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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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为1918年日本与中华民国之间的一系列军事协定。日方称为日支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有时也称日中共同防敌军事协定或日华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各项文件总计七件二十八条。
盖章日 | 19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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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日文、中文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
签署日 | 19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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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中华民国北京 |
生效日 | 1918年5月16日 |
失效日 | 1919年? |
签署者 | 靳云鹏 斋藤李治郎 |
缔约方 | 中华民国 大日本帝国 |
语言 | 汉语、日语 |
签订过程
编辑1917年8月14日,段祺瑞内阁对德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自此,德奥成为中日的共同敌人。1918年1月4日,奉天省中央银行发行的奉天票成了法定货币。[1]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之后,1918年3月3日,俄国无视协约国而对德国单独讲和,为此3月8日,日本以参谋次长田中义一为中心,决定对中国寻求中日同盟、武器统一等防敌协定,3月25日,于东京,中国与日本就共同防敌进行换文,4月30日,西原龟三给段祺瑞政府二千万日元的有线电信贷款,同时又施以军事威胁,在日方压力下,段祺瑞政府于5月16日签订《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协定》,又于十九日签订《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5月30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并公布《中日共同防敌换文》,而对陆、海军的两个军事协定内容只字未提。9月16日,双方于北京签订实施细则,规定“凡在军事行动区域之内,中国地方官吏对于该区域内之日本军队,须尽力协助,使不生军事上之窒碍:日本军队须尊重中国主权及地方习惯,使人民不感受不便。”等条文。9月28日,日本向段祺瑞提供参战之借款。
参考文献
编辑- ^ 不换纸币の标本奉天票 金と物どう动く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东京朝日新闻 19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