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后,演变出同宗不婚[1]:62。这一禁忌亦影响到朝鲜半岛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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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国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於伦理生理两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论。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当代研究者指,虽然唐朝以后,法律禁止同姓结婚,但在民间常见同姓结婚、仅奉行同宗不婚的习俗。研究者王跃生认为原因有二,其一,等大姓与小姓之间,人口数量差异巨大;其二,姓氏分布不均,某姓“常常聚连一村、数村乃至一”,强行要求同姓不婚,则婚姻人口失调[1]:60—61

1910年,清政府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虽未及实施,但已取消同姓不婚律条,保留同宗不婚律条[1]:59,62

中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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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貫絕对不可,否则视为不倫

越南古代儒者雖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會上並沒有嚴格執行。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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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起,中华民国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结婚。当代研究认为此后所修家谱显示,宗族对同姓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現代東亞各地法律皆沒有禁止同姓結婚,而是以親屬關係禁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四等親、中華民國六等親、韓國八等親)。一些較為保守的華人朝鮮民族家庭會反對子女與同姓的人結婚。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在2014年的統計,全中華民國的同姓夫妻總共有17萬4350對,其中更有一對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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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理和與鍾台妹

1932年,鍾理和在結束私塾課業後隨父親遷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濃庄(今高雄市美濃區)經營笠山農場;並在當地認識了他日後的妻子鍾台妹。1938年,他與鍾台妹同姓結婚受阻,1940年與鍾台妹私奔前往滿洲國,鍾理和的小說《貧賤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農場》等,皆取材自鍾台妹私奔結婚的真實故事。[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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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王跃生. 《从同姓不婚、同宗不婚到近亲不婚——一个制度分析视角》. 社会科学 (上海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2, (2012年第7期): 57—68 [2023-05-29]. ISSN 0257-583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8) (简体中文). 
  2. ^ 国语·晋语四》
  3. ^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4. ^ 《左传·昭公·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今君内实有四姬焉,其无乃是也乎?若由是二者,弗可为也已。四姬有省犹可,无则必生疾矣。......
  5. ^ 管婺媛. 真愛無禁忌 同姓結婚17萬對. 中國時報. 2014-10-30 [2018-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3) (中文(臺灣)). 
  6. ^ 蘇福男. 〈南部〉一生守護堅貞愛情 鍾台妹安詳辭世. 自由時報. 2008-10-11 [2017-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