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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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日语:日本人民共和国憲法草案にっぽんじんみんきょうわこくけんぽうそうあん?),是一项关于《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修正案草案,它由日本共产党于1946年6月29日在其机关杂志《前卫》上发表。这项草案的发表曾引起了对太平洋战争后的《日本国宪法》的激烈的讨论。

该草案的特点是废除日本的天皇制度,并采取共和制民主集中制,引进的社会主义政策。

概述 编辑

日本共产党于1946年6月29日在其机关杂志《前卫》上发表。

1945年(昭和20年)11月8日,在日本政府于1945年9月2日正式签署投降书和与联合国的停火协议两个月后,日本共产党全国协议会作出决议,并于1945年11月11日宣布。

  1. 主权属于人民。
  2. 民主议会管理主权。民主议会以18岁以上的人的选举权为基础,民主议会选举出构成政府的人民。
  3. 政府对民主议会负责,并应立即制止任何不执行议会决定或不利或扭曲执行此类决定的行为,或任何其他非法行为。
  4. 人民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享有自由,并可自由监督和批评议会和政府。
  5. 人民的生命权、工作权和教育权应得到具体设施的保障。
  6. 从根本上废除了阶级和民族歧视。

(1945年11月8日,日本共产党全国协议会通过的决议有七项,比日本共产党在1945年11月11日宣布的决议多一项),其基础是日本共产党在1946年(昭和21年)6月28日决定并于6月29日通过的《新宪法纲要》。

主权在民,共和制 编辑

本修正案草案的一个特点是废除了天皇制,实行了共和制,并保障了公民自由和生命权。虽然国家规定为民主政党和群众团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注 1],但对党的领导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生产资料的拥有权有服从于公共福利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化

人民权利保障、公务员廉洁、废除死刑 编辑

社会主义方面包括:在人民权利方面,从物质和制度供给上保障权利的行使,并被赋予了雇员参与管理的权利。 其他特点包括关于“公务员”的一章,居民有选举警察署负责人的义务,确保公务员廉洁,以及废除户主制和家督相续制、酷刑和死刑。对因民主活动、民族解放运动和学术活动而受到追诉的外国人,以国内流离失所权的形式明确接受事实上的外国人庇护。

不参加侵略战争、软性宪法、否认废除共和政权 编辑

应当补充的是,虽然宪法草案没有像《日本国宪法》第九条那样规定不保留军队或拒绝交战权,但也有不赞成和不参加侵略战争的规定。此外,与《日本国宪法》相比较软性,因为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国会成员同意。另一方面,有一条类似于1948年颁布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即 "废除共和制政府和恢复君主制不需要修宪"。

每项规定的概要 编辑

日本人民共和国 编辑

  • “日本国是一个人民共和制国家”该声明以下列文字开始之后,所有章节都写下“日本人民共和国”。在这行文字中只写“日本”的原因不清楚。
  • 通过议会规定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 对外代表国家的人是“政府首席”。
  • 它呼吁废除“封建寄生土地所有制”和“财阀垄断资本”,并规定政府对“重要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 它规定了不赞成和不参加侵略战争。

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编辑

  • 废除皇族、华族特权,规定了基本人权。
  • 保障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劳资争议示威活动,以及提供“印刷厂、纸张、公共建筑、通信手段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给民主主义政党和大众团体行使这些权利”。
  • 政教分离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
  • 迁徙自由、退出国籍的自由
  • 住所不可侵犯性、通讯保障
  • 废除酷刑和死刑
  • 对被冤狱的人进行“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害赔偿”
  • 对生活所需财产的私有制,“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服从于公共福利,在为公共福利所需的情况下,财产权需要受到法律限制”
  • 废除户主制和家督相续制,男女平权一夫一妻制
  • 参与所谓的劳动三权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团结权
  • 禁止16岁以下劳动
  • 每周工作40小时的权利
  • “没有住宅的人民有权得到国家的住房保障。国家通过大量建设新住宅,开放闲置的大型建筑物和大宅邸,以及对租户的保护来保障这一权利。”
  • 免费义务教育
  • 规定外国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国会、政府、国家财政、司法 编辑

  • 三权分立中,立法机关被定位为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机构(第42、66和84条)。将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的权力,如"管理主权"(第43条)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44条),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类似。它与议会制的区别还在于,它不承认行政部门有权解散立法机构。
  • 国会”是一个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士管理的一院制议会。
    • 国会的管辖事项包括“决定与内外国政有关的基本方策”“监督宪法的实行”“修改或修正宪法”“制定法律”(立法权),“预算案的审议”“任命政府首席与确认首席任命的政府员”,“确认在国会常任干事会的选举以及在国会休会期间由常任干事会颁布各种法律”,“人民提出的请愿书的裁决”。 “任命日本人民共和国最高检事局检事”、“任命会计检查院长”和“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等11项事项。
  • 国会常任干事会”由“国会代议员”选出的25名成员组成(第62条)。国会常任干事会议长代表日本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第63条)。
  • “国会常任干事会”的职责与天皇在日本国宪法中的国事行为基本相同,如"国会"的召集、解散、总选举的实行公告等。
  • 政府”由“国会”任命的“政府首席”和“政府员”组成,负责行政事务。

地方制度 编辑

  • 日本人民共和国各地区不是日本国宪法中的地方自治和居民自治,而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分支机构的活动由法律调整,以便与地方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一致。(第80条)”,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

公务员 编辑

第91条规定,“公务员应为民主和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不应沦为官僚主义的牺牲品”。

修改宪法 编辑

  • 修正案的要求是由三分之二的代议士赞成票通过。公民投票并不是这方面的要求。
  • 不得以废除共和政体、恢复君主制和恢复君主制时期特权为由修宪。

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文 编辑

构成 编辑

  • 前文
  • 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41条)
  •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 第5章.国家财政(第71条~第75条)
  •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 第8章.公务员(第91条~第96条)
  • 第9章.宪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前文 编辑

天皇制支配体制带来的是鲁莽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大规模破坏,以及人民群众悲惨的贫困和饥饿。因为天皇制是由钦定宪法而通过法制化的。天皇夺取了绝对权力,彻底剥夺了人民的权利。它以天皇为最高特权地位,由军阀和官僚武装起来,作为资本家与土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制度,统治着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奴役的无权利状态,在经济殖民地式的低生活水准,在文化上强迫蒙昧、偏见、迷信和盲目服从,并给予无限的痛苦。反对它的人的声音受到镇压,并受到死亡和监狱的压制。这种暴政制度与大和民族的自由和社会福利完全相反。同时也是邻近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解放的最大障碍。

我们深信,迫切需要通过苦难的现实,放弃这种耻辱和痛苦的独裁,建立一个人民拥有主权的民主制度。这个方向决定性地加强了日本的人民与曾经在天皇制度下呻吟的邻国人民之间基于相互自由和繁荣的兄弟情谊。

我们在此宣布采用人民共和政体,通过从人民中选出的代表为人民政治,并确定本宪法。天皇制绝对不符合人民的民主制度,不管它采取什么形式。废除天皇制度,废除寄生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解散财阀垄断资本,确立基本人权,保障人民政治自由,维护人民经济福利――只有以这些为基础的宪法,才能真正保障日本人民的民主主义和幸福。只有这种以占日本人民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才能防止帝国主义的专制和压迫性政治及其侵略战争的野心复活,并确保通往人民穷极解放的道路。它将完成日本作为人民民主祖国的独立,我国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应有的荣誉地位。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人民保证努力从恐怖统治、经济剥夺和文化贫穷中彻底解放出来,与世界上民主主义、爱好和平的国家建立永久的友谊,并为了世界和平和人类的无限进步,维护正义人道主义的最高标准。

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 编辑

  • 第1条. 日本国是一个人民共和制国家。
  • 第2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主权是根据宪法行使的。
  • 第3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应在根据人民的自由意志选出的议会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 第4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废除封建寄生的土地所有制、解散财阀垄断资本、由人民共和政府对对重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民主主义的规制的基础上,以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为目的进行管理。。
  • 第5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将与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密切合作,参加民主主义的国际和平机构,不支持或参加任何侵略战争。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

  • 第6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一切基本权利。
  • 第7条
    • 第1部分. 本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能制定任何违反这些权利的法律或发布任何命令。
    • 第2部分. 如果政府不执行或发布任何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命令,人民就没有义务遵守这些命令。
  • 第8条. 除了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他们自己的良心之外,人民不会被迫服从或尊重任何当局或任何特定个人。所有基于人种、民族、性别、信教、身份或门地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特权都被废除,今后不得设立。皇族和贵族的制度应予废除。 头衔、勋章和其他荣誉不应带有任何特权。这种荣誉的授予只对被授予的人有效。
  • 第9条
    • 第1部分. 人民享有所有民主的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并承认劳资纠纷和示威活动的完全自由。
    • 第2部分. 印刷厂、纸张、公共建筑、通信手段和其他必要的物质条件给民主主义政党和大众团体行使这些权利
    • 第3部分. 民主主义大众团体的国际联系自由得到保障和补贴。
  • 第10条. 宗教与国家、宗教与学校是分开的,以确保人民有信仰和良心的自由,宗教礼拜和布教的自由以及反宗教宣传的自由也得到保障。
  • 第11条. 人民有居住、迁移、移居国外、退出国籍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 第12条. 人民的住宅不可侵犯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第13条
    • 第1部分. 保证人民的身体不可侵犯,未经法院判决或检察官同意,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和拘留。
    • 第2部分. 绝对禁止公务员的酷刑和残忍行为。
  • 第14条. 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权利,审判应迅速和公正。
  • 第15条. 人民被拘禁或拘留,有关机构必须毫无例外地立即通知其家人或该人指定的个人。应个人的要求,必须立即在个人及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公开法庭上说明拘留的理由。
  • 第16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在胁迫、酷刑或威胁下或在不合理的长期拘留或监禁后作出的供词不应作为证据接受。任何人均不得仅根据有偏见的供词而被定罪或处罚。
  • 第17条. 被告人在任何场合下都有辩护的权利及保障,有权精通事件的资料,有权在法庭上用自己的语言进行陈述及保障。
  • 第18条. 除非法律事先规定了惩罚措施,否则任何行为都不能受到惩罚。惩罚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的。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惩罚。
  • 第19条. 在此废除死刑。
  • 第20条. 国家必须对因审判而被宣布无罪的被告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给予赔偿。
  • 第21条
    • 第1部分. 受刑者的待遇必须是人道的。受刑者的工资和劳动时间是根据一般企业的工作条件基准来决定。
    • 第2部分. 必须保证女性被拘禁者的饮食符合她们的生理特性,并且在怀孕和分娩时必须保证卫生待遇。
  • 第22条. 刑罚的目的是对受刑者进行社会再教育,使其成为共和国公民。任何公务员如果以进一步加重对囚犯的合法处罚的方式对待囚犯,都要对其行为负责。
  • 第23条. 不能禁止包括受刑者在内的被拘禁者阅读进步的民主主义出版物。
  • 第24条. 基于工作的财产和公民生活所需的财产的使用、受益和处分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这种财产被承认可以继承。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服从于公共福祉。在为公共福利所需的情况下,财产权受到法律的限制。
  • 第25条. 人民有权被选任为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不论其性别如何。
  • 第26条. 人民有权就个人或团体利益向所有公共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愿或请求。任何人不得因提出这种请愿或请求而受到任何差别待遇。劳动妇人根据其生理特性得到国家和雇主的照顾,她们的工作和休息权利得到设施的保障,如产前和产后带薪休假、妇幼保健咨询中心、妇产医院和托儿所。
  • 第27条. 女性在各种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权利。
  • 第28条. 只有在两性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并应以完全的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目的是建设一个纯洁的家族生活。应废除非民主的户主制和家督相续制,这种制度使家长和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废除所有压迫和剥夺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的法律。
  • 第29条. 寡妇和所有在世儿童的生命和权利受到国家和公共团体的充分保护。
  • 第30条. 人民有劳动的权利。即有一份按其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费的工作权利。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得到了保证,即在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基础上防止失业,消除奴隶式的雇佣关系和劳动条件,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建立基于生活费的最低工资制度,这些都得到了劳动法规的保障。
  • 第31条. 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团体协约和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得到保障。被佣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
  • 第32条. 劳动时间和条件不应破坏劳动者的健康、人格尊严或家庭生活。 应保护18岁以下的未成年者不从事妨碍其身心发展的工作,并禁止16岁以下的幼少年劳动。
  • 第33条. 人民有休息的权利。 这一权利由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一周一日和一年两周的带薪休假制度、休息设施和劳动法规来保障。
  • 第34条. 劳动妇人根据其生理特性得到国家和雇主的照顾,她们的工作和休息权利得到设施的保障,如产前和产后带薪休假、妇幼保健咨询中心、妇产医院和托儿所。
  • 第35条. 人民有权在年老、疾病、职业事故和其他丧失工作能力和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物质保障。 这一权利得到了国家或雇主资助的职业事故预防设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广泛的医疗设施,包括免费医疗的保障。
  • 第36条. 没有住宅的人民有权得到国家的住房保障。国家通过大量建设新住宅,开放闲置的大型建筑物和大宅邸,以及对租户的保护来保障这一权利。
  • 第37条
    • 第1部分. 保证所有的人民都有机会接受教育和获得技能。小学和中学教育应是义务教育,所有费用由国库承担。 在一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就学应由国库支付。
    • 第2部分. 企业家不得为了管理的方便而阻止被佣者就学。
  • 第38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保证人民在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发展所有人才和创造力方面的自由,并建立了广泛的研究所、实验所、专门的教育机关和文化艺术设施。
  • 第39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给予因民主主义活动、民族解放运动和学术活动而被追求的外国人国内避难权。
  • 第40条. 居住在日本人民共和国的外国人的必要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 第41条. 人民有遵守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执行法律、履行社会义务、遵守共同生活规则的义务。

第3章.国会 编辑

  • 第42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机关是国会。
  • 第43条. 国会管理主权,对人民负责。
  • 第44条. 国会掌管以下事项。
1.决定与内外国政有关的基本方策。
2.监督宪法的实行。
3.修改或修正宪法。
4.制定法律。
5.预算案的审议和确认。
6.任命政府首席与确认首席任命的政府员。
7.确认在国会常任干事会的选举以及在国会休会期间由常任干事会颁布各种法律。
8.人民提出的请愿书的裁决。
9.任命日本人民共和国最高检事局检事。
10.任命会计检查院长
11.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
  • 第45条. 国会是一院制的议会,由法律规定的固定人数的代议员组成。
  • 第46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权专门由国会行使。
  • 第47条. 所有十八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男女都有被选举为和选举代议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应因居住地、资产、信教、性别、民族、教育或任何其他社会条件而受到任何歧视或限制。
  • 第48条. 代议员选举以比例代表制为基础,以平等、直接、秘密和普选选举。
  • 第49条. 代议员们有义务向其选区的选民报告。选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召回代议员。
  • 第50条. 国会由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 第51条. 国会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来审议代议员的资格。国会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批准个别代议员的资格或宣布选举无效。
  • 第52条. 国会认为必要场合时,应所有问题任命调查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所有机关和公务员都有义务对这些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书类。
  • 第53条. 国会的会期每年召开两次。临时国会由国会常任干事会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议员要求召开。
  • 第54条. 国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议员出席下成立。
  • 第55条. 法律由国会代议员的简单多数票成立,并在国会常任干事会议长和书记的署名下公布。
  • 第56条. 国会的所有议事都应公开。
  • 第57条. 国会选举议长一名、副议长两名,负责议会进行、并维持国会内的秩序。
  • 第58条. 未经国会的同意,代议员不能被逮捕。在国会休会期间,需得到国会常任干事会的承认,并得到下一届国会的同意。
  • 第59条. 国会有权根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议员通过的决议宣布解散。
  • 第60条. 如果国会任期届满或国会被解散,总选举将在四十天内实行。
  • 第61条. 总选举实行后的三十天内,前国会常任干事会召开新的国会。
  • 第62条. 国会选举出一个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的国会常任干事会。
  • 第63条. 国会常任干事会选出议长和副议长各一名,议长代表日本人民共和国。
  • 第64条. 国会常任干事会掌管以下事项。
1.召集和解散国会以及总选举的实行公告。
2.国会休会期间由政府首席确认政府员的任免。但需要国会的事后确认。
3.根据国会的决定,对人民投票的实行公告。
4.废止政府不符合法律的决定和命令。
5.赦免权的行使。
6.批准国际条约。
7.任命和召集日本人民共和国驻外国全权代表。
8.接收外国驻日代表者的信任状和解任状。
9.授予民主的荣典。
  • 第65条. 在国会任期届满或国会解散的场合下,国会常任干事会保留这一权限,直到新选举出的国会选出一个新的国会常任干事会。

第4章.政府 编辑

  • 第66条. 政府是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席由国会任命,首席指名、国会承认的政府员共同构成政府。
  • 第67条. 政府对国会负责,在国会休会期间,对国会常任干事会负责。全体政府员都要对政府的一般政策和个人的行动负责。
  • 第68条. 在国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的场合下,政府将会总辞职。
  • 第69条. 政府掌管以下事项。
1.根据现行诸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以执行一般的中央行政事务,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统一指导各省及其管辖的国家诸机关。
3.实行日本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基本人权所必需的诸措施。
4.组织隶属于各省的特别委员会或事务局。
5.对外关系的一般指导。
6.取消不符合国法的各省训令或指令或地方议会关于政府权限事项的问题或命令。
  • 第70条
    • 第1部分. 政府命令在日本人民共和国全领域实行。
    • 第2部分. 政府命令的公布需要相关政府员的署名和首席的副署。

第5章.国家财政 编辑

  • 第71条. 国家财政的处理需要国会的决议。
  • 第72条. 税收的征收和收取应在一年内保持有效力,除非有改变。应废止消费税。
  • 第73条. 国费的支出或国家债务的负担需要国会决议。
  • 第74条. 政府必须每个财政年度编制预算,经国会审议。至于商业计划,政府必须每年准备一份商业计划并提交给国会。
  • 第75条
    • 第1部分. 所有国家财政的决算都要接受会计检查院的年度检查,政府必须在下一年度将账目和检查报告一起提交给国会。
    • 第2部分. 会计检查院长由国会任命,并就其职责的履行向国会负责。
    • 第3部分. 会计检查院的组织和权限由法律规定。

第6章.地方制度 编辑

  • 第76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承认领土内的地方制度(村、町、市、县等)。地方制度受法律管理。
  • 第77条. 地方制度在地方议会(村会、町会、市会、县会等)的基础上运作,根据基于第四十七和第四十八条的选举法选举。
  • 第78条. 各级地方议会选任各自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各自的地方议会和上级机关负责。
  • 第79条. 各级地方议会监督各自行政机关的活动,审议和确认地方预算,对法律范围内的地方问题进行议决或发布命令。
  • 第80条. 政府机关的地方支部的活动由法律进行调整,使其与地方的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保持一致。

第7章.司法 编辑

  • 第81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裁判是由最高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地区裁判所,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以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基本精神。
  • 第82条. 裁判必须公开审理,其程序必须有陪审员的参与。
  • 第83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裁判机关是最高裁判所。
  • 第84条. 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由人民根据国会的推荐通过信任投票选出,任期五年。
  • 第85条. 每个下级裁判所的裁判官都是根据地方议会的推荐,由各地区人民的信任投票选出,任期四年。
  • 第86条. 裁判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于法律。
  • 第87条. 检事的任务是监督人民准确遵守法律。
  • 第88条. 最高检事局的检事由国会任命,任期五年。
  • 第89条. 下级检事局的检事在得到最高检事局检事的确认后,由上级检事局任命。
  • 第90条. 检事局机关只服从最高检事局的检事,并独立于一切地方机关履行职务。

第8章.公务员 编辑

  • 第91条. 公务员必须为民主主义和全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沦为官僚主义的牺牲品。
  • 第92条
    • 第1部分. 公务员必须保持廉洁,严禁有任何污辱行为或职权滥用的行为。
    • 第2部分. 国家保障公务员及其家族有必要的生活手段。
  • 第93条.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除了由议会任免以外,由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任免。
  • 第94条. 人民有权要求议会或其他公共机关罢免公务员。
  • 第95条. 议会监视公务员的活动,并有权要求任免任何经议会确认后,执行机关负责人罢免的公务员。
  • 第96条. 警察署的负责人由署的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选举选出,防止警察制度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官僚支配机构。

第9章.宪法修正 编辑

  • 第97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权属于国会。
  • 第98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的地方上级议会有权在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议员同意的情况下对宪法提出修正。
  • 第99条. 日本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会代议员出席开会,国会中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 第100条. 废除日本人民共和国的共和政体和恢复特权的身份制度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的对象。

起案者的后续处理 编辑

在1993年(平成5年)版的《宪法的起源--评论与资料》(日本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属的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新日本书房出版社发行)中,它被作为历史文献列入《日本共产党宪法草案》。

2000年2月(平成12年),日本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干部会委员长不破哲三表示,“(共产党的宪法草案)是当时党在1946年,即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年,决定为日本制定一部新宪法时提出的,它是这样一个历史文本。 它不是,也不受它的约束”,似乎已经有效地抛弃了它[1]。 在同年6月的第42届日本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中,一份来自反对日本共产党的未知发行人的可疑文件被大量传播,文件中问道:“你是否赞成‘日本人民共和国’?”书中写道。

注释 编辑

  1. ^ 需要指出的是,1994年,日本颁布了《政党补贴法》,从1996年开始,国家财政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党提供政党交付金,但日本共产党反对政党补贴制度,拒绝接受补贴。

参考资料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