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協定

马来西亚的诞生

馬來西亞協定》(馬來語Perjanjian Malaysia),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砂拉越和新加坡之間關於馬來西亞的協定》(英語:Agreement relating to Malaysia betwee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ederation of Malaya, North Borneo, Sarawak and Singapore),簡稱MA1963MA63,是一份結合馬來亞北婆羅洲砂拉越新加坡來取代原有的馬來亞聯合邦的協議,而聯盟後的國家稱「馬來西亞」。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脫離馬來西亞,成為一個獨立國家

馬來西亞協定
起草完成日1961年11月15日
簽署日1963年7月9日
簽署地點英國倫敦
蓋章日1963年7月31日
生效日1963年9月16日
簽署者英國英國
哈羅德·麥美倫
Duncan Sandys
Lord Lansdowne

馬來亞聯合邦馬來亞聯合邦
東姑阿都拉曼
敦阿都拉薩
陳修信
善班丹
翁毓麟
林瑞安

北婆羅洲
姆斯達發
唐納史蒂芬
W. K. H. Jones
丘錫州
W. S. Holley
Gunsanad Samuel Sundang

砂拉越
Philip Ernest Housden Pike
天猛公朱加
Abang Haji Mustapha
林鵬夀
Abang Haji Openg

新加坡新加坡
李光耀
吳慶瑞

締約方英國英國
馬來亞聯合邦馬來亞聯合邦
北婆羅洲
砂拉越
新加坡新加坡

《馬來西亞協定》是一份擁有法律地位的文件,且必須在《政府級委員會報告書》條文及《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下同讀。

協議內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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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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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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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英殖民地的北婆羅洲、砂拉越以及新加坡將依據本協議及各項附錄聯邦化,成為沙巴、砂拉越與新加坡,並與原先馬來亞聯合邦的所有州屬組成聯邦,聯邦此後稱為「馬來西亞」。 The Colonies of North Borneo and Sarawak and the State of Singapore shall be federated with the existing States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s the States of Sabah, Sarawak and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instruments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and the Federation shall thereafter be called " Malaysia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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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政府須採取適當行動,依據本協議A附錄在馬來亞聯合邦國會立法,並在1963年9月16日生效(此日是馬來西亞日)。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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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將尋求女王會同樞密院批准,依據本協議B、C及D附錄授予成為馬來西亞州屬的北婆羅洲、砂拉越、新加坡之憲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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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將採取適當步驟提呈一項法案予國會通過,於馬來西亞成立日起,英國將放棄對北婆羅洲、砂拉越、新加坡的主權。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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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政府將採取適當步驟在馬來西亞日之前,依據本協議E附錄,在國會提呈法案並尋求通過,將馬來亞聯合邦移民法令擴展及制定新條文,以納入有關入境沙巴及砂拉越的規定之條文。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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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與馬來亞於1957年10月12日簽署的防務及雙邊援助協議,須擴展至整個馬來西亞國土,以讓英國繼續使用在新加坡和馬來亞聯合邦的軍事基地和軍事設施,負起馬來西亞及大英國協的防務與援助責任,及維持東南亞的和平。這須依據本協議F附錄進行。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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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同意英國政府在馬來西亞日之前依據G附錄,制定補償其在北婆羅洲及砂拉越的海外官員退休福利;英國政府與馬來西亞政府須在馬來西亞日過後儘速簽署本協議的H及I附錄,如情況需要,馬來西亞政府也須同步獲得沙巴、砂拉越及新加坡政府簽署有關附錄。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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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未有條文履行1963年2月27日簽署的政府際委員會報告A及B附錄以及第三章,馬來亞聯合邦、北婆羅洲及砂拉越須採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須之行動加以履行。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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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及新加坡須將有關共同市場及財務安排的本協議J附錄製成協議。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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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未有條文履行本協議K附錄說明之有關廣播與電視事宜,馬來亞聯合邦及新加坡須採取立法、行政或任何其他必須之行動加以履行。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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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本協議的附錄以英文書寫外,本協議以英文本和馬來文本簽署,倘內容存疑,以英文本為準。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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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馬來西亞法案

附錄B:沙巴憲法

附錄C:砂拉越憲法

附錄D:新加坡憲法

附錄E:移民法案

附錄F:防務及雙邊援助協議

附錄G:駐外人員補償與退休福利協議

附錄H:沙巴與砂拉越公職人員協議

附錄I:新加坡公職人員協議

附錄J:馬來亞聯合邦與新加坡間共同市場及財務安排協議

附錄K:新加坡州廣播與電視協議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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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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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黄招发:砂沙签署 20条款非法律文件. 诗华日报.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11月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月9日).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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