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公法》(英語: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直譯為《國際法原理》,是美國法學家亨利·惠頓寫的一部國際法著作,於1836年出版。這部著作出版後,被翻譯成西方各國語言;隨後被翻譯成漢語日語,對近代國際法體系有著深遠的影響。

萬國公法
同治三年翻譯版本
原名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亨利·惠頓
譯者丁韙良
語言英語
主題國際法
發行資訊
出版機構Carey, Lea and Blanchard [1]
出版時間1836年
出版地點美國 美國 [1]

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美國駐華公使華若翰蒲安臣的建議下,將這部著作譯成中文,後來得到總理衙門的官員崇厚的支持,於1863年完成。1864年,由京都(京師)崇實館刊行,定中文譯名為《萬國公法》,1865年正月進呈御覽。同年,丁韙良被聘為為同文館教習,本書成為同文館生徒修習的重要課目。[2]恭親王奕訢稱此書與「中國制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間有可采之處」,遂令總理衙門撥銀500兩以助刊印。總理衙門刊印300部,頒發各省督撫備用。 [3]該書首次向中國人介紹了領水理論,清朝官員曾運用成功處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對鼓舞清政府引進西方國際法起了很大作用。 [3][4][5]

《萬國公法》中文譯本出版後,流傳到日本勝海舟對此書大為讚賞。開成所日語開成所江戶幕府開設的洋學研究機構)將其翻刻,最早的日文版是堤殼士志的《萬國公法譯義》和重野安繹和譯萬國公法》。明治政府設計國家體制時,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此書。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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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卷 釋公法之義,明其本源,題其大旨
    • 第一章 釋義明源
    • 第二章 論邦國自治、自主之權
  • 第二卷 論諸國自然之權
    • 第一章 論其自護、自主之權
    • 第二章 論制定律法之權
    • 第三章 論諸國平行之權
    • 第四章 論各國掌物之權
  • 第三卷 論諸國平時往來之權
    • 第一章 論通使之權
    • 第二章 論商議立約之權
  • 第四卷 論交戰條規
    • 第一章 論戰始
    • 第二章 論敵國交戦之權
    • 第三章 論戰時局外之權
    • 第四章 論和約章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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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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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Google Books. [2010-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0). 
  2. ^ 王爾敏. 總理衙門譯印《萬國公法》以吸取西方外交經驗.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2007-06, (37期) [2023-06-03]. doi:10.6243/BHR.2007.037.1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1). 
  3. ^ 3.0 3.1 万国公法. 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 
  4. ^ 劉利民. 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 光明日報. 2007年4月13日. 
  5. ^ 何勤華. 《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 (PDF). 《法學研究》. 2001年, (第5期) [2023-06-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12-2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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