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理论 (犯罪学)
理性选择理论是犯罪学的一种理论,源自新古典犯罪学派的其中一个重要观点,人类具有自由思想,人类能够自己选择对错。1986年,Cornish和Clarke正式提出理性选择理论,不过早在1982年,Clarke已经提出简易选择模式,他们认为罪犯是具备理性的,需要从犯罪的利益、风险和成本三方面来考虑是否从事犯罪行为,当中利益是指犯罪后的得益能满足人类的各种生理及心理需要,风险是指罪犯被识破罪行及受到刑罚的可能性,而成本则指犯案时需要的工具、技巧、时间等,当利益大于风险加成本时,罪犯则倾向犯罪,相反则倾向不犯罪。然而,理论中的理性被批评是有限度的,因为理性往往受制于犯罪者的个人认知及接收讯息的能力,理性因而变得相对的和主观的,故需要从罪犯的角度探讨何谓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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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编辑- 周愫娴、曹立群 (2007), 犯罪学理论及其实证, 台北:五南
- 李紫媚(2008), 盗与罪 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与对策, 香港: 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