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官

職位
(重定向自縣太爺

县官长官,是对中国县衙最高官员的统称[1]:6,掌握所管辖县的行政司法财政文化教育等大权[1]:8

中国历代政府为这一职务设有不同官职称谓和品秩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初设县,行政主官有县帅县尹县公县大夫大啬夫等称谓,汉朝时,固定为县令县长[2]:104。宋代以其他官职“知某县事”,简称知县;明清时,知县为正式官名,正七品,习称县令[1]:7

除县令、县长、知县的正式官职称谓外,俗称县官为“亲民官”、“父母官”,尊称县太爷县大老爷,雅称为大尹大令明府[1]:7县尹县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令君等。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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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设置,县官和相应的县官制度由此产生。县官一词最早指皇帝。后约定俗成,成为县的长官的统称[1]:6

战国秦国商鞅变法商鞅将许多小乡合并为,并县后的行政长官便称为“令”。最初,县令直接由国君任免,但在战国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县两级制,县隶属于,县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属。时,法令规定根据县的人口多寡,县官的职称也不同,一万户以上称县令,以下称县长[2]:104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掾、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顸、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官、升朝官管辖各县,在原本的官名后加上“知某县事”字样,简称知县元朝分设达鲁花赤县尹明清时,知县成为正式官名,正七品。

县令古称百里侯[3],所谓“万事胚胎,皆在州县”[4],“养鳏寡,恤孤穷。审察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5],其责任不可谓不大。宋朝以后的县治却成为“官冗于上,吏肆于下”[6]袁宏道在给友人丘长孺的信中说:“弟作令,备极丑态,不可名状。大约遇上官则奴,候过客则妓,治钱谷则仓老人,……苦哉!毒哉!”[7]。清末,赵尔丰驻藏大臣兼任川滇边务大臣)在路途发现一家百姓无隔夜之粮,而地方官不知,即训导地方官,并成为名言“知县是知一县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爱民者,因爱民而勤政。非勤政为一事也,爱民又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贼民者也。”[8]

1912年北洋政府改称县知事,后改县长,1945年台湾纳入中华民国版图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因袭之。

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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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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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员的任用主要分为荐举科举两类。科举制度在唐朝完善后,逐渐成为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此外,还有皇帝直接任用、考绩升用、捐纳等任命为县官的方式。通过科举考试为官的称“正途”,以捐纳为官的称“异途”[1]:7

明代,以从进士举人中选用县官为制度。万历年间规定,州、县正印官,以上中为进士缺,中下为举人缺,最下为贡生缺。相关研究中,清代内乡县113名知县中,除30人出身记载不详外,其余83人,有进士出身16人,举人出身37人,监生贡生拔贡廪生副榜等出身30人[1]:7

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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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的回避制度始于东汉,为后世沿用。明清两朝,县令理论上不得在籍贯所在的本各县任职,也不得在家乡500华里之内的他省任职。即古人云“千里去做官”。近亲、近姻亲不得在同一省任职。明朝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吏部尚书孙丕扬初创掣签法。其后,由吏部抽签决定县官分配去向。清朝沿用[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了职务回避与地域回避,包括县长(县级市市长)的任职回避。

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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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下设县丞主簿县尉典史吏目巡检等官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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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刘鹏九. 《中国古代县官制度初探》. 史学月刊 (河南省开封市: 河南大学、河南省历史学会). 1992, (1992年第6期): 6–13. ISSN 0583-0214 (简体中文). 
  2. ^ 2.0 2.1 邹水杰. 《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2006年第2期): 104–108. ISSN 1000-2529 (简体中文). 
  3. ^ 《汉书·百官公卿表》:“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
  4. ^ 汪辉祖《学治说赘》
  5. ^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三》
  6. ^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7. ^ 《袁宏道集笺校·卷五》
  8. ^ 赵尔丰 白发川督 断头蜀中. 新京报. 2011-07-14 [202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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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县令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