名稱便由此而來。德青多吉成為第一世帕巴拉活佛。第二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帕巴桑吉生於藏曆火兔年(1507年),出生後不久便被認定為第二世帕巴拉活佛。第二世帕巴拉活佛是藏傳佛教格魯派中首位被雲南麗江木氏土司正式邀請講經的活佛。[2]
1594年(明朝萬曆二十二年),第三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通娃頓墊被聘為強巴林寺的第十四任法嗣堪布。自此,歷世帕巴拉正式成為強巴林寺住持,並成為該寺第一大活佛世系。第四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帕巴曲吉加布任強巴林寺第十六任法台,並獲固始汗頒發了寫有「中部康區所有地方均聽從帕巴拉的指令」的執照。自此,帕巴拉活佛的政教勢力獲大幅提高。[2]
第五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甲娃甲措出任強巴林寺第十九任法台,任內曾調解三藩之亂時期昌都地方的武裝衝突。[2]1676年(康熙十五年),以五世帕巴拉創建拉讓為標誌,形成了帕巴拉在昌都政教合一的統治制度。帕巴拉政教合一的機關稱「孜拉讓」,下設「孜勒空」、「雪勒空」兩個機構。孜勒空主管帕巴拉管轄範圍內的全部寺廟,雪勒空主管帕巴拉管轄範圍內的5個小宗、18個甲本頭人。清朝,帕巴拉管轄的寺廟50座,僧人4500人,百姓7635戶。[3]
第六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帕巴濟美丹貝甲措任強巴林寺第二十一任法台,清朝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因接待清朝派到西藏岡底斯山勘測地形人員有功,獲康熙帝封為「闡講黃法額爾德尼那門汗」,這是帕巴拉活佛系統首次獲清朝敕封,被封為「諾門汗」,自此帕巴拉活佛成為清朝理藩院登記在冊的大活佛。雍正三年(1725年),第六世帕巴拉活佛因為清軍鎮壓羅卜藏丹津叛亂提供協助,而獲雍正帝賞賜「前得名號和印信」。據部分書籍記載,1742年起,帕巴拉開始向清朝皇帝遣使朝貢,此為歷世帕巴拉遣使朝貢的開端。乾隆十六年(1751年),乾隆帝頒旨重申了康熙帝對帕巴拉活佛的敕封。乾隆帝該聖旨中稱,第六世帕巴拉活佛主動向清廷請示「適時遣使」朝貢,乾隆帝慮及昌都距離北京「路途遙遠」,故上貢時限不作規定,「爾勿需定期遣使,可兩三年或四五年隨爾便利與否酌加遣派」。該聖旨中還稱帕巴拉為「帕巴拉呼圖克圖」,由此可知,第六世帕巴拉活佛自「諾門汗」晉升為「呼圖克圖」的過程可能是在乾隆年間完成。在清朝的積極扶持下,帕巴拉活佛的政教勢力日盛,逐漸躍居康區四大呼圖克圖之首。[3][2]
從六世帕巴拉開始,歷世帕巴拉被中央政府封賜、賞號、賜印。清朝時奉朝廷之命協助平息地方動亂,支援清朝入藏官兵。帕巴拉還按例遣使年班朝貢。[2]
第七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晉美巴丹鄧貝貢布任強巴林寺第二十三任法台。至1762年,清廷對帕巴拉活佛朝貢遣使的正使、副使、從人,及返迴路費之標準、時間,均已有明確規定。1787年,帕巴拉活佛派卓平措如覺巴主從赴北京拜謁清朝皇帝。此為帕巴拉遣使年班進貢。就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總督保寧的奏摺對此的記載來看,帕克巴拉呼圖克圖(「帕巴拉呼圖克圖」的另一種漢文音譯)每逢年班朝貢,要經當地駐紮文武官員稟告四川總督,四川總督上奏清朝皇帝。自該奏摺也可見,帕巴拉年班朝貢、途中迎送及待遇均有明確規定,並形成了定製。[2]
1790年,第七世帕巴拉特別為乾隆帝八十大壽而在強巴林寺內新建了殿堂,還派人赴北京向乾隆帝進貢,並請求乾隆帝為新建的殿堂賜名,還請將從前賞給前輩帕克巴拉呼圖克圖之銅印換銀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乾隆帝下諭書賜「祝釐寺」廟名,並將前賞之銅印更換銀印,銀印印文為「額爾德尼諾門罕」。由此可見,第六世、第七世帕巴拉活佛被授予呼圖克圖職銜屬於針對其個人,而非帕巴拉活佛系統,亦即該呼圖克圖職銜不可由下一世活佛繼承。帕巴拉活佛系統的職銜仍為諾門汗。[2]
1796年,在駐藏大臣松筠和八世達賴親自主持下,在布達拉宮經金瓶掣籤認定了第七世帕巴拉活佛的轉世靈童。這是從1792年實行金瓶掣籤制度起,西藏最早通過金瓶掣籤認定的大活佛。該轉世靈童後坐床成為第八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羅桑濟美班墊丹貝尼瑪。後來他出任強巴林寺第二十五任法台。1828年、1831年、1836年、1841年,第八世帕巴拉依照慣例派使者赴北京向清朝皇帝進貢請安。1840年,清朝道光帝慮及「察木多地方距京程途較遠」,遂將進貢次數由原來的每三年「改 為間五年一次」,以表示體恤。[2]
1852年,上報駐藏大臣及達賴後,通過金瓶掣籤認定了第八世帕巴拉活佛的轉世靈童,同年舉行了坐床典禮,該轉世靈童正式成為第九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阿旺羅桑濟美丹貝堅參。1853年,清朝派官員處理布魯曼事件,帕巴拉活佛奉命協助調解,並且派兵協同清軍作戰。「察木多帕克巴拉呼圖克圖額爾德尼諾們罕之呼畢勒罕,雖在幼齡,即能督飭屬下拏獲兇犯多名,著賞加敉遠禪師名號,以示優異。」1866年,清朝同治帝賞賜帕巴拉「呼圖克圖」職銜及銀印。銀印款識為「帕克巴拉額爾德尼呼圖克圖之印」。雖然帕巴拉此次受封的原始文獻尚未查到,但有印章為證,應屬可信。由此可知,最晚在1866年,帕巴拉活佛系統被清朝封為「呼圖克圖」職銜。這也是該活佛系統晉授呼圖克圖之始。1867年,十二世達賴轉達了清朝皇帝對帕巴拉的獎賞:「邇來,皇上賜以硃批敕書,賜帕巴拉呼圖克圖『靖遠禪師』名號,『仁愛正祥』之匾文一方。」1880年,帕巴拉派人到北京進貢。光緒十六年(1890年)修訂《理藩部則例》共971律條。其中專門對帕巴拉的律條有3條。至此,帕巴拉進貢物品及清朝皇帝的賞賜數量,還有對帕巴拉進貢的正使、副使、從人等的賞賜都在清朝《理藩部則例》中有了明確規定。[2]
清朝歷朝封給帕巴拉活佛的職銜、名號如下:
授予時間 | 清朝皇帝 | 名稱 | 性質 | 注釋 |
---|---|---|---|---|
1719年 | 康熙帝 | 闡講黃法額爾德尼那門汗 | 職銜 | |
1725年 | 雍正帝 | (同上) | 職銜 | |
乾隆年間 | 乾隆帝 | 帕巴拉呼圖克圖(帕克巴拉呼圖克圖) | 職銜 | 授予個人 |
1791年 | 乾隆帝 | 額爾德尼諾門罕 | 職銜 | |
1853年 | 咸豐帝 | 敉遠禪師 | 名號 | 授予個人 |
1866年 | 同治帝 | 帕克巴拉額爾德尼呼圖克圖 | 職銜 | |
1867年之前 | 同治帝 | 靖遠禪師 | 名號 | 授予個人 |
第十世帕巴拉活佛生於1901年,不久經金瓶掣籤認定為第九世帕巴拉活佛的轉世靈童,隨後舉行了坐床典禮,該轉世靈童正式成為第十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洛桑土登米旁次成加村。1906年,清朝設立督辦川滇邊務大臣一職,趙爾豐出任首任大臣。趙爾豐採用軍事手段推行「改土歸流」,將昌都的土司及呼圖克圖的統治權收歸清朝朝廷。1911年,代理督辦川滇邊務大臣傅嵩炑以昌都(即帕巴拉活佛)、察雅活佛「雖系呼圖克圖,而管理地方與土司無異,應一併改流」為由,收繳了昌都、察雅兩活佛之印信。不久,清朝應帕巴拉之請求,也由於「與土司印不同,准其發還」。1912年,經西藏噶廈授意,昌都強巴林寺暗中調動民兵,砍殺川軍十多人。時任邊軍第七營營長兼昌都縣知事的彭日升組織川軍反擊,並縱火燒強巴林寺。帕巴拉活佛及謝瓦拉活佛避往拉薩,在色拉寺居住了8年才回到昌都。[2]
1919年,十世帕巴拉出任強巴林寺第二十九任法台。為增加強巴林寺的僧人數量,帕巴拉和西藏噶廈派出的新任朵麥基巧(即朵麥總管,朵麥指昌都)噶倫喇嘛強巴丹達議定之後,頒布了修繕昌都強巴林寺的「土羊年文告」。1920年,十世帕巴拉有了「康珠瑪」明妃。十三世達賴則認為娶妻觸犯戒律,乃下令「廢除其帕巴拉呼圖克圖名號,朵基噶倫喇嘛查封了皇上之敕封,唯留7個隨從傭人,罰其於淨地日追閉關靜修思過」。1933年秋,昌都強巴林寺全體僧眾及昌都民眾強烈請求十三世達賴恢復十世帕巴拉的「呼圖克圖」名號,但十三世達賴於同年10月圓寂。1934年夏,國民政府參謀本部次長兼邊務組長黃慕松入西藏致祭十三世達賴,途經昌都之時,昌都強巴林寺代表向其陳詞。黃慕松於同年8月抵達拉薩後,與擔任攝政的熱振活佛熱振·圖旦絳白益西丹巴堅贊商議後,同年9月攝政熱振活佛蓋印發文,「允准恢復帕巴拉之封賜名號。剃度受戒等佛事由拉擦貢多活佛承負。」[2]
第十一世帕巴拉活佛帕巴拉·格列朗傑未進行金瓶掣籤,而是由藏傳佛教高僧多吉羌帕邦卡授記,經重慶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藏事處處長孔慶宗代表國民政府於1940年批准。1950年昌都戰役時,第十一世帕巴拉活佛決定留在強巴林寺並迎接中國人民解放軍,為此他獲得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的嘉獎。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成立,帕巴拉·格列朗傑當選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第一副主任。1956年至1959年,帕巴拉·格列朗傑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宗教事務委員會副主任。1959年3月,拉薩發生大規模騷亂,帕巴拉·格列朗傑的哥哥、西藏噶廈堪窮、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官員索朗降措在拉薩街頭被騷亂群眾打死。同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發布命令,責成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徹底平息「武裝叛亂」,並且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由十世班禪代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並任命帕巴拉·格列朗傑、阿沛·阿旺晉美為副主任委員。此後,帕巴拉·格列朗傑一直擔任各種高級領導職務,擔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西藏自治區政協主席,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名譽會長。[2]
歷世帕巴拉活佛
編輯以下不計追認,列出歷世帕巴拉活佛:[2]
世數 | 生年 | 坐床年份 | 卒年 | 漢文姓名 | 藏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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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世 | 1439年 | —— | 1487年 | 帕巴拉·德青多吉 | |
第二世 | 1507年 | ? | 1566年 | 帕巴拉·帕巴桑吉 | |
第三世 | 1567年 | ? | 1604年 | 帕巴拉·通娃頓墊 | |
第四世 | 1605年 | 1608年 | 1643年 | 帕巴拉·帕巴曲吉加布 | |
第五世 | 1644年 | 1645年 | 1713年 | 帕巴拉·甲娃甲措 | |
第六世 | 1714年 | 1716年 | 1754年 | 帕巴拉·帕巴濟美丹貝甲措 | |
第七世 | 1755年 | 1759年 | 1794年 | 帕巴拉·益西晉美巴丹鄧巴貢布 | |
第八世 | 1795年 | 1796年 | 1847年 | 帕巴拉·羅桑濟美班墊丹貝尼瑪 | |
第九世 | 1849年 | 1852年 | 1900年 | 帕巴拉·阿旺羅桑濟美丹貝堅參 | |
第十世 | 1901年 | ? | 1937年 | 帕巴拉·洛桑土登米旁次成加村 | འཕགས་པ་ལྷ་བློ་བཟང་ཐུབ་བསྟན་མི་ཕམ་ཚུལ་ཁྲིམས་རྒྱལ་མཚན |
第十一世 | 1940年 | 1942年 | 在世 | 帕巴拉·格列朗傑 | འཕགས་པ་ལྷ་དགེ་ལེགས་རྣམ་རྒྱ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