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稱不法利益不義之財,通常指:

  1. 犯罪所得。
  2. 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贈與。
  3. 黑吃黑,掠奪他人的犯罪所得。

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徵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共犯。

其它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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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搶劫的強盜,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盜贓」。
  • 偷竊的竊賊,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賊贓」。
  • 收買他人非法所得之財物,則稱為「收贓」。

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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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媒體的宣傳下,「不法所得」常被誤導為只要拿來用於從事公益行為,就是劫富濟貧、行俠仗義的英雄。 代表人物:罗宾汉廖添丁等。但事實上在現今的司法,在知情為不法之財物的情況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為不法所得,仍需吐還其財物。

是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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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所得是否課稅?目前仍有爭議。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曾發出新聞稿「非法所得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仍應補稅處罰」。[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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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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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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