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共同防敵軍事協定
中日共同防敵軍事協定為1918年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一系列軍事協定。日方稱為日支共同防敵軍事協定,有時也稱日中共同防敵軍事協定或日華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各項文件總計七件二十八條。
蓋章日 | 19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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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 日文、中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中日共同防敵軍事協定》 |
簽署日 | 191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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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中華民國北京 |
生效日 | 1918年5月16日 |
失效日 | 1919年? |
簽署者 | 靳雲鵬 齋藤李治郎 |
締約方 | 中華民國 大日本帝國 |
語言 | 漢語、日語 |
簽訂過程
編輯1917年8月14日,段祺瑞內閣對德國和奧匈帝國宣戰,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戰。自此,德奧成為中日的共同敵人。1918年1月4日,奉天省中央銀行發行的奉天票成了法定貨幣。[1]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之後,1918年3月3日,俄國無視協約國而對德國單獨講和,為此3月8日,日本以參謀次長田中義一為中心,決定對中國尋求中日同盟、武器統一等防敵協定,3月25日,於東京,中國與日本就共同防敵進行換文,4月30日,西原龜三給段祺瑞政府二千萬日元的有綫電信貸款,同時又施以軍事威脅,在日方壓力下,段祺瑞政府於5月16日簽訂《中日陸軍共同防敵協定》,又於十九日簽訂《中日海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5月30日,中日雙方在北京互換批准書,並公佈《中日共同防敵換文》,而對陸、海軍的兩個軍事協定內容隻字未提。9月16日,雙方於北京簽訂實施細則,規定「凡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中國地方官吏對於該區域內之日本軍隊,須盡力協助,使不生軍事上之窒礙:日本軍隊須尊重中國主權及地方習慣,使人民不感受不便。」等條文。9月28日,日本向段祺瑞提供參戰之借款。
參考文獻
編輯- ^ 不換紙幣の標本奉天票 金と物どう動く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東京朝日新聞 192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