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限制

(重定向自標準工時

工时规定与管理”或称“标准工时”,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过立法对工作时间定立最高工时、或超时工作限制,制订法例而订立特定雇员的工作时数,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雇员需要超时工作,雇主需要按法例规定之超时补薪比例来支付该劳工超时工作的薪金。普遍来说,各国对每周正常工时订为介乎40-44小时不等,每小时的超时补薪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时薪的1.5倍。个别国家地区政府设立雇员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时数上限,称为“最高工时”,雇员的工时不得多于最高工时;各国的一周最高工时由40至60小时不等。

电脑化的工时管理设备
抗议工时的游行
机械式工时记录器
各国劳工实质工时(2004)
宣传工时管理的广告

舆论指出,工时过长会影响身体健康、家庭关系及个人社交。工时限制的目的包括促进雇员的作息平衡、保障劳工的合理权益。

OECD国家每年人均工时 编辑

以下为OECD国家每年人均工时

2015[1]
排名 国家 工时 备注
1   墨西哥 2,246
2   韩国 2,113
3   希腊 2,042
4   智利 1,988
5   波兰 1,963
6   拉脱维亚 1,903
7   冰岛 1,880
8   葡萄牙 1,868
9   以色列 1,858
10   爱沙尼亚 1,852
11   土耳其 1,832  2014年数据
12   爱尔兰 1,820
13   美国 1,790
14   捷克 1,779
OECD 平均 1,766
15   新西兰 1,757
16   斯洛伐克 1,754
17   匈牙利 1,749
18   意大利 1,725
19   日本 1,719
20   加拿大 1,706
21   西班牙 1,691
22   斯洛文尼亚 1,676
23   英国 1,674
24   澳大利亚 1,665
25   芬兰 1,646
26   奥地利 1,625
27   瑞典 1,612
28   瑞士 1,590
29   比利时 1,541
30   卢森堡 1,507
31   法国 1,482
32   丹麦 1,457
33   挪威 1,424
34   荷兰 1,419
35   德国 1,371
2014[2]
排名 国家 工时 备注
1   墨西哥 2,228
2   韩国 2,124
3   希腊 2,042
4   智利 1,990
5   拉脱维亚 1,938
6   波兰 1,923
7   冰岛 1,864
8   爱沙尼亚 1,859
9   匈牙利 1,858
10   葡萄牙 1,857
11   以色列 1,853
12   土耳其 1,832 2013年数据
13   爱尔兰 1,821
14   美国 1,789
15   捷克 1,776
OECD 平均 1,770
16   斯洛伐克 1,763
17   新西兰 1,762
18   意大利 1,734
19   日本 1,729
20   加拿大 1,704
21   西班牙 1,689
22   英国 1,677
23   澳大利亚 1,664
24   芬兰 1,645
25   卢森堡 1,643
26   奥地利 1,629
27   瑞典 1,609
28   比利时 1,576 2013年数据
29   瑞士 1,568
30   斯洛文尼亚 1,561
31   法国 1,473
32   丹麦 1,436
33   挪威 1,427
34   荷兰 1,425
35   德国 1,371

各国及各地区就限制工时的现况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按照法律规定,一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加班上限为一天3小时及一个月36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不低于平日工资的150%。而一周最高工时则为48小时。[3]

按照法律规定,全年平均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双休)÷12月=21.75天

加班费:平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150%)、双休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收入÷21.75×300%)

  香港 编辑

现时香港的全职雇员的估计每周估计总工时平均数为49小时。[4]根据瑞银2012年“价格与收入”报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为2,296小时,高于全球(1,915小时)和亚洲(2,154小时)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时间,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时的地区。[5]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雇员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应约为40小时。另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意见调查2010》,逾八成市民认为香港人超时工作的问题严重,并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时立法。[6]香港工党所得数据,有7成受访者在超时工作后没有得到任何补薪或补假。[7]鉴于2011年香港开始实施最低工资,香港政府于2010至2011年度施政报告中承诺研究标准工时[8]。 于2012年11月26日,劳工处发表了《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分三个方面研究了其他地方在限制工时的制度和经验、包括各行各业雇员的最新工时情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及评估香港设立标准工时的影响。就标准工时进行了静态影响评估,在选定的政策设置(由最宽松至最紧的限制情况)下(包括(1)40至48标准工时规定(2)原有时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时工资率(3)无任何豁免至豁免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和辅助专业人员),劳工处估计标准工时影响957,100位(总雇员的36.7%)至2,378,900位(总雇员的91.1%)雇员不等,估计总薪酬开支的增加约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4]2013年施政报告中,香港政府指劳工及福利局将于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纲,成立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的“标准工时专责委员会”,跟进《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9][10]2016年5月25日,瑞银在2015年9月公布的报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时最长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时逾50小时。[11][12]

2017年2月,标准工时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当中有三项重点建议,包括合约工时(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指劳资双方以合约限制形式,列明雇员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时数。与标准工时不同,合约工时并非以立法介入,并划一雇员的工时,而是通过个别合约保障雇员,订明超时工作所获得的补偿。有劳工团体认为在劳资关系不平等下雇员没议价能力,合约工时反而助长雇主将长工时合法化。[13]

香港现时未有法定标准工时及最高工时限制,主要受到资方团体及亲政府建制派政客联合阻挠其立法工作,并主张合约工时取代标准工时。

  澳门 编辑

 
奇美公司的休息区,休息时间可以扣抵工时

澳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因应企业营运特性及劳资双方协议则为“每天不超过12小时、每周48小时”。超时补偿包括超时补薪及补偿休息时间。如属强制性(无须征得雇员同意)的超时工作,雇员享有1.5倍的工作报酬及有薪额外有薪休息时间。而透过协议提供超时工作(须有证明同意的纪录),雇员享有1.2倍的工作报酬。 [41]

  台湾 编辑

台湾,按《劳动基准法》规定,自2016年起,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除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含加班)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46小时。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42] [43] 休息日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休息日出勤2小时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上限 4 小时: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2又2/3倍)。

休假日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出勤8小时内:无论时数一律以一日工资计算;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例假日为法定不得使员工出勤之时间,然若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的情况外,若雇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补薪的工资为:

  • 出勤8小时内:无论时数一律以一日工资计算,并须提供1日休假;
  •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上: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加给二倍以上(即至少3倍)。[44]


然而由于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动基准法责任制相关规定的滥用,在实务上许多公司员工工作严重超时,并且无加班费等补偿。

  新加坡 编辑

根据新加坡人力部,新加坡的限制雇员的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一星期44小时。

  • 如果员工一星期上班日数不超过5天,一天标准工时为9小时及一星期标准工时为44小时。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时数少于44小时,则在合约列明的情况下另一周的工作时数可以超越44小时,但一周不超过48小时或连续2周不超过88小时。
  • 轮班制员工一天可上班12小时,但三星期内之一周平均工作时数不超过44小时。
  • 除向人力部申请豁免外,每月最高超时工作时数上限为72小时。

超时工作薪金至少为一般时薪的150%。除特别情况下,最高工时为每天12小时。 [45]

  韩国 编辑

韩国进行工时限制,是由2004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推行。首阶段适用于超过1,000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workplace)。

根据就业及劳动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员工的工作场所,雇员每星期的工时规限于40小时。超时工作薪金为平日工资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时限制的时候,超时工作薪金为一般工资的125%)。至于最高工时,引入限制工时的首三年为每周56小时(一周工时为40+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为每星期52小时(一周工时为40小时 + 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2小时)。 [46]

  日本 编辑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雇员工时为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特定工作场所则为一周44小时)。 超时工作上限如下:

  • 一周15小时;两周27小时;4周43小时;一个月45小时;2个月81小时;3个月120小时;1年360小时。[47]
  • 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不得低于正常水平的125%。如一个月内工时较法定上限多60小时或以上,超时工作工资不得低于1.5倍(中小企则为1.25倍)。[48]

  澳大利亚 编辑

根据全国雇佣标准(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时”外,澳洲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为38小时,非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则为以下两项较少者:

  • 38小时
  • 员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时数。[49]

  欧洲联盟 编辑

法国限制雇员的一周工时为35小时。一周内总超时工作的首8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之后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于集体谈判的情况下可延长至每天12小时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时分别为48小时及10小时。[50] 希腊的一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每小时的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时则为每日12小时、4个月内平均每周48小时。在2011年希腊的全职员工每周实际工时为全欧盟最高,为每周43.7小时,而欧盟的平均值则为41.6小时。[51] 基于欧盟订立的工时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规定,很多欧盟国家均采用了一周48小时或以下的最高工时。英国德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只设立最高工时而没有设立标准工时水平。其中德国、英国和爱尔兰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8小时(在英国,雇员可自愿地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超过有关限额;此外,英国16-17岁的劳工的最高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52];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来计算,丹麦每周的最高工时为48小时。 在比利时,按照《劳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没有集体协议所定立的较低时数外,正常工时为一天8小时(如劳工一星期工作少于5.5天则为每天9小时)及平均一星期38小时。如实际每星期工作多于40小时必需按不低于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去支付超时工作薪金,同时需要给予补假以确保在引用期内(一般为3个月)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38小时。在引用期内的任何时间,超时工作不得多于65小时。[53]

  美国 编辑

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下,雇员每周(连续7天共168小时)工作多于40小时会获得不少于正常水平150%的超时工作薪金。[54]

  加拿大 编辑

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法规下,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及每周40小时;最高工时为48小时。[55]在(1)雇员与雇主有协议指明超时工作的时数(2)雇主得到劳工部部长信纳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工作(3)遇到特殊情况下,工时可高于48小时,惟在情况(3) 中雇主需要提交书面报告交代紧急情况性质及超时工作情况。超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平的150%。[56]

支持和反对标准工时的论点 编辑

支持[4] 反对[4]
  • 劳者多得,保障长时间工作人士,并减少失业率
    • 雇员超时工作有“超时补薪”
    • 增加劳工收入
    • 增加雇主多雇用员工的诱因,降低失业率
  • 确保加班费令劳工更愿意加班工作
  • 促进作息平衡
    • 更能享受家庭生活
    • 增加休息时间
    • 有助身心健康
    • 劳工能有更多时间参与工余进修
    • 更高比例的国民能在中老年时继续工作及自我照顾
    • 令政府在社会福利、医疗支出等开支减少
  • 工时缩短、更多在生产工序使用机器,有助提高劳工生产力
  • 避免产品及服务质量低落
    • 统计数据显示,医疗疏失多发生在医护人员过劳时
  • 企业营运成本上升
    • 雇主可能以降低基本薪水、兼职替代全职、减少或取消花红等方法以抵消超时补薪带来的成本上升[37]
    • 兼职替代全职的情况下,劳工除了以往的全职工作外,可能要从事多一份兼职以保持收入水平[37]
  • 生产下降
  • 造成失业
  • 延后退休年龄,一生总工时可能不变[39]
  • 不是达成作息平衡的良方
  • 不同行业就业/营运模式不同,难以订立划一标准
  • 工时计算问题会引起劳资冲突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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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