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

臺灣公務員考試

台湾省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简称台省高普考,是中华民国考试院于1952年至1968年间,为了录取更多台湾籍公务人员为政府工作,并解决公务人员考试有“分区定额限制”之缺陷,而在全国性质的公务人员考试之外特别创立的考试制度。台省高普考持续17年,是当时台湾省籍民众成为公务员的主要途径之一。[1]:113

台湾省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
简称台省高普考
认证单位考试院
开办日期1952年
停办日期1968年
认证方式笔试分数

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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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国共内战中失利,决定撤退来台,实际有效统治领土仅剩“自由地区”。然而,甫于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并未随之修正,导致考试院重新开办全国性质的公务人员考试时,仍得按照宪法第85条规定采行“分区定额制”,也就是按照“中华民国法定领土”各省区分配考试录取名额,原意是要在为数不多的公务员职缺中,为人口少、教育程度低的省份保留名额,以保障边疆百姓从事公职的权利。[2]

由于中华民国实际统治领土已限缩,考试院在1950年、1951年分别举办政府迁台后第1次、第2次公务人员考试时,便遭逢许多问题。首先,许多省区无人报考(如西藏新疆)或考生人数不到10人(如广西云南),只能降低考试录取标准择优录取;其次,考生较多的省份(如台湾、福建)及格者也多,却因定额限制无法录取,对这些省份的考生并不公平;最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公务员职缺因政府机关降、减编而减少,公务人员考试的考生即使合格录取,也仅是取得公务员资格,而无法立即分发任用,违背考试初衷。[1]:116-120

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考试院在宪法规定与现实情况中提出折衷方案,也就是在全国性质的公务人员考试之外,为台湾省籍民众加开台省高普考,从而增加台籍考生的录取名额。为了确保政策实行,非台湾省籍民众不得报考台省高普考,也不能透过转换省籍方式取得考试资格。[注 1]此外,台省高普考的录取者初次分发时就会被分到台湾省政府。这些做法都是顾及台湾人对政府的观感,尽力消弭不公平制度的影响。[1]:120-122

考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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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主席林洋港也是台省高考录取者。[3]

台省高普考自1952年开办,至1968年停办,每年招考一次,共举办17次。除了考生省籍限制外,台省高普考的考试程序、种类、科目及报名手续都与全国高普考极为相似。以考试种类来说,两项考试都是招考“普通行政人员”与“建设人员”,且都以分数高低为录取标准。由于台省考生能自由选择要报考全国高普考或台省高普考,因此只要两项考试的政策出现差异,台省考生就会选择最有利者应考。举例来说,台省高考自1960年起不再招考“普通行政人员”,许多台籍考生便因此改考全国高考。[1]:121-122

在那个时代,能参加公务人员考试的考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菁英。以台省高考来说,考生多半是大学毕业生,且有将近一半都是国立台湾大学校友。考生无论是报考“普通行政人员”与“建设人员”,在专业科目外都必须接受共同科目考试;以台省高考来说,共同科目是“国父遗教”、“国文”、“本国历史及地理”与“宪法”。[注 2]整体而言,17次台省高考共录取1,581人,录取者包括林金茎邱创焕林洋港杨宝发等,且都在考试录取后顺利进入中央政府机关或台湾省政府任职,可见台省高普考确实发挥其部分功能。[1]:123-127[4]

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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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省高普考是考试院为了解决全国高普考的制度性问题,而提出的临时政策措施;因此当原本的问题有所改善时,台省高普考也就失去存在目的。在1991年修宪删除“分区定额限制”前,考试院都得依此限制分配公务员录取名额;但考试院仍设法在1962年修正《考试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增列“但仍得依考试成绩按定额标准比例增减录取之。对于无人达到录取标准之省区得降低录取标准十分,仍无人可资录取时,任其缺额。”之但书,透过调整各省区定额的倍数改善制度问题。[1]:132[5]

根据这项但书,由于台籍考生每年的及格人数都最多,考选部即依台籍及格者人数作为基准除以定额数作为各省区定额的倍数。实际上各省区报考人数本来就少,这项但书可说是为台籍考生特别设计,以增加台籍考生录取率。此外,为了改善“录取却无法分发任用”的问题,考试院与主要用人机关行政院几次交涉后,再次重申“未经考试不得担任公务人员”的原则,并要求各机关事先调查缺额及历年任用人数,让考试院能据此调整录取门槛和名额。[1]:132-1331967年9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由该局统筹行政院各机关人事任用问题。[6]

1967年,考试院预告将于隔年举办最后一次台省高普考;1968年举行最后一次考试,当年度只有11位考试及格录取;1969年,台省高普考正式并入全国高普考,就此走入历史。[1]:135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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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举例来说,浙江考生即使获户政机关许可转换省籍为台湾,也不能据此参加台省高普考。
  2. ^ “国父遗教”科目中包含“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与“三民主义”三个考试项目;“国文”科目中则包含“论文”与“公文”两个考试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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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许雪姬. 〈另一類臺灣人才的選拔:1952-1968 年臺灣省的高等考試〉 (PDF). 《台湾史研究》 (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2015, 22 (1) [2018-04-0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6-09) (中文(台湾)). 
  2. ^ 李震洲. 《國家考試優待法制之研究》. 台北市: 考选部. 1991: 6–7 (中文(台湾)). 
  3. ^ 官丽嘉. 《誠信:林洋港回憶錄》. 台北市: 天下文化. 1995: 51–52、393–394 (中文(台湾)). 
  4. ^ 杨正宽、黄有兴、刘锦章 (编).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七:政治志考銓篇》. 南投县: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1997 (中文(台湾)). 
  5. ^ 张丽雪.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沿革〉. 《考选论坛季刊》 (台北市: 考选部). 2011, 1 (2): 53–6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8-06) (中文(台湾)). 
  6. ^ 李寿雍. 〈高普考試及格人員應負之責任〉. 《人事行政》 (台北市: 中国人事行政学会出版委员会). 1968, (24): 1–4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