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稅
教會稅(德語:Kirchensteuer,丹麥語:Kirkeskat,英語:church tax / ecclesiastical taxation),是對宗教團體的成員徵收的一種稅,在奧地利、丹麥、芬蘭、德國、冰島、義大利、瑞典、部分瑞士地區以及其他少數國家徵收。
概述
編輯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財政支持政策,可大致分為三類:(1)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不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實際上也不給予宗教團體任何財政支持;(2)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不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但國家在部分領域和宗教團體發生財政關係;(3)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1]。
其中,第(3)種情況即國家直接給予宗教團體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各國分別通過教會稅、法律框架保證、直接財政補貼這三種方式實施財政支持。教會稅是在國家稅收中設立的法定稅種,繳納後由國家交給國教會或者官方教會,是存在國教會或者官方教會的國家資助宗教團體的主要途徑。而在法律框架保證的方式中,宗教團體利用國家權力機關收稅或宗教團體自行收稅,這也被視為廣義上的教會稅,或者也被稱作教會稅,但這種教會稅不是國家稅種[1]。
教會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國教會或者官方教會的教徒,其他宗教或教派的教徒無此義務,有些國家的教會稅納稅人也包括公司、團體[2]。
因為教會稅僅在歐洲部分國家徵收,故本條目僅介紹歐洲國家的情況。
作為國家稅種的教會稅
編輯將教會稅設為國家稅種的國家主要有:冰島、瑞典、芬蘭、丹麥等國。
冰島對16歲以上居民強制徵收教會稅(是一種人頭稅),用來資助冰島信義宗教會及其他獲國家認可的宗教團體。冰島還規定:「凡既非冰島國教成員、又非其他得到承認的宗教團體成員的任何個人,應向冰島大學或該大學指定的學術基金繳納本應捐贈國教的捐款。」[1]
瑞典在1995年之前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國家收取教會稅,交給瑞典信義宗教會,其他宗教團體則不享有該法律地位。1995年瑞典實行政教分離以後,公民可申請免除教會稅。其他宗教團體也可以經申請登記成為合法的宗教團體,從而與瑞典信義宗教會一樣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1]。
芬蘭國內設有兩個官方教會即芬蘭福音信義會和芬蘭正教會,信仰這兩種宗教的芬蘭公民要將收入調節稅按一定比例繳給兩個教會之一[1]。
丹麥教會由政府通過教會稅資助,但繳納教會稅並非義務,納稅人有不繳納教會稅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迫。這和其他北歐國家的規定不同[1]。
法律框架保證
編輯意、西制
編輯法律框架保證主要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納稅人可選擇將應當交付的個人所得稅之一部分,交付給宗教團體,該模式以義大利與西班牙為代表[1]。
義大利政府1984年和教廷簽訂協議,取消天主教的國教地位,國家不再直接資助天主教會。隨後義大利建立了兩套對宗教團體的財政資助體系。第一種體系是每年政府向收入超過一定數額的義大利納稅人,徵收其個人所得稅的0.8%(即千分之八稅),義大利政府將此項稅收用於三種用途:(1)應對世界饑荒、自然災害、難民救助、文化古蹟保護;(2)天主教會滿足日常需求,供養神職人員,推行有益於義大利及第三世界國家的福利措施;(3)與政府簽訂協議的其他宗教派別。這三種用途必須由納稅人在其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內指明用途;若未指明用途,則按其他納稅。根據1997年的統計數據,選擇天主教(即上述第(2)項)作為用途的納稅人占指明用途的納稅人的81%。第二種體系是經政府同天主教會和其他宗教派別簽訂的協議創設,自納稅人收入中,抽出至多1032.91歐元,資助天主教會和其他宗教派別的神職人員[1]。
西班牙在1970年代末期修改憲法並同教廷簽訂協議,取消天主教的國教地位。1988年起,國家停止對天主教會的直接財政撥款,改為由納稅人自願決定是否把稅收的其中一部分交給天主教會。國家的納稅表中允許納稅人表明將其繳納的部分稅款交給天主教會。在個人納稅申報單中,納稅人須向國家繳納稅款的0.5239%,用於天主教會或用於其他社會目的。此外,西班牙在部分領域還保留了國家直接向天主教提供財政撥款的做法,比如國家直接給軍隊中的天主教神父付款,國家為國立學校的天主教宗教教育提供津貼,國家補助天主教私立學校。以上各種財政支持僅針對天主教和天主教會,其他宗教和宗教團體不能享受[1]。
德制
編輯第二種模式是教會直接向教徒徵收教會稅,由公家代收,這種模式的代表是德國[1]。
德國政府協助具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宗教社團得向其成員徵收等於個人所得稅額8%至9%不等的教會稅,此為德國教會的主要資金來源《德國基本法》第140條及《威瑪共和國憲法》第137條第6款規定,允許屬於公共法人的宗教社團向其成員徵收稅款,獲得徵收教會稅授權的特定教會的成員必須繳納教會稅。該稅種由德國主要教會全體成員繳納,政府隨其他稅種一併徵收,扣除勞務費後,轉交給教會,用於宗教性開支。所有人按照信仰在政府註冊處登記,政府依據登記決定每個宗教派別可以獲得多大比例的稅款[1]。教會稅屬於所得稅附加性質的地方稅,不屬於政府財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國家財政收入統計內[3]。
德國徵收教會稅最早是源自19世紀德意志各邦沒收教會財產後,對教會的補償[4][5]。1949年教會稅被列入新出台的《德國基本法》[5]。2010年代,德國教會每年可獲得法定的90億歐元教會稅[6]。德國登記在冊的新教教徒和天主教徒中,有不少是名義教徒,不關心信仰和教會,僅繳納教會稅[4]。自從2014年德國政府宣布2015年1月起實施對繳稅更嚴格的控制以避免代繳之後,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陸續有新教和天主教教徒離開宗教。有的分析認為退教的主因是為免交教會稅[5]。但也有分析認為,對新教和天主教的熱情下降才是教徒退教的根本原因[2]。
參考文獻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雷麗華. 国外宗教财产管理(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2-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 ^ 2.0 2.1 德国基督徒人数锐减 交纳教会税并非主因. 福音時報. 2014-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2).
- ^ 德国——增值税. 中國稅網. 2014-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25).
- ^ 4.0 4.1 荷兰部分教堂改造成书店、酒店、超市或清真寺. 搜狐. 2015-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2).
- ^ 5.0 5.1 5.2 为避免缴纳教堂税 德国人开始陆陆续续退教. 中國網. 2015-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2).
- ^ 记者调查:为慈善立柜 国外怎么做. 網易. 2016-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