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年聯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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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合併法令》(英語:Act of Union 1800)是指兩部法令:由大不列顛國會通過的《1800年與愛爾蘭合併法令》(英語:Union with Ireland Act 1800)和由愛爾蘭議會通過的《1800年合併法令》(英語:Act of Union (Ireland) 1800)。此兩部法令於1801年1月1日生效,將愛爾蘭王國和大不列顛王國(依《1707年合併法令》合併英格蘭王國和蘇格蘭王國而成)合併為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
大不列顛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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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旨在合併大不列顛與愛爾蘭的法令 |
日期 | |
御准 | 1800年7月2日 |
生效 | 1800年12月31日–1801年1月1日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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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例 | |
修正 | 在北愛爾蘭經修正施行中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愛爾蘭議會 (1297年—180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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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旨在合併大不列顛與愛爾蘭的法令 |
日期 | |
御准 | 1800年8月1日 |
生效 | 1800年12月31日–1801年1月1日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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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已廢止 | |
原始文本 |
溫莎條約 | 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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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克條約 | 1237 |
伯斯條約 | 1266 |
蒙哥馬利條約 | 1267 |
艾伯康威條約 | 1277 |
里茲蘭法令 | 1284 |
愛丁堡-北安普敦條約 | 1328 |
柏立克條約 | 1357 |
波伊寧斯法 | 1495 |
威爾斯法律法令 | 1535–1542 |
愛爾蘭王位法令 | 1542 |
愛丁堡條約 | 1560 |
聯合法令 | 1603 |
嗣位法令 | 1701 |
安全法令 | 1704 |
外籍人士法令 | 1705 |
聯合條約 | 1706 |
聯合法令 | 1707 |
威爾斯與柏立克法令 | 1746 |
愛爾蘭憲法 | 1782 |
聯合法令 | 1800 |
愛爾蘭政府法令 | 1920 |
英愛條約 | 1921 |
王室及國會頭銜法令 | 1927 |
北愛爾蘭(臨時)法令 | 1972 |
北愛爾蘭立法會議 | 1973 |
北愛爾蘭憲法法令 | 1973 |
北愛爾蘭法令 | 1998 |
威爾斯政府法令 | 1998 |
蘇格蘭法令 | 1998 |
威爾斯政府法令 | 2006 |
蘇格蘭法令 | 2012 |
愛丁堡協議 | 2012 |
威爾斯法令 | 2014 |
蘇格蘭法令 | 2016 |
威爾斯法令 | 2017 |
在此項法令頒布之前,愛爾蘭王國與大不列顛王國自1542年起一直是共主邦聯,當時以新教徒為主導的愛爾蘭議會通過《1542年愛爾蘭王位法令》宣布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為愛爾蘭國王。
聯合王國國旗
編輯1801年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成立時創計使用的旗幟如今仍然是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國旗,由英格蘭國旗和蘇格蘭國旗再加上代表愛爾蘭的聖派屈克十字層疊而成。
參考文獻
編輯- 艾倫·J·沃德。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 Responsible Government and Modern Ireland 1782–1992。愛爾蘭學術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