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亦作Iuris) Civil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由法學家特里波尼亞努斯主持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完成於公元529至565年。[1]
嚴格來說,《民法大全》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典。《民法大全》主要收集了羅馬帝國的法律,以及權威法學家的法律解釋。另外,此彙編也包括了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入門教材的法學階梯,以及查士丁尼一世所頒布的新法律。[1]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在西歐,《民法大全》在中世紀復興,作為私法被「採用」或仿效。《民法大全》的公法內容則被各世俗國和羅馬教廷作為法律的論據。復興後的羅馬法又成為所有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鼻祖,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民事法典的規定也影響了天主教的教會法。但《民法大全》對當時英國發展出來的普通法系的影響要小得多。
歷史背景及編纂
編輯羅馬法律背景
編輯公元527年,在皇帝查士丁尼一世開始其統治時,東羅馬帝國的法律極度混亂。當時的東羅馬法律由兩個部分組成:舊法和新法[2]。
舊法包括:[2]
雖然關於舊法的法條彙編和學術著作眾多,但是許多已部分缺失或完全失傳[2]。存世的記錄中,亦有諸多真實性存疑之處[2]。各種法律文本為數眾多,完整謄抄的成本太高,以至於公共圖書館也沒有完整的館藏[2]。此外,這些著作也包含許多不一致之處[2]。
新法則是羅馬帝國中後期,皇帝頒布的法律,但也同樣混亂。法條(constitutiones)數量繁多且相互矛盾。由於沒有完整的彙編(早期的法典均不完整),部分法條亦必須單獨搜尋[2]。因此,查士丁尼認為有必要將有效的新舊法匯集為一個完整的法典,並且調和其中矛盾和不一致之處[2]。
《查士丁尼法典》各部分的彙編
編輯查士丁尼登基後,即任命了委員會,負責法條彙編[2]。十名委員審查了所有尚存法條,選出依然具有實用價值的,刪除了所有不必要的,在矛盾的法條中選擇了其一,並修改了所有法律,以適應查士丁尼時代的情況[2]。由此,產生了《法典》(Codex Constitutionum),於529年正式頒布[2]。所有不在《法典》中的帝國法律均被廢除[2]。該《法典》原始版本已經丟失,但其534年的修訂版作為《民法大全》的一部分依然傳世[2]。
法典的頒布和成功鼓勵了查士丁尼,讓其開始嘗試更困難的任務,既匯總、簡化法學家的著作[2]。此前,權威法學家著作的矛盾之處為處理訴訟造成了困難。[3]從530年起,16名傑出的律師組成了新委員會,開始將眾多法學家的著作編纂、闡明、簡化及排列順序[2]。其成果於533年發表,存於50本書中,後來被稱為《學說彙纂》。《學說彙纂》作為法律頒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其它所有法學著作的官方地位均被廢除。這些著作在此後,即使是為了澄清觀點,也不得被引用[2]。
大約在同一時間,查士丁尼也頒布了概述羅馬法律的《法學階梯》。
查士丁尼在534年至其在565年去世前,發布了許多涉及許多主題的法律,並在許多方面的法律做出了重大的修改。這些法律被稱為《新律》[2]。
《查士丁尼法典》的構成
編輯《民法大全》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1]
- 《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後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C。
- 《學說彙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於533年完成。這部分也是該書在文藝復興前重新出現在歐洲大陸後,歷代學者研究的重點。與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區別是,這部分的編寫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併不相容的羅馬法學家的觀點,從而使後人能夠非常深入了解羅馬法的歷史與發展。然而由於編輯者時間倉促,而且全部是希臘語母語的工作人員,從事的卻是當時已經有數百年歷史的純拉丁文編輯工作,所以也經常被後代研究者詬病其編寫水準。這部分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D。
- 《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是皇帝命令編輯的一本法學入門教材。這部教材主要是基於公元二世紀的法學家蓋約編寫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為羅馬法學生的使用書籍之一。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在某些時期曾經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I。
- 《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是查士丁尼死後,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新律》共收有百餘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近現代法律學術文獻引用習慣簡寫為N。
《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均以拉丁語寫成。[1]而《新律》則大部分以希臘語寫成,但亦有官方的拉丁語譯本,以供羅馬帝國的西半部使用。[1]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1.4 The Editors of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編). Code of Justinian.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inc. 2018 [2018-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9).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Albert Roland Kiralfy、Paolo Carozza等. Roman law.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18 [2018-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29).
- ^ Timothy G. Kearley. Justice Fred Blume and the Translation of Justinian's Code (PDF). George W. Hopper Law Library. [2018-07-2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