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体
此条目可参照英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 (2023年11月5日) |
公共实体(荷兰语:openbaar lichaam)是荷兰王国行政区划的称谓,例如中央政府、省、市镇以及水利委员会,上述这些公共实体之定义规定于荷兰王国宪法 [1]。
实例
编辑荷属安的列斯于2010年10月10日解体之后,其中之波奈、圣佑达修斯与荷属沙巴被划分为荷兰的特别行政区(荷兰语:Bijzondere gemeenten),被荷兰政府作为公共实体进行管理,并且不属于任何省份,而被划分为荷兰加勒比区[2],即加勒比公共实体。上述三个被划分为特别行政区之公共实体直到2015年仍被归类为欧洲联盟特别领域。
参考资料
编辑- ^ Grondwet (Constitution). [2023-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 ^ 31.954, Wet openbare lichamen Bonaire, Sint Eustatius en Saba[失效链接]
这是一篇关于荷兰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