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羈押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4月30日) |
預防性拘留,或稱為預防性羈押,是指在起訴和審判前,為防止被告再犯罪而先行監禁的做法。預防性拘留是建基於將被告釋放不符合社會最大利益的這個假設。
在大部份的民主政體中,除非在罕有及特別的情況下(例如反恐),所有人不可在不獲告知理由的情況下被拘留或監禁。所有被捕的人士必須於24小時內交給法官,由法官判斷其所受之逮捕有無理由,以及是否羈押。被捕人士有權選擇由律師代表或自行辯護。視乎不同法例,律師可於拘留時立即傳召,或幾天甚至幾星期後。
然而,亦存在著例外情況。在預防性拘留下,假若政府認為將被捕人士釋放可能會重大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安全,政府可以將有關人士拘留若干時間,以防止其造成危害。在印度,預防性拘留最長只能夠維持3個月。3個月後,個案會交由顧問委員會檢討。
台灣
編輯在台灣,預防性羈押[1]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2]。預防性羈押的時間限度如同一般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 偵查中第一次羈押最多2個月,可延長1次,延長2個月。
- 審判中每個審級第一次羈押最多3個月,除極重之罪外,第一審與第二審各可延長3次,第三審可延長1次,每次最多延長2個月。極重之罪(最重本刑超過10年之罪)可無限次數延長羈押。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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