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圍 (臺灣)
新圍,是臺灣屏東縣鹽埔鄉的一個傳統地域名稱,位於該鄉南部。相較於今日行政區,其範圍大致包括彭厝村東南部及東端、新二村不含西南半葉的西部、鹽南村南半葉的南部、新圍村、高朗村不含北端及南部東側凸出部分、振興村西南部中央凸出部分及臨近地區、久愛村北部。[1][2][3][4]
歷史
編輯台灣日治初期,新圍地區為一街庄,稱為「新圍庄」(舊制街庄),隸屬於港西中里。該庄昔日北及東與鹽埔庄為鄰,南與隘藔庄、番仔藔庄、德協庄為鄰,西邊為彭厝庄。[1]
1901年(日治明治三十四年)11月11日,全台廢縣廳改設二十廳,該庄隸屬於阿猴廳。[5]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4月15日,該庄編入「鹽埔區」,隸屬於阿猴廳。[6]1905年(明治三十八年)4月1日,阿猴廳改稱「阿緱廳」。[7]1909年(明治四十二年)10月25日,全台合併二十廳為十二廳,鹽埔區仍隸屬於阿緱廳。[8]1920年(大正九年)10月1日,全台地方制度大改正,廢十二廳改設五州二廳,該庄改制並簡化為「新圍」大字,隸屬於高雄州屏東郡鹽埔庄(新制街庄)。[9]
戰後鹽埔庄改制為鹽埔鄉,隸屬於高雄縣,大字亦改制為村。1950年(民國39年)10月1日,高、屏分治,鹽埔鄉改隸屬於屏東縣。[10]
聚落
編輯交通
編輯省道台24線是屏東至阿禮的幹道,經過本地區東南端。由該道路西行可前往長治鄉、屏東市,並止於頭前溪地區的省道台3線轉角路口;東行可前往內埔鄉東北端、三地門鄉、霧台鄉,並止於里程44.5公里處。[1][2][11]
省道台27線是荖濃至烏龍的幹道,經過本地區的西北端及西端。由該道路北行可前往鹽埔鄉鹽埔市區、高樹鄉、高雄市六龜區,並止於荖濃地區下荖濃聚落的省道台20線路口;南行可前往九如鄉/長治鄉交界地帶、屏東市、萬丹鄉、新園鄉等地。[1][2][11]
鄉道屏18線是塔樓至彭厝的道路,其東側端點(終點)位於本地區西北端的省道台27線轉彎路口。[1][2][12][4]
鄉道屏19線是仕絨至德協的道路,經過本地區的新圍聚落。該道路在本地區部分路段與鄉道屏25線共線。[1][2][4][13]
鄉道屏22線是茄苳腳至振興的道路,其東側端點(終點)位於本地區東南部邊界地帶、西瓜園聚落的省道台24線路口,由此向北轉西北西會經過本地區的高朗朗聚落。[1][2][12][4]
鄉道屏25線是屏北高中至繁華的道路,經過本地區的新圍、高朗朗等聚落。該道路在本地區部分路段與鄉道屏19線共線。[1][2][4][13]
學校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臺灣堡圖. 臺灣總督府. 1904年.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日治行政區_街庄(1990年代)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 ^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行政區_村里界【NLSC】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 ^ 4.0 4.1 4.2 4.3 4.4 4.5 屏東縣鹽埔鄉行政區域圖. 內政部. 2005年11月.
- ^ 明治三十四年府令第六十六號·廳位置及管轄區域.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1-11-11, 第1054號: 16–17.
- ^ 明治三十七年·阿猴廳廳令第八號街庄合併改稱ノ件、阿猴廳廳令第九號街庄長管轄區域及ヒ名稱ノ件、阿猴廳廳令第十號港西中里鹽埔區ヲ阿里港支廳管內ニ編入ス、阿猴廳廳令第十一號潮洲庄支廳ヲ潮洲支廳ト改稱.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三十七年. 1904-04-13: 0032–0038.
- ^ 明治38年勅令第90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中改正ノ件.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5-04-11, 第1727號: 31.
- ^ 明治四十二年府令第七十五號·廳位置及管轄區域. 臺灣總督府府報. 1909-10-25, 第2819號: 69–83.
- ^ 台灣總督府、台灣日日新報社合編 (編). 新舊對照管轄便覽. 成文出版社. 1921年.
- ^ 王世慶.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 政治志·建置沿革篇.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
- ^ 11.0 11.1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行政區_鄉鎮區界【NLSC】圖層. 臺灣百年歷史地圖.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30).
- ^ 12.0 12.1 屏東縣里港鄉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1月.
- ^ 13.0 13.1 13.2 屏東縣長治鄉行政區域圖.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