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日语:政令)是日本內閣根據《日本國憲法》第73條第6款制定的命令,在行政機關發出的命令中具有最優先的效力。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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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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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與其他法律的優先次序如下:

  • 法律 > 政令 > 內閣官房令、內閣府令、復興廳令、省令、外局的規則(規則、廳令)

有說法稱最高裁判所規則、議院條例條例與政令具有同等的優先次序,此說有爭議。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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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自治法(昭和22年法律第67号) - e-Gov法令檢索日语e-Gov法令検索(日語)
  2.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昭和22年政令第16号) - e-Gov法令檢索日语e-Gov法令検索(日語)
  3. 地方自治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内務省令第29号) - e-Gov法令檢索日语e-Gov法令検索(日語)

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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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平成18年)3月,日本政府下屬的法令外國語譯實施推進檢討會議出版了《法令用語日英標準對譯辭書》,其中「政令」之英譯為「Cabinet Order」。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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