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中华民国)
福州市,通称福州(邮政式拼音:Foochow),简称“榕”,是中华民国在两岸分治前所设置的福建省省辖市之一。亦是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前华南地区的省辖市。是南部地区交通枢纽副中心,是东南部地区交通枢纽中心,亦是闽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福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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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市 省辖市(1946-1949) | |||||||||
1946年—1949年 | |||||||||
国家 | 中华民国 | ||||||||
面积 | |||||||||
• | 16.89平方千米(6.52平方英里) | ||||||||
历史 | |||||||||
• 《福州市暂行条例》 | 1946年1月1日 | ||||||||
• 解放军进占 | 1949年8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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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 中华民国连江县 |
历史
编辑中华共和国政府时期
编辑中华共和国元年,升福州为特别市,为第一次建市的开始,但是仅存两个月。
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政府时期
编辑民国十五年(1926年)底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初,中华民国政府在福建省建立统治,便有设立福州市的想法。但由于那时福州城区人口还达不到设市规定的30万人,所以动议被搁置。
民国廿一年(1932年),福州城区人口超过30万,建市议题再次提上日程。因当时新任的福建省政府主席蒋光鼐不认同设市的必要,福州又一次未能设市。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福建省政府再次通过福州设市议案,并成立福州市政筹备处,历任处长(主任)有林有壬、段志坚、黄曾樾等,他们的职务相当于福州市长。可惜这时正值抗战时期,福州又遭日军占领,一直无法实现正式建市。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福州正式设市,同时升为省辖市。辖区范围东至东岳庙(今福州第十中学)东端,西至洪山桥西端,南至仓山区跑马场南端,北至屏山北端,同时也并不管辖传统福州十邑的县级地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