戮尸

破坏尸体的刑罚

戮尸,泛指所有对尸体进行的惩罚性破坏。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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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尸于古代中国曾列入刑法。通常的做法是砍去死尸的

刑典中的戮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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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犯罪的人如在事件揭发之前已死,其罪行多不会被追究,俗语谓“已死勿论” (见于《水浒传[1]、《东周列国志[2])。然而,如果罪行较为严重 (如谋反) ,即使在事件揭发时犯人已去世,当局亦可根据当时的法例,在犯人的尸体上施刑,是为戮尸。另外,对于被判死刑但在行刑前已身故的犯人,亦可根据其罪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戮尸。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八〈刑法志〉中,指戮尸为“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诸犯之监故者。”,即所有应判枭首但在待刑时去世者均处戮尸之刑。

明朝万历十六年 (1588年) 起,定有戮尸的条例,主要针对谋杀父母或祖父母者。清朝沿用有关刑法,并 (明文) 扩大至于强盗身上亦有效。

戮尸在1905年的刑法改革中被废除。

执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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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均有人由于在死后被定罪而被戮尸。

  • 根据《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之弟成峤反叛失败后死于屯留,其从属军吏“皆斩死”。另外“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尸”,已死的军吏受戮尸之刑。
  • 辽史》卷一百二〈奸臣传上〉所记载的其中三人 (耶律乙辛、张孝杰、萧十三) 死后均因生前罪行揭发而被戮尸。
  • 明朝太监魏忠贤死后,被下令将尸体凌迟枭首。[3]
  • 清朝文字狱期间亦有进行戮尸。吕留良即于雍正年间一次文字狱中与其长子吕葆中、弟子严鸿逵同遭戮尸。[4]而查嗣庭因维民所止事件被捕入狱,虽然他死于狱中,但仍然被戮尸处置。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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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信奉基督教国家的人曾认为:死后尸体要保持完整并朝东方埋葬,才能在最后的审判中起来面见

英国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一项法令曾指示只有谋杀犯的尸体可被用作解剖,而这被看作是对已被处死的犯人的附加惩罚。

执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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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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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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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2. ^ 东周列国志第十九回:祭足已死勿论”
  3. ^ 《明史》卷三百五:(天启七年)十一月,遂安置忠贤于凤阳,寻命逮治。忠贤行至阜城,闻之,与李朝钦偕缢死。诏磔其尸。悬首河间。
  4. ^ 清史稿本纪九:“乙丑,治吕留良罪,与吕葆中、严鸿逵俱戮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