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謨
周嘉謨(1546年—1629年),字明卿,庠籍湖廣漢陽府漢川縣,世居承天府景陵縣,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南京吏部尚書。
周嘉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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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保南京吏部尚書 | |
籍貫 | 湖廣承天府景陵縣 |
字號 | 字明卿 |
出生 | 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七月二十五日 |
逝世 | 崇禎二年(1629年) |
配偶 | 娶蕭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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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隆慶元年(1567年)丁卯科湖廣鄉試第六十八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登辛未科進士[1][2]。除戶部主事,遷韶州府知府,萬曆十年(1582年)五月遷四川副使,分巡瀘州。累升四川按察使、右布政使,三十四年二月轉左布政使,三十六年八月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雲南,四十年七月以平滇寇功,升兵部右侍郎,兼右僉都御史、巡撫如故。四十三年二月平逆有功,且三品六年考滿,升都察院右都御史,七月接替張鳴岡任兩廣總督。四十五年三月升南京兵部尚書,四十七年六月改任工部尚書,四十八年六月改任吏部尚書。
天啟元年(1621年),加太子太保,得罪魏忠賢,指示給事中孫傑彈劾周嘉謨,同年十一月周嘉謨求退,魏忠賢矯旨批准。大學士葉向高等請留周嘉謨,不准。天啟二年(1622年),廣寧失陷,周嘉謨彈劾兵部尚書張鶴鳴誤國。天啟五年(1625年)秋,魏忠賢黨人周維持又彈劾周嘉謨曲庇王安,遂削籍。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史》卷241:周嘉謨,字明卿,漢川人。隆慶五年進士。除戶部主事,歷韶州知府。
萬歷十年遷四川副使,分巡瀘州。窮治大猾楊騰霄,置之死。建武所兵燔總兵官沈思學廨,單車諭定之。尋撫白草番。督兵邛州、灌縣,皆有方略。居五年,進按察使,移疾歸。久之,起故官。榷稅中官丘乘雲播虐,逮系相屬。嘉謨檄所司拒絕,而搒殺奸民助虐者,乘雲為戢。
就遷左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巡撫雲南。隴川宣撫多安民叛,入緬,據蠻灣。嘉謨討擒之,立其弟安靖而還。進兵部右侍郎,巡撫如故。黔國公沐昌祚侵民田八千餘頃,嘉謨劾治之,復劾其孫啟元罪狀。久之,改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東。滿考,加右都御史。廣西土酋引交址兵內犯,官軍拒退之,嘉謨為增兵置戍。南海、三水、高要、四會、高明諸邑大水,壞圩岸,留贖鍰築之。
遷南京戶部尚書,尋召拜工部尚書。孝定後喪,內廷宣索不貲。嘉謨言喪禮有中制,不當信左右言,妄耗國帑,不納。俄改吏部尚書。
四十八年七月,神宗崩。八月丙午朔,光宗即位。鄭貴妃據乾清宮,且邀封皇太后。嘉謨從言官楊漣、左光鬥等言,以大義責貴妃從子養性,示以利害。貴妃乃移慈寧宮,封後事亦寢。外廷皆言貴妃進侍姬八人,致帝得疾。二十六日,嘉謨因召見,以寡慾進規,帝註視久之,令皇長子諭外廷:「傳聞不可信。」諸臣乃退。二十九日,帝疾大漸,嘉謨偕大學士方從哲、劉一燝、韓爌等受顧命。其夕,帝崩。質明,九月乙亥朔,光宗遺詔皇長子嗣位,而李選侍專制宮中,勢頗張,廷臣慮不測。既入臨,請見皇長子,呼萬歲,奉至文華殿受朝,送居慈慶宮。嘉謨奏言:「殿下之身,社稷是托,出入不宜輕脫。大小殮,朝暮臨,須臣等至乃發。」皇長子頷之。諸大臣定議:皇長子以九月六日即位。選侍居乾清自如,且欲挾皇長子同居。嘉謨亟草疏率廷臣請移宮,光鬥、漣繼之。五日,選侍始移噦鸞宮。時大故頻仍,國勢杌隉,首輔從哲首鼠兩端,一燝、爌又新秉政,嘉謨正色立朝,力持大議,中外倚以為重。神宗末,齊、楚、浙三黨為政,黜陟之權,吏部不能主。及嘉謨秉銓,惟才是任。光、熹相繼踐祚,嘉謨大起廢籍,耆碩滿朝。向稱三黨之魁及朋奸亂政者,亦漸自引去,中朝為清。已,極陳吏治敝壞,請責成撫、按、監司。上官註考,率用四六儷語,多失實,嘉謨請以六事定官評:一曰守,二曰才,三曰心,四曰政,五曰年,六曰貌。各註其實,毋飾虛詞。帝稱善,行之。
天啟元年,御史賈繼春得罪,其同官張慎言、高弘圖疏救,帝欲並罪之。嘉謨等力為解,乃奪慎言、弘圖俸而止。朱欽相、倪思輝被謫,嘉謨亦申救。給事中霍維華希魏忠賢指劾王安,置之死。嘉謨惡之,出維華於外。忠賢怒,嗾給事中孫傑劾嘉謨受劉一燝屬為安報仇,且以用袁應泰、佟卜年等為嘉謨罪。嘉謨求退,忠賢矯旨許之。大學士葉向高等請留嘉謨竣大計事,不聽。明年,廣寧陷,嘉謨憂憤,馳疏劾兵部尚書張鶴鳴主戰誤國罪。五年秋,忠賢黨周維持復劾嘉謨曲庇王安,遂削籍。
崇禎元年,薦起南京吏部尚書,加太子太保。明年,卒官,年八十四。贈少保。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隆慶五年辛未科登科錄》
延伸阅读
编辑[编]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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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張鳴岡 |
兩廣總督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上任 |
繼任: 許弘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