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

身份和权利

美國公民(英語:United States citizen)身分由美國憲法法律定義。一般情況下,擁有美國國籍者,都是美國公民

凡美國國籍者可取得美國護照[1]。上圖顯示為2007年後的版本。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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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公民擁有的權利(綠卡持有者也有部分的權利):成年公民(18歲或以上)的參政權(主要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用政府社會福利、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以血統方式過繼美國國籍給予所生子女(不論是在美國國內或外國),以夫妻婚姻關係方式過繼美國國籍給予外國人配偶,申請外國親人來美居住和申請歸化取得美國國籍。公民有權利加入聯邦政府特定的工作職位,也可經營聯邦政府的辦公部門。
  • 美國公民擁有的責任:陪審義務、使用美國護照出入美國國境。18至26歲的男性公民必須進行美國兵役登記。所有居住在美國境內的居民(無論其國籍或有無綠卡), 一年內超過規定的時間,均有報稅的義務。
  • 美國公民和美國國民擁有的共同權利:自由遷徙和工作的權力,任職政府公務員,參選市長,參選州長,加入軍隊,和身在外國擁有美國領事保護,領事支援服務的各種權利。

公民身分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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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民眾透過效忠宣誓Oath of Alliance)的朗讀儀式而取得美國公民身分

在美國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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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美國出生且「受其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依據法律和判例,不滿足「受其管轄」的情況主要包括:

  • 以前,從未納稅、從未為美國政府工作(例如服兵役)、亦未得到國會特別立法許可的印第安人不是美國公民,直到美國國會1924年通過《印第安人公民權法案》賦予所有印第安人公民身份;
  • 因為外國政府工作需要而身處美國者(主要指外交官員)在美國所生子女不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 外國入侵武裝力量成員在美國領土所生子女不是美國公民;

在十四修正案通過的前幾十年,外國人在美所生子女是否是美國公民存在爭議,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對「合眾國訴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作出判決。黃金德在美國出生,父母均是無美國國籍的華人,他曾兩次前往中國探親後返美,第一次移民官員認為他是美國公民准許其入境,但第二次則將他拒絕,因此產生此案。最高法院裁定他自出生起就是美國公民。

但黃金德出生時,其父母在美國的居住是合法的,最高法院並未明確指出非法移民的子女是否是美國公民。實際操作中,美國頒發的出生證明即可作為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因此非法移民的子女也能申請到美國護照,享受公民的權利,事實上成為美國公民,儘管從未有過明確規定。

美籍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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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下,父母至少一方為美國公民者,出生在外國,也自動成為美國公民。這項規定由國會立法作出,並非來自憲法。

具體而言,出生在美國以外,且符合以下情況者有權要求美國公民身份[2]

  • 父母雙方為美國公民,生育的婚生子女:假如父母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於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之一,他們在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以外生育的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對居住年限無特定要求。
  •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美國公民,於1986年11月14日或之後生育的婚生子女:若美籍父/母一方曾在美國或美屬海外領地之一實際居住達五年,其中至少有兩年為他/她年滿14周歲後居住的,他們在美國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該實際居住必須發生在孩子出生前。
  •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另一方為非美國公民,於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間生育的婚生子女:若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達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為他/她年滿14周歲後居住的,他們在美國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
  • 母親為美國公民,其於2017年6月11日或之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美籍母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連續一年(365天),她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注意: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工作的時間,或是作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的員工家屬在海外的停留時間,無法視作在美居住時間)。
  • 母親為美國公民,其於2017年6月11日以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美籍母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累計五年,其中兩年是在其年滿14歲以後,她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注意: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工作的時間,或是作為美國政府或軍隊駐海外機構的員工家屬在海外的停留時間,無法視作在美居住時間)。
  • 父親為美國公民,其非婚生子女:美籍父親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國實際居住累計五年,其中兩年是在年滿14歲以後,他在美國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權獲取美國公民身份。父親需要同時簽署宣誓申明表示同意為其子女提供經濟支持直至她/他年滿18周歲。

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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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中有一個人歸化為美國公民, 雖然兒童時期不是美國公民, 在18歲以前可自動成為歸化的美國公民, 但仍需完成法律的認證和相關的手續。

出生時不是美國公民,依法律程序申請被批准後可成為美國公民。外國人通常需要先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滿5年(或與美國公民結婚的3年)才能提交N-400表格申請成為公民,而加入美國軍隊可提早成為公民。

其它國家異見人士可尋求政治庇護, 獲得移民資格,並最終成為美國公民。

非公民的美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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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溫斯島美屬薩摩亞的居民曾長期被認定為不是美國公民的美國國民。美國國民沒有本土上公民的少部分權利, 例如不可參與總統選舉, 但可選舉自己所在地的政府首腦。此項認定於2019年12月被猶他州聯邦法院推翻。[3] 2021年的第十巡迴法院的一項裁決則維持了政府的立場,並推翻了下級法院關於美屬薩摩亞原告在出生時是美國公民的裁決。[4][5] 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此案,認為此項爭議應以政治而非司法方式解決。

從前美屬菲律賓(1898-1935)、波多黎各(1898-1917)以及美屬維京群島(1917-1927)的居民也擁有美國國籍,但不是美國公民。除菲律賓獨立外,其他兩地的國民都通過國會的特別立法獲得了公民權。

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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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承認美國公民的外籍, 即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身份, 並有相應的法律和法規約束這類公民。外籍公民申請歸化為美籍公民時,毋順放棄效忠外國政府。[6] 美國國務院對雙重國籍人士也有詳細的指引。外國公民歸化入美籍後,可保留原有的國外公民權, 但進出美國時必須使用美國護照, 並在境內不得以外籍公民身份行事。在海外使用其他國家護照, 並不與美國法律衝突 [7]雙重或多重國籍的美國公民中常見的外國護照包括墨西哥護照加拿大護照英國護照澳洲護照以色列護照中華民國護照香港特區護照等。[來源請求]

放棄和取消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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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80年代制定的法律, 美國公民受到憲法的保護。在非主觀的意願下,其公民權不可被任意剝奪。申請退籍是個不可逆轉的, 完全不可以由他人控制的法律行為。美國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 經過書面正式申請,在領事官員面談和見證的情況下,可以宣布退出美國國籍。歸化後的公民在海外使用它國護照,為外國政府工作或者是參與國外選舉,並不會自動喪失美國公民權。經填寫和申報DS-4080和DS-4081表格後,在2019年申請退籍的費用為2350美元。退出美國國籍後, 當事人仍然有長達十年的美國稅務追溯期[8]

在極少數情況下,公民權可被美國政府主動剝奪。包括加入外國政府或軍隊行對抗和反對美國政府之事,18歲及18歲以後歸化為外國公民,宣誓效忠外國政府,申請移民或入籍時欺騙美國政府, 例如故意隱瞞共產黨員身份等。美國國務院和國土安全部是制定或判定取消公民權的主要機關[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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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et a passport. Travel.state.gov. 2011-04-01 [2014-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27) (英語). 
  2. ^ 出生. 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 [2022-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3) (中文). 
  3. ^ Priscilla Alvarez. Federal judge rules American Samoans are US citizens by birth. CNN. 2019-12-12 [2020-0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4) (英語). 
  4. ^ 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 No. 20-401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0th Cir. 2021) ("Such consideration properly falls under the purview of Congress, a point on which we fully agree with the concurrence. These circumstances advise against the extension of birthright citizenship to American Samoa. We reverse.").
  5. ^ Pampuro, Amanda. American Samoans Are Not Born Into US Citizenship. Courthouse News Service. June 16, 2021 [September 13,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3) (英語). 
  6. ^ Dual Nationality. travel.state.gov. [2024-12-08] (英語). 
  7. ^ Dual Nationality. travel.state.gov. [202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7) (英語). 
  8. ^ Technical Difficulties. US Citizen Services, U.S. Consulate General Hong Kong & Macau, Hong Kong. [202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8) (英語). 
  9. ^ U.S. Citizenship Laws and Policy. travel.state.gov. [202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5) (英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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