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又稱丁艰[1],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遭父喪,稱「丁外艱」,遭母喪,則稱“丁內艱”[1],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2]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实际為二十七個月[3],甚至是二十五個月[4],「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因為子女出生後三年才不用在父母懷中受照顧,故此為父母守喪三年才成為慣例,宰我的建議忽略了父母這三年的愛護。[5]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亦有官员借此排除异已,丁忧者因不起復而失官。历代朝廷对丁憂官员,一般会派遣官吏进行慰问,并赐给钱米等物。明朝洪武十七年(1384年),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在职五年者,廉勤无赃和犯过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1]

清代吳榮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因歷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如李賢张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去职服喪而改以素服办公,稱奪情起復,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有移孝作忠之意。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入科場

由于皇帝駕崩之後,太子繼位者與臣民若按禮制服喪,將對生產力與社會生活影響很大,漢文帝遺命太子與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後世帝王多沿用此制[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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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中国古代县官制度初探》,刘鹏九,1992年第6期,P.11,《史学月刊》月刊
  2. ^ 《尔雅》
  3. ^ 李炳南《儒學與佛學之共融》
  4. ^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四》载凤阁舍人张柬之破其说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由故则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幣’。故谓之礼。公羊传:‘纳幣不书,此何以书?讥。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云。’杜预推历乙巳乃在十一月,经书十二月为误。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曰:‘缓’。夫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云缓,则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竞,乃一月,非一岁,则二十五月,其一验也。”
  5. ^ 論語·陽貨第十七》: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爲禮,禮必壞;三年不爲樂,樂必崩。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爲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爲也。今女安,則爲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6. ^ 张红星(2016)我国古代服丧日期漫谈。团结报: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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