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選舉/2024年/候選人/Kenny023

Kenny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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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Kenny023,曾在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擔任中文維基百科回退員(後因自身原因自行移除權限),現已於2024年10月30日再次復任回退員。我很高興能受到信任,獲得提名,成為仲裁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在下於2021年11月開始參與中文維基百科,距今已近三年,我主要活躍於反破壞領域,也致力處理LTA問題,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維護檢視範圍內的相關條目,想必各位每天在檢視清單中經常能看到我的身影。

暫先寫這些,請見諒。

  1. 您好,感謝您參選首屆仲裁委員會。請您簡單闡述您認知中仲裁機制的宗旨和仲裁員的權責。--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個人認為建立仲裁機制的宗旨是為給在ANM,ANEW等日趨複雜的用戶紛爭、編輯爭議或其他途徑均無法有效解決之問題提供一個比較透明且中立的最終方案來處理嚴重無法解決的矛盾。
    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作為具公信力的機構,需要確保仲委會由具高可信度的用戶組成,出具的決定是有公信力、權威性,以保證決定受到各方面的用戶信服。
    個人認同SickManWP君對此的看法,委員會成員可以來自不同領域可受信任的用戶組成,比如個人來自反破壞領域,仲裁員應該依據社群共識為主軸,更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靈活運用方針和自身常識來理解案件的經緯。--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覆]
  2. 您認為近期有哪些出現重大編者矛盾或爭議的議題可能需要發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覆]
    個人認為前一段時間ANM有關Chinuan12623相關爭議(個人早期曾有參與過討論並參與編修爭議條目),就屬於典型較為難化解的糾紛,可能屬於需要發起仲裁案的範圍內,以求避免後續再出現紛爭。--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覆]
  3. 去年發表的一個關於英維仲裁委員會的學術文章中提到了以下問題: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請問你認為這類問題在中維已有的流程系統中是否存在?你認為應該怎樣保證仲裁委員會儘量不存在此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覆]
    存在。個人在判斷爭議時也會潛意識地偏向於相信那些資歷經驗豐富、德高望重、話語權大的維基人,不難相信他們同樣也會獲得相對廣泛的維基人支持,我想這是人之常情。
    我剛加入維基時也將這部分維基人當做榜樣,默默學習他們的有益經驗。正如此隨著時間和經驗積累,像我這樣一開始的新手慢慢地也熟悉站內方針(主要是反破壞領域),現可獨立判定常規破壞、部分LTA破壞,基本上不會出錯。相信很多新手使用者跟我的情況相同,都是在互相學習交流中一步步提升進步,個人認為老手與新手間的關係不應因社群資歷長短而出現等級尊卑,最重要的還是「對事不對人」原則,個人此前曾表示認同仲委會成員可以來自專長於各領域可受社群信任的用戶組成,可有助於避免仲委會日後可能出現的偏袒、結成小圈子情況。多元化、容納不同領域聲音的仲裁委員會也能更加平衡各方關切利益並努力確保公平這一最大公約數。--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覆]
  4.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針的第一段寫出了...最終爭議解決措施,旨在應對社群始終無法通過常規流程解決的使用者衝突,想知道您對這句話的解讀,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6 (UTC)[回覆]
    個人回答第一題時已經提到「仲裁機制應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在常規流程及溝通均宣告失效下啟動這一最後應對機制。我是這樣理解的。
    預設仲委會機製成型後,仲委會委員可能有機會接觸到反破壞之類資料,如永封使用者申訴等。作為反破壞成員可以提供意見。--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