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秘採訪,也稱隱性採訪秘密採訪暗訪[1]。是指新聞工作者/記者在完成採訪人物中將自己身份和意圖隱藏的一種採訪方式。隱秘採訪多用於特定採訪環境,記者為弄清事實真相,隱藏身份而裝扮成為特定對象圈中成員或普通社會成員的身份「闖入」新聞事件的採訪方式。多用於調查性新聞報導中。

隱秘採訪的類型 編輯

從實踐看,分為三種類型:

  1. 偵察型:帶有偵查員的性質。
  2. 體驗型:指記者作為被服務的對象,去體驗某些服務行業的工作,不亮明記者身份。
  3. 驗證型:[2]

應注意的問題 編輯

  1. 應處理好兩個關係:一是暗訪與明察的關係,把暗訪與明察結合起來;二是處理好勇於冒險和善於保護自己的關係。
  2. 隱秘採訪有顯性採訪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不能濫用,它受法律和道德兩者的制約。
  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運用隱秘採訪時,還要注意不要侵犯企業法人的商業秘密。[3]

歷史經典 編輯

美國女記者娜麗·布萊裝扮成為精神病患者對美國布萊克韋島上女精神病院的暗訪開創隱秘採訪的先河。

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期,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的一些欄目(如每周質量報告)中也開始大量出現隱性採訪的方式。

爭議與批評 編輯

由於社會環境的複雜多變,顯性採訪得不到良好採訪效果或無法取得事實真相,隱性採訪具有其獨特的作用。最常見於揭露醜聞或黑幕的批評性報導中。

隱性採訪中偷拍的手段受到一些爭議和指責,暗訪的濫用帶來諸多法律糾紛。許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有不同規定,中國大陸目前沒有新聞法出台,涉及侵權的行為還存在比較模糊的界定。其操作的倫理也引起不少爭議,其手段的合法和合理性都有來自各方的不同聲音。中國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節目有一個內部信條:

無論如何,秘密調查都是一種欺騙。新聞不是欺騙的通行證,我們不能以目的的正當為由而不擇手段。秘密調查不能用作一種常規的做法,也不能僅是為了增添報導的戲劇性而使用[4]。只有同時符合下述四條原則,才能採用秘密調查:

  1. 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我們正在調查的是嚴重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
  2. 沒有其他途徑收集材料;
  3. 暴露我們的身份就難以了解到真實的情況;
  4. 經製片人同意[5]

注釋 編輯

  1. ^ 藍鴻文. 《新闻采访学》.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377 (中文(簡體)). 
  2. ^ 藍鴻文. 《新闻采访学》.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380 (中文(簡體)). 
  3. ^ 藍鴻文. 《新闻采访学》.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382 (中文(簡體)). 
  4. ^ 陳力丹. 《新闻理论十讲》. 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8: 273. ISBN 978-7-309-06036-2 (中文(簡體)). 
  5. ^ 徐迅. 记者暗访,可别走得太远了 ....... 京華傳媒網. [2008-1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