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
国教或官方宗教、官方信仰,是指由国家确立的特定宗教。拥有国教的国家并非一定为神权国家,也不代表国教受到政府控制。国家或政府在当代社会中对公民施加国教影响的程度差别很大,从沙特阿拉伯、伊朗的高度影响,到丹麦、英格兰、苏格兰、挪威、冰岛和希腊的最低度影响或根本没有影响。
简介
编辑历史上,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国教可以对国家政权的政治和政策有很大影响力,有的国家内的人民更被强制成为国教之信徒[1]。与此同时,国家政权也可以对国教有很大的影响力,有很多宗教的教义在政治需要下或者在政治领导人的个人喜好之下被任意解读,宗教领袖被当权者随意撤换,信徒们被迫接受。
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将佛教确立为国教(例如柬埔寨),而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则把基督教的某个宗派确立为国教(天主教、东正教或者新教的某个教派),阿拉伯国家则把伊斯兰教(逊尼派或什叶派)确立为国教。日本在江户时代,规定每户家庭都必须归属在日本佛教某宗派之下,成为寺院的檀越,称“寺檀制度”;帝国时期则实施“国家神道”,将神道定为国民共通的信仰。实际上日本政府的这两次行为,相当于订定佛教与神道为国教。
在宗教改革及启蒙运动后,现代的世俗国家多实行政教分离,官方宗教不再支配政府。在宗教自由的保障和世界人权宣言下,做为公民权利,人们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宗教信仰[1]。同样的,各种宗教也不再受政府支配。正是出于这个理由,基督新教提出了政教分离的概念,并且在世界各地大力推广。
全世界以宪法或其他法律条文规定规定佛教为国教的有不丹、柬埔寨等国家。以基督宗教为国教的有英格兰、丹麦、冰岛、希腊等国家,但保障宗教自由。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的有伊朗、叙利亚等多数中东阿拉伯国家及亚洲的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宪法保障宗教自由)。政教合一,并强制人民必须是伊斯兰教徒的有沙特阿拉伯。佛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也常被合称为世界三大宗教。
另外,虽强调宗教自由及政教分离,但许多国家由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联系,影响遍及大众生活、政治等领域,如美国,以基督新教为主流历史传统,信奉基督宗教人口占多数,故基督信仰在某些重要传统仪式及制度设计上仍有特殊地位;土耳其在公立学校会推广伊斯兰教义,又如以色列的犹太教、日本的神道与佛教、印度的印度教、中国的佛教和道教,虽然没有法定国教地位,但可视为一种隐性的国教。
宗教势力最强和最弱的国家和地区
编辑宗教势力包括多神教(polytheism)、一神教(monotheism)和泛神论(pantheism)的宗教组织及其神职人员。
所谓泛神论(pantheism),为未设立具体神祇之教义崇拜(如日本的神道[来源请求]、海地的巫毒),非指无神论(explicit atheism)。
确立了国教的国家和地区列表
编辑宗教 | 以其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 | 备注(分布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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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 | 梵蒂冈、 马耳他、 列支敦士登、 摩纳哥、 丹麦、 挪威、 芬兰、 冰岛、 格陵兰、 英格兰、 斯瓦尔巴和扬马延、 希腊、 亚美尼亚、 埃塞俄比亚、 格鲁吉亚、 哥斯达黎加、 图瓦卢、 赞比亚、 萨摩亚、 汤加、 法罗群岛 | 西亚、南欧、北欧、西欧、中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区。 |
佛教 | 不丹、 柬埔寨、 斯里兰卡 | 南亚、东南亚、印度洋等地区。 |
伊斯兰教 | 马来西亚、 摩洛哥、 孟加拉国,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利比亚、 毛里塔尼亚、 索马里、 索马里兰、 吉布提、 埃及、 科摩罗、 伊拉克、 科威特、 伊朗、 巴林、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马尔代夫、 文莱、 约旦、 巴基斯坦、 阿富汗、 叙利亚 | 西亚、北非、东非、黎凡特、美索不达米亚等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