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社会学
偏差社会学(英語:Sociology of deviance)是社會學的分支之一,以人類各种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軌行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违反既定规则的行为(如犯罪),或对社会规范的非正式侵犯(如拒绝接受某地区、民族的风俗)。对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犯罪学来说,通过人类的越轨行为也可以研究社会规范是如何形成、改变和实行。
偏差行為
编辑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意指違背社會常理、規定、標準或期待的行為。
偏差行為的定義會隨著人類歷史上的文化、環境、價值、制度、政治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換句話說,偏差行為的定義是由社會所建構出來的。
偏差行為的正功能與負功能
编辑正面
编辑釐清社會規範:權力機構可以對偏差行為者執行法規,藉此釐清社會人民的觸法界線。
強化社會秩序:權力機構為了加強維護社會秩序,會擴大警察或是公權力的使用。
偏差行為認定:社會大眾可以藉由在社會中發生的偏差行為,加強認同偏差行為的定義。
引發社會變遷:若某一個偏差行為因為受到外在環境或是價值觀的變遷,而成為社會當中普遍的行為,就會引發社會變遷。因此偏差行為就會成為一種常態,不再是偏差行為的一種。
如纏足在中國清朝時是一件常態,但經過了多數社會動盪之後,放足取代裸小腳成為社會普世價值。
負面
编辑破壞社會安定:視其強度與影響,偏差行爲會使社會人心惶惶且動盪不安。
影響社會秩序:破窗效應,可能會導致社會中的潛在偏差行為理念者發出行動。
衝擊現有的法律規範:明顯的偏差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因而衝擊法律規範。
造成社會解組:若社會中偏差行為無法有效被政府解決,而人民相續引發動亂的話,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規範瓦解。
通常此狀況的發生,是人民對政府長久以來所累積的不滿加以爆發的情境。如法國大革命的發生同時,也表現出了人民對政府普遍的不滿情況。
社會學功能論學派的偏差行為理論
编辑秩序迷亂論
编辑涂爾幹著作。認為人是自私自利的且中心思想的動物,因此必須得依靠社會規範的制約,方可維護集體意識,用以達維護與整合社會穩定的目標。
結構緊張論
编辑又稱為違常理論,由莫頓著作。認為社會結構提供人目標,文化提供人類手段,當無法透過正當性的手段達成目標,偏差行為就會發生。
社會鍵理論
编辑又稱為社會控制論。由《美麗新世界》的作者赫胥黎所著作的犯罪學理論,認為社會當中有四個社會鑑連帶制約人類的行為。
文化衝突論
编辑由米勒(Millr),謝林等人提出。是一個以都市工業化的角度試圖解釋偏差行為發生的原因。認為是因為人口的多樣性導致衝突發生。
社會學互動論學派的偏差行為理論(Symbolic Interactionism)
编辑差別接觸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编辑由蘇壽南在《犯罪學原理》一書當中提出。認為人產生偏差行為取決於個體和誰接觸、互動與學習的可能。強調初級團體的影響,並提出白領犯罪等概念。
犯罪次文化理論
编辑由柯恩提出,該理論結合結構緊張論與差別接觸論的論點,認為青少年雖然想追求主流價值,但礙於本身受限的可能,之後再一連續在達成目標的過程受到阻礙,因此逐漸修正自我行為與想法加以回應社會,並且加入次文化團體尋求歸屬與認同感。
中性化理論
编辑由施凱和馬特札提出。同樣強調偏差行為的學習概念,但更注重個體對於暫時中性化偏差行為的價值與態度的技術。
該理論可解釋為什麼有些偏差行為者成為大人的時候,會放棄偏差行為的可能。
差別機會論
编辑克拉渥與奧林提出。認為偏差行為的發生是因為達成目標的機會被剝奪,而無法以正當手段達成,偏差就會產生。同時也認為接觸的犯罪結構不同,會造成犯罪目的不同。
該理論提出犯罪團體的可能類型,分別是:
犯罪集團:以達成犯罪目標的志同道合者所組織的團體,並且指引加入成員犯罪,而容易形成慣犯。
衝突集團:是以暴力或武力為主要手段以達成犯罪目標的組織,通常集團會試圖形塑英雄,大哥的型態供予不良青少年模仿或學習。
逃避集團:是一個以逃避現實為主要目的的集團。通常會經由非法的手段獲得毒品,以吸食毒品的方式為主要逃避現實的方式之一。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编辑由列馬特與貝克提出。認為人都會發生偏差行為的可能,即初級偏差。
但是當個體被團體強迫賦予貼上標籤之後,個人會透過自證預言的方式修正自我價值與行為,而產生次級偏差行為。這也是標籤論所研究的對象。
該理論除了加害人以外,同時研究審判者和審判運作過程的理論,屬於社會過程論。
例行活動論
编辑認為偏差行為只要在特定的情境下,滿足三樣條件,偏差行為就會容易發生。條件如:具有偏差動機者、合適下手目標、與可壓制偏差者的不在場。
社會學衝突論
编辑衝突論
编辑以馬克思理論基礎,認為權力階級為了控制社會資源,會透過各種的制度與規範的制定加以宰制受支配者,並制定遊戲規則強化統治權力的合法性。 其中菁英偏差是重要的內容之一,認為上中階層的人會透過資源的利用控制,而使自身脫罪的情況,通常是一種法人犯罪(corporate crime)。
生物學觀點
编辑體質論
编辑参看
编辑参考书目
编辑- MB Clinard and RF Meier, Sociology of deviant behavior. 1968.
- Simon Dinitz, Russell Rowe Dynes and Alfred Carpenter Clarke, Deviance: studies in definition, 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1975.
- JD Douglas and FC Waksler FC, The sociology of deviance: an introduc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82.
- Gary F. Jensen, The path of the devil: early modern witch hunts. Rowman & Littlefield, 2007.
- Donal E. J. MacNamara and Andrew Karmen, DEVIANTS: Victims or Victimizers? Beverly Hills, California: Sage, 1983.
- Doug Thomson, Crime and deviance. 2004.
- Pratt, Travis. "Reconsidering Gottfredson and Hirschi's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Linking the Micro- and Macro-level Sources of Self-control and Criminal Behavior Over the Life-cour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