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条论纲

九十五条论纲》(德语:95 Thesen[1],或称《关于赎罪券的意义及效果的见解》(拉丁语Disputatio pro declaratione virtutis indulgentiarum[a]),是一份反对赎罪券的学术论辩英语Disputation提纲,由萨克森选侯国维滕贝格大学道德神学英语Catholic moral theology教授马丁·路德于1517年撰写。这份提纲不但引发了德意志宗教改革运动,后续其他神学家响应的的宗教改革,更直接促成了新教的诞生。

九十五条论纲
《九十五条论纲》的单页双栏印刷版
1517年纽伦堡印刷的《九十五条论纲》,现藏于柏林国家图书馆
原名Disputatio pro declaratione virtutis indulgentiarum[a]
作者马丁·路德
译者贾斯特斯·乔纳斯
类型文本文献历史事件[*]
语言拉丁语
发行信息
出版时间1517年10月31日
出版地点德国
原始文本英语维基文库上的《九十五条论纲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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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张贴论纲的诸圣堂大门(德语:Thesentür)

原为奥斯定会会士的路德,在1510年被派往罗马讨论修会的问题,他对圣座的贪腐无道非常失望,使他对教会的问题有了切身的了解。1511年路德迁往维滕贝格,此后在此居住终其一生。1512年他获得神学博士学位,成为维滕贝格大学的教授。此后几年间他对因信称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孕育了后来宗教改革的思想。1517年一次赎罪券的发行成了一个导火线。

圣座出售赎罪券大赦证明书)的做法在11世纪十字军的时候开始出现,让信徒能以金钱的捐献赎买将来在炼狱的苦刑,还可以给已经死去的人代购赎罪券。一句俗语说“银币叮当落进箱底,灵魂雀跃跳出炼狱”。赎罪券的理论是认为耶稣和圣徒有多余的功德,教会有权利释放给其他信徒,为他们代赎那些非永恒的罪罚。炼狱是不完全的信徒死后暂居的地方,接受暂时的惩罚,炼净以后才得上天堂。赎罪券在那个时代成为圣座的重要经济来源。

1517年圣座开始一次特别大规模的赎罪券出售,有两个起因,一是圣座需要建造罗马的圣伯多禄大殿,另外,一位阿尔布特主教为了要做美因茨枢机,向富格尔家族借了很多债,以便上缴给教宗良十世(当时的主教职位常常以奉献的名义变相出售)。圣座授权阿尔布特在他的属地出售赎罪券,所得由双方平分,但对外宣传只称是修建圣伯多禄大殿。这次出售的赎罪券很特别,是全大赦赎罪券,可以赎买过去所犯的罪攒下来的所有刑罚,将购买者重新恢复到好像初生婴儿的纯洁状态。一般的赎罪券只能赎买一定年数的炼狱受刑,无限制特效的赎罪券很罕见,立刻轰动各地。出售赎罪券伴随着很大规模的“促销活动”,有专门的出售特使到各地去,举办游行、演讲,一时搞得轰轰烈烈。路德所在的萨克森地区其实是没有出售这种赎罪券的,因为赎罪券的出售需要当地领主的同意,这中间往往有很多的政治斗争,而萨克森的腓特烈亲王不许,以保护当地教堂的与圣物相关的赎罪券,但也有人去邻区购买,可见其盛况。

 
九十五条论纲

1517年10月31日,诸圣节前夕,路德在当地的诸圣堂的门上贴出布告《关于赎罪券意义与效果之见解》(Disputatio pro declaratione virtutis indulgentiarum,共九十五条),列出反对赎罪券的九十五条论点,征求学术的辩论,同时寄信抄送阿尔布特主教。九十五条的主要论点是:得神赦免的唯一途径是悔改(#1)。赎罪券仅能赎买从人来的惩罚(#34),不能赎买人在炼狱中所受的刑罚,第一,因为那是神所加的刑罚,教会法或者教宗无权减免(#5,#20,#22)。第二,赎罪券也不能换取耶稣和圣徒的功德来减免刑罚(#56-#58)。赎罪券反而助长发行经手人的贪婪(#66,#67),引发大众对教宗的反对(#81),是对信徒进入天国的虚假的平安保证(#95)。九十五条的第一条和最后一条是这样的:“当我主耶稣基督说‘你们应当悔改’时,他的意愿是希望信徒们毕生致力于悔改”。“唯有经历各种苦难,而不是虚假的平安担保,才能有把握进入天国。”

九十五条是以拉丁文写成的,本意是征求学术辩论,而非开宗立派。但有人将它翻译成德文,以刚刚盛行起来的印刷术印刷发行,立刻不胫而走,传遍德意志和整个欧洲。一般认为这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开始。[3]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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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路德并没有说赎罪券是绝对错误的,他只是说(#68)“和神的恩典及十字架的虔诚相比,赎罪券实际上是最微不足道的”。他承认教宗在地上也是有惩罚会众的权利(#5),赎罪券可以满足这种在地上的惩罚(#34)。但这一点几乎只有理论上的意义,从通篇来看,他的反对的口吻是很明确,甚至很激烈的,作为“虚假的平安保证”(#95),赎罪券的弊端远远大于其效用。

对赎罪券的批评一直是有的,路德的九十五条的重要意义在于他从根本的神学上质疑教宗赦罪权柄,这一点思想后来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当时路德对于圣座和教宗的权柄还算是尊重的,特别是对于教会法,他认为权柄更在教宗之上。例如谈到教宗的惩罚和赦罪的权柄(#5):“教宗只能赦免根据自己的权柄或根据教会法的权柄加于人们的惩罚”,这是承认教宗还是有一定权柄的,但他在1518年的文章中说““我们无须惧怕在被革除教籍的情况下死去。假如被革除教籍的判决是公正的,被定罪的人若忧伤痛悔,仍然能得救;若判决是不公正的,他就有福了”。这其实是否认教宗的权柄。对于教宗是否能够释放耶稣和圣徒的功德以减免刑罚,他当时持怀疑态度但并没有完全否认,他说(#56):“教宗宣称他所赐予的赦罪恩惠是取自教会的‘宝藏’,基督信徒对此‘宝藏’既未充分讨论,也不了解”。他在1518年写的关于九十五条的阐释,进一步发展了他的思想,认为圣徒是没有多余的功德的,因为他们所行的都是应该的,而耶稣的功德也不能通过赎罪券来得到。1518年11月9日,教宗发布教谕,澄清了关于赎罪券的一些观点,明确提出通过教宗的祈求,神会将基督圣徒有余的功德释放出来减免人在炼狱暂时的刑罚。但到那时候,路德的思想已经进一步发展,只承认圣经的权威,不再接受教会法能有与圣经一样的权威,所以教宗教谕已经不能成为赎罪券的理论依据。另外,写九十五条的时候,他对于炼狱的观点还是接受的,但后来的看法改变了。

1519年,马丁·路德莱比锡参加神学论战,辩论的核心不是赎罪券,而是教宗的权力,因为这正是九十五条背后所指向的,辩论结果双方分歧甚大,辩论18天以后只能休会。此后马丁路德进一步发展他关于教会权柄的思想,1520年出版《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提出人人皆祭司,否认教宗有至高的属灵权柄,又发表《教会被掳于巴比伦》,在教会的七项圣礼中,只承认洗礼和圣餐是神所设立的圣礼,其余的只是教会传统的一般礼仪,这是更具体地挑战教宗和罗马教会的权柄。归根溯源,他对教会权柄的挑战是开始于《九十五条论纲》。而他对教会权柄的挑战又是建立在两个更根本的神学观念上的,一是因信称义,教会与神职有其重要的作用,但完全没有赦罪和使人称义的权柄,另一个根本的神学观念是唯独圣经,教宗的谕旨完全没有和《圣经》同等的地位。

圣座后来也出现改良性的对应改革运动。在1550年代特伦多会议上,正式废止出售赎罪券,但让天主教徒善功礼拜来换取大赦的做法仍持续至今。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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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悔改是什么
    1. 是一生的事。(#1)
    2. 是内心的悔改。(#4)
    3. 是外在的苦行。(#3)
  2. 悔改不是什么
    1. 悔改不等于忏悔告解的仪式。(#2)
    2. 悔改不等于购买赦罪券。(#35-#36)
  3. 购买赦罪券益处不大
    1. 教宗只在教会法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惩罚和赦免。(#5)
      1. 因此赦罪券只能免除那些教宗有权施加的惩罚。(#20-#21,#34)
    2. 死去的人已经免除了教会所能给予的那部分惩罚。(#8-#13)
      1. 因此死去的人不需要赦罪券来免除教会的惩罚。(#22)
    3. 赦罪券中是否有耶稣和圣徒来的可转移的功德不清楚,悔改是更可靠的得赦免的方法。(#56-#68)
  4. 购买赦罪券常常有害
    1. 增加卖赦罪券的经办人的贪婪之心。(#27-#28,#50-#51,)
    2. 容易使人忘记真诚的悔改。(#39-#40)
    3. 容易使人认为教宗是在敛财。(#81-#91)
  5. 总结 - 唯有经历各种苦难,而不是虚假的平安担保,才能有把握进入天国。(#95)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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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这个名称来自于1517年巴塞尔小册子版论纲的标题。最初几个版本论纲中使用了学院风浓厚的开头说明语英语incipit式标题,而非总结式标题。[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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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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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ullett 2001,第40页.
  2. ^ Cummings 2002,第32页.
  3. ^ Roland Bainton, 1950 & 1978,"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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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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