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实体

领土政治机构,如州或地方政府

政治实体(英语:Political entity),又译政治真实political reality),与“政权”的概念相近,《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作为一个国际法所承认之国家应具备以下资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领土;⑶ 政府;⑷ 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政权”是国家基本属性,是具有实质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没有这些能力的政权,则没有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资格[1]。所以可以看出,“政治实体”就是一个国家的本质。

如果完全依凭现实考量,“政治实体”的概念比“国家”更加实际,因为“国家”称谓带有一种外交肯定的色彩:当一国对另一个不予外交承认时,常常会以“某政权”或“某当局”进行称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普遍称呼为“台湾当局[2],不称呼国家仅是一种外交态度的表达,而不代表某实体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认的国家反不具备成为国家的条件,如波兰流亡政府。因此,政治实体和国际关系学的联系较少,与“国家”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概论 编辑

政治实体,其意义近于国家State),为在一个特定领土中运作的政府(Government)、政权(regime)。政治实体也约略相当于是在一群有政治认同,有政治组织的人民群众,在法律上如同一个单一实体运作的人民群体(political entity)。政治实体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事实上的治权(State power)与主权,如同一个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在运作[1],而其主权是否被承认与其本身属性无关,而是与其他国家政府的态度相关。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读者投书. 中華民國沒有教你的事(上):國際法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沒有「主權」. The News Lens 关键评论网. 2021-03-08 [2023-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4) (中文(台湾)). 
  2.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www.gwytb.gov.cn. [2023-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