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珊·安東尼

蘇珊·布朗威爾·安東尼(英語:Susan Brownell Anthony,1820年2月15日—1906年3月13日)是一位著名的美國民權運動領袖,她在19世紀美國女性爭取投票權的運動中扮演了關鍵角色。她和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是第一個婦女禁酒運動組織的共同創立者,[1]她也是女權雜誌《革命》的創立者之一。她週遊了美國和歐洲,平均每年發表75至100次演講。[2]在女性權利被美國政府承認和合法化的過程中,她是重要領導者之一。[3]

蘇珊·安東尼
出生蘇珊·安東尼
(1820-02-15)1820年2月15日
 美國麻薩諸塞州亞當斯
逝世1906年3月13日(1906歲—03—13)(86歲)
 美國紐約州羅切斯特
職業婦女參政論者、女權提倡者
簽名

早年生活

編輯

蘇珊·安東尼是丹尼爾·安東尼(1794-1862年)和露西·里德(1793-1880年)的女兒,她在麻薩諸塞州亞當斯鎮的西格魯夫度過了她的童年時光。蘇珊·安東尼家中共有七個子女——蓋勒馬·佩恩(1818-1873年)、漢娜·拉芬(1821-1877年)、丹尼爾·里德(1824-1904年)、瑪麗·斯塔福德(1827-1907年)、伊莉莎·泰夫(1832-1834年)和雅各布·梅里特(1834-1900年)。她的一個弟弟,出版商丹尼爾·里德·安東尼,在堪薩斯州的反奴隸運動中表現搶眼;而她的一個妹妹,瑪麗·斯塔福德·安東尼,是一名教師,也是一名激進的女權主義者。安東尼與她的妹妹們保持著終生的親密聯繫。

 
蘇珊·安東尼的父母


她家族的美國移民祖先是約翰·安東尼(1607-1675年)和蘇珊娜·波特(大約1623-1674年)。約翰移民自英國埃塞克斯郡的亨普斯特德;約翰的妻子波特則從倫敦移民而來。

安東尼的父親丹尼爾是棉紡織商人,同時也是一位廢奴主義者。他是一位嚴厲但不失開明的貴格派信徒。[4]他不允許家中有任何玩具,也不允許日常生活中有任何消遣活動,因為據他聲稱,這些娛樂會使靈魂分心而遠離「精神的太陽」。安東尼的母親露西和她的父親是校友。二人最終相戀並在1817年準備結婚,然而露西並不確定嫁給一位貴格派信徒是否合適。露西於1848年八月參與了在羅切斯特舉行的女權大會(該大會在史上著名的塞內卡福爾斯會議閉幕後兩周召開),並在大會的最終態度申明書上簽了字。 露西和丹尼爾·安東尼都相信自己的原則與自我價值,並且都嚴格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蘇珊很早熟,三歲就掌握了讀書寫字。[5]在1826年她六歲時,安東尼舉家自麻薩諸塞州遷往紐約州的巴特恩維里。蘇珊被送往當地的一家鄉村學校學習。當地的老師因為蘇珊的性別而拒絕教她長除法。由於她在學校只能學到少得可憐的知識,他的父親很快將她轉到了一個由幾個家庭合辦的家庭學校,而她父親也是教師之一。在那裡,另一位老師瑪麗·帕金斯向安東尼展示了一幅進步女性的理想圖景,從而使她更加堅定了對男女平等的信念。

1837年,安東尼被送到黛博拉·摩爾森女校繼續學業,這是費城的一所貴格會寄宿學校。她在那兒並不開心,但很快她就得以離開——和許多家庭一樣,她的家庭在1837年金融恐慌中沒落,而她也被迫終止自己的學業。她家庭的損失太大了,以至於他們打算拍賣所有的財產——甚至包括最貼身的財物。所幸蘇珊的叔叔約書亞·里德在拍賣的最後一刻競標拍下了這些財物並歸還給了他們。

1839年,當經濟正從大恐慌中復甦時,安東尼一家搬到了紐約州的哈德斯科萊寶。同年,安東尼離家教書以償還父親的債務。她最先在「尤尼斯·凱尼恩的朋友」學校執教。而後,在1846年她開始在卡納卓里學院當老師。在那兒,她升職成為了女生分部的校長。安東尼的首個職業鼓舞著她開始為男女教員工資平等而奮鬥,因為在那時,同等職業的男性所得的報酬幾乎是女性的四倍。

1849年,安東尼二十九歲時,她不再教書,而搬到了紐約州羅切斯特市的一個家庭農場。她開始參加一些關於禁酒運動的聚會和會議。在羅切斯特,她加入了當地的一位論教會並開始有意識地遠離貴格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因為她目睹了太多貴格會成員的偽君子行徑,例如傳教士飲酒等。隨著時間的流逝,安東尼繼續遠離所有有組織的宗教,以至於後來,許多基督教團體以遠離宗教傾向為由對她進行了斥責與懲罰。到了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安東尼已經成為了不可知論者[6]

安東尼年輕的時候,她總是十分在意自己的外表與演講才能。她長期拒絕在公共場合演講,因為她害怕她的口才不夠好。儘管如此,她還是成為了一位著名的公眾代表,而這個身份最終幫助她成為了女權運動的領導者。

早期社會運動

編輯
 
蘇珊·安東尼36歲

美國南北戰爭之前,安東尼在反奴隸制禁酒運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836年,當時16歲的蘇珊收集了兩箱反對奴隸制的請願書,回應眾議院頒布的禁止這種請願的緘口令[7]1849年,當時29歲的她成了「禁酒之女」的秘書,這給了她一個公開發表言論反對濫用酒的機會,並且成為安東尼為公眾矚目的開始。

1850年末,安東尼在紐約論壇報上讀了一篇關於第一次在麻薩諸塞州伍斯特開的全國婦女權利大會的詳細描述,哈瑞斯·格里曆用欣賞的筆觸描寫了露西·斯通最後的演講。斯通的話促使安東尼獻身於女權運動[8]1852年夏天,安東尼在紐約塞內卡福爾斯英語Seneca Falls, New York見到了格里曆和斯通。[9]

1851年,在同時認識兩人的女性主義運動家艾蜜莉亞·布盧默的介紹之下,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在塞內卡福爾斯相識了。斯坦頓曾是塞內卡福爾斯會議的組織者之一,也是一位女性主義運動家。該年,安東尼因為她的性別被拒絕進入之前的學會,她跟斯坦頓在美國組織了第一個婦女州級禁酒協會。在那之後,斯坦頓和安東尼一直是親密的朋友和同事,一位斯坦頓的傳記作者估計,在她的一生中,斯坦頓在安東尼身上花的時間比任何其他成年人多,包括她自己的丈夫。

斯坦頓渴望一個更廣泛、更激進的女權平台,她們倆在一起橫貫美國發表演講,試圖說服政府,社會應該平等對待男性和女性。1852年9月,安東尼被邀請在紐約舉行的第三屆國家婦女權益年度會議上講話,她和馬提達·約瑟琳·蓋奇都是第一次在這種會議上發言。[10]安東尼作為一個維護女性權益有力量的支持者和激勵的聲音獲得了更多的關注。她參加了後續的所有婦女權益會議,並且在1858年成為了這個組織的主席。

1856年,安東尼被一位廢奴主義者——艾比·凱利·福斯特——招募,成為威廉·勞埃德·加里森美國反奴隸制協會在紐約支部的一個代理人的時候,還試圖了統一非裔美國人和婦女權利運動。[11]1859年5月12日,安東尼在第九屆全國婦女權利大會發言的時候,安東尼問:「在我們的《獨立宣言》下,撒克遜人怎麼能得到剝奪婦女和黑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革命》

編輯
 
蘇珊·安東尼,大約1855年

1868年1月8日,安東尼第一次在紐約出版了女性權利周刊《革命》,《革命》的座右銘是:「真正的共和國是男人的權利不被增加,而女人的權利不被減少。」安東尼負責印刷和經營,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負責編輯。[12]《革命》的主要內容是有關促進實現女性和非洲裔美國人投票的權利,但也討論一些其他的議題,比如女人與男人做相同的工作應獲得相同的報酬、更自由的離婚法和教派在有關女性的問題上的立場。這本周刊被富有的喬治·弗朗西斯·崔恩支持,他提供了$600作為啟動資金,但他的經濟支持在1869年五月停止了,從那時起這本周刊就開始背負債務運行。安東尼堅持使用昂貴、高品質的印刷設備,並且付給女性工人們(她認為她們應得的)高工資,她禁止了任何酒和充滿嗎啡的專利藥品的廣告,那些藥品令她憎惡,然而從那些非專利藥品的廣告獲得的收入又太少了,入不敷出。[13]另外,安東尼使得總統詹森在這本周刊第一期出版前就訂閱了它。[14]

1870年6月,安東尼認為經營《革命》已欠下了$10,000的債務,相當於現在的$184,000,於是她將《革命》以一美元賣給了一個布魯克林的作家——蘿拉·柯蒂斯·布拉德,他的父母曾經賣一種叫做「溫斯洛女士順和糖漿」的含有嗎啡的專利藥品,這種藥品很受歡迎,他們因此而致富。安東尼用她的授課費來還債,總共用了六年還清。布拉德將這本周刊定位為文學期刊,並且接受了專利藥品的廣告,但是這本周刊在1872年2月倒閉了。[15]

美國權利平等聯盟

編輯

美國權利平等聯盟建立於1866年5月10日,當時正值第十一次國家女性權利大會。在1867年,美國權利平等聯盟遇到了第一次挑戰,那年,堪薩斯州——一個共和黨州——全名公投否決了兩個議案,分別是給予黑人和女性投票的權利。在堪薩斯運動期間,組織的建立者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和蘇珊·安東尼接受了來自著名種族主義者、疏遠的廢奴主義者成員們和美國權利平等聯盟主席盧克麗霞·莫特的幫助。[16]

1869年,長年的朋友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和蘇珊·安東尼第一次發現他們在辯論的對立面,美國權利平等聯盟原本是為了黑人和女性投票權利而奮鬥的,但卻投票給了第十五條美國憲法修正案——給予黑人男性投票權,而沒有給予女性投票權。安東尼質問,當黑人男性不再繼續支持女性投票權的時候,女性為什麼要支持那條修正案。一定程度上由於美國權利平等聯盟做出了這個決定,在那之後不久,安東尼就幾乎專一地獻身於女性維權運動。

美國訴安東尼案

編輯

1872年11月18日,蘇珊·安東尼因為自己在兩周前的美國總統大選中的投票行為而被法警逮捕。選舉之夜,她曾寫信給斯坦頓,信中說道「她已經明確無疑地將票投給了共和黨——直接地……」儘管她的一番慷慨陳詞是基於最近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因而有理有據、擲地有聲、字字令人心顫,然而她還是在七個月之後被迫接受審判,並被定罪。第十四條美國憲法修正案保證了「凡是在美國出生或擁有美國國籍的人,並且服從它的管轄的人,均為美利堅合眾國和他們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和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權利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對於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不得拒絕給予平等的法律保護」。依附於公民身份的不含有性別限制的權利,應當賦予女性參與聯邦選舉投票的正當權利。安東尼的審判在紐約州卡南代瓜的安大略郡舉行,並接受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德·亨特的監督。亨特大法官拒絕讓安東尼代表自己進行辯護,只許可把她被捕時做出的陳述當做「證詞」。他明確命令陪審團裁定安東尼有罪,並且反對陪審團對案件做出公正公開的投票,甚至把在審判開始前就已寫好的意見主張當庭宣讀。最終的判決是安東尼應繳付100美元罰金,沒有監禁。然而安東尼如實履行了她在法庭上許下的誓言(「我決不會為你們不公正的處罰付一美元」),在她的餘生中,她從未付過一美元,為此事陷入尷尬境地的美國政府也沒採取任何反對她的催收行動。審判結束後的第二年,也就是1874年的1月里,安東尼向國會申訴,請求撤除罰款。[17]

這次審判給了安東尼一個機會,使她辯護的主張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的受眾中得到了傳播,[18][19]因為在她被捕後受審前的那段時間裡,她的足跡遍布門羅郡全部29個城鎮和鄉村,並在那裡舉行了詳盡無遺的巡迴演講,而她的審判則將要在門羅郡舉行。在她的演講中,她提出一個尖銳的問題:「對一個美國公民來說,投票是一種罪行嗎?」,[20]並且引用《獨立宣言》、《美國憲法》、《紐約州憲法》、詹姆斯·麥迪遜、托馬斯·潘恩、最高法院和當時數個主要的激進派共和黨參議員去支持她的案例,即作為一個女性公民擁有投票的權利。[18]門羅郡地方審查官斷定在當地不可能舉行一個公正的審判,於是更換了審判地,將地點選在了安大略郡。安東尼在接受審判前,對超過二十位當地聽眾發表了演說。[21]她論證道,依照傳統從屬於男性的婦女,應當被包括進准予昔日奴隸投票權的解放黑奴修正案中。[18]她問她的同胞們:「如果投票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那麼處於政府統治管理下的公民的共識又如何能夠傳達?」 [22]

1883年,安東尼在歐洲巡迴講演,同時訪問了許多慈善組織。她在寫作中提到了一位在基拉尼遇到的窮苦的母親,她帶著六個衣衫襤褸渾身髒兮兮的小孩,安東尼寫道:「很顯然,『上帝』將要在她那群小崽中再添上第七個。他們的上帝該是一個多麼糟糕的生物啊,他不斷地將飢餓的嘴巴打發下來,卻又吝嗇地不給填飽它們的麵包!」[23]

1893年,她和海倫·巴雷特·蒙哥馬利一起,在羅切斯特創立了婦女教育工業聯盟(WEIU)分會。[24]

全國選舉權組織

編輯

1869年,安東尼和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創立了一個致力於爭取婦女選舉權的組織——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NWSA)。安東尼堅持讓斯坦頓儘可能久地擔任協會主席。安東尼則一直擔任首席(總)副主席,直到1892年她當選協會主席。[25]

 
伊莉莎白·卡迪·斯坦頓(坐著)和安東尼

在協會創辦之初的幾年時間裡,安東尼以擴大婦女參政權的理由多次嘗試聯合參與了勞工運動的婦女,但收效甚微。她和斯坦頓作為代表參加了1868年全國總工會舉行的大會。然而,安東尼無意間偏離了勞工運動,不僅僅因為中產階級婦女對於選舉權的需求比工人階級婦女的要大,更因為她當時公開鼓勵婦女通過投身印刷業來實現自己的經濟獨立。然而,當時印刷業的男工人都在罷工。於是,不久安東尼就因為這些爭議的而被全國總工會開除。

1890年2月,安東尼策劃並實現了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NWSA)和由露西·斯通擔任會長、持更溫和態度的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AWSA)的合併,並創立了全美婦女選舉權協會(NAWSA)。由於安東尼敬佩安娜·霍華德·肖,這次合併得以部分實現。安娜在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中任職,並且是一個很好的演講者。[26]在這次有爭議的合併之前,安東尼就創建了一個特殊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執行委員會,而她創建這個委員會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是否和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合併這個問題上進行投票,儘管利用委員會進行投票而不是全體成員投票有悖於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的憲章。讓全體成員通過信件投票這一提議也遭到了安東尼和她的支持者們的強烈反對,並且委員會幾乎都由支持合併的成員組成(兩名投了反對票的成員被隨即要求辭職)。

安東尼期望同溫和派女權主義者的聯盟使她和像斯坦頓這樣的激進派女權主義者的關係長期持續緊張。斯坦頓公開批評安東尼的立場,並寫到安東尼和美國婦女選舉權協會會長露西·斯通「僅僅看到了選舉權。她們並沒有看到婦女在宗教和社會等方面受到的束縛與不公。」[27]安東尼則這樣回應斯坦頓:「我們有超過1萬名婦女成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因此我們只有將她們對於其他問題的想法和偏見放在一邊,才能把她們團結起來去爭取投票的資格。[28]

全美婦女選舉權協會的創立有效防止了婦女運動中出現更加激進的元素,包括斯坦頓。雖然在新組織中存在一大批不太激進的成員貶低斯坦頓,但安東尼仍舊支持她,並且奮力爭取使斯坦頓被選為第一任全美婦女選舉權協會主席。[29]

安東尼與斯坦頓,馬蒂爾達·喬斯林·蓋奇,和伊達·和斯特德·哈珀一同合作,出版了《婦女選舉權歷史》(四卷,紐約,1884-1887)。安東尼幫助了在亞利桑那州擁護婦女的權利並支持酒禁的約瑟芬·布勞利·休斯,她還在1900年正式退休時支持凱莉·查普曼·凱特當選全美婦女選舉權協會的主席。

晚年生活

編輯
 
1913年《生活》的封面,副標題「古代歷史」,展示了穿古典服裝的安東尼在領導女權運動

安東尼在退休前,被問及是否美國的所有女性都將被給予投票權,她回答道:「這一時刻會到來的,但我應該等不到了……這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我們不能永遠地奴役黑人一樣,我們也不能永遠地剝奪一半人民的自治權。這不會被解放奴隸的同一股力量完成,但這將會被完成的,並且我相信就將被下一代人完成。」 [30]「失敗是不可能的」是她留給那些「女孩」的一句話,用來鼓勵她們在令人沮喪的漫長的鬥爭中要堅持下去。[30]安東尼死後十四年,在艱苦的運動後,1920年8月26日,美國憲法第十九修正案給予了女性投票權。[30]

逝世

編輯

安東尼在1900年退休後,一直待在羅切斯特,1906年3月13日在她的麥迪遜大街17號的房子裡逝世,死於心臟病和肺炎,爾後被埋在曼特厚朴公墓。[31]在她逝世後,紐約州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紀念她的「不斷的努力、英勇無畏、出於慈善目的的無私奉獻以及為了女性擁有平等政治權利而奮鬥的事業」。[32]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Dorr, 66
  2. ^ Kennedy, Patricia Scileppi; O'Shields, Gloria Hartmann. We shall be heard: women speakers in America, 1828–present. Kendall/Hunt Pub. Co. 1983: 78. In response to a letter received in 1897 inquiring as to the number of lectures and speeches delivered during her life, she explained she probably averaged 75–100 per year. 
  3. ^ New York Times. [201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8). 
  4. ^ Harper, Ida Husted. The Life and Work of Susan B. Anthony: including public addresses, her own letters and many from her contemporaries during fifty years Vol. 1. Indianapolis & Kansas City: The Bowen-Merrill Company. 1899: 21–22 (n62–63 in electronic page field) [22 January 2010].  Full text at Internet Archive.
  5. ^ Harper (1899) Vol.1, pp.13–14.
  6. ^ Stanton, Elizabeth Cady Stanton. Susan B. Anthony. Our famous women: An authorized record of the lives and deeds of distinguished American women of our times. A.D. Worthington. 1885: 59 [201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09). 
  7. ^ Miller, 314
  8. ^ Hays, Elinor Rice. Morning Star: A Biography of Lucy Stone 1818–189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Harcourt, Brace & World, 1961, p. 88. ISBN 0347937567
  9. ^ Harper (1899), Vol.1, p.64.
  10. ^ Blackwell, Alice Stone. Lucy Stone: Pioneer of Woman's Right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harlottesvil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2001, p. 101. ISBN 978-0-8139-1990-4
  11. ^ Stanton, 1997, pp. 26–27.
  12. ^ Lutz,200
  13. ^ Streitmatter, Rodger. Voices of revolution: the dissident press in America.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1: 51. ISBN 0231122497. 
  14. ^ Lutz, 201
  15. ^ Streitmatter, 2001, p. 52
  16.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Online.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Inc. 2012 [201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28). 
  17. ^ Anthony, Susan B. Susan B. Anthony petition for remission of fine. 
  18. ^ 18.0 18.1 18.2 Linder, Douglas: "The Trial of Susan B. Anthony for Illegal Voting,"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School of Law, at 存档副本. [2015-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 
  19. ^ Boller, Paul Jr., Presidental Campaigns, 198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31–132
  20. ^ Linder, Doug. Susan B. Anthony Speech: Is it a Crime f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 [2011-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8). 
  21. ^ Cindy Koenig Richards, “Susan B. Anthony: ‘Is It a Crime for a U.S. Citizen to Vote?’” Voices of Democracy 2 (2007), p. 194. Available at: http://umvod.files.wordpress.com/2010/07/richards-anthony.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2. ^ Anthony, Susan B., "Is it a Crime f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In: Gordon, Ann D., ed. "The Selected Papers of Elizabeth Cady Stanton and Susan B. Anthony, Volume II: An Aristocracy of Sex, 1866-1873." Copyright 2000 by Rutgers,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Jersey.
  23. ^ Harper, Ida Husted. The Life and Work of Susan B. Anthony Vol. 2. Indianapolis: Hollenbeck Press. 1898: 574 (n91 in electronic field) [22 January 2010].  Full text at Internet Archive.
  24. ^ Western New York Suffragists - Women Educational and Industrial Union. Rochester Regional Library Council. 2000 [2008-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24). 
  25. ^ Lutz,Alma.¨Susan B. Anthony: Rebel, Crusader,Humanitarian.¨Beacon Press,1959,p.245
  26. ^ Lutz,249
  27. ^ Phelps, Elizabeth Stuart, and Carol Farley Kessler (1985) The Story of Avis, p. xv.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8135-1099-6
  28. ^ Stanton, Elizabeth Cady, and Susan Brownell Anthony. Edited by Ellen Carol DuBois. The Elizabeth Cady Stanton – Susan B. Anthony reader: correspondence, writings, speeches, pp. 282–283.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2. ISBN 978-1-55553-143-0
  29. ^ Lutz,251
  30. ^ 30.0 30.1 30.2 Lutz, 310
  31. ^ Miss Susan B. Anthony Died This Morning. New York Times. March 13, 1906 [2009-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27). Miss Susan B. Anthony died at 12:40 o'clock this morning. The end came peacefully. 
  32. ^ Harper, Ida Husted. The life and work of Susan B. Anthony Vol. 3. Indianapolis: The Hollenbeck Press. 1908: 1446 (n397 in electronic page field) [22 January 2010].  Full text at Internet Archive.

深入閱讀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