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芳共和国

历史国家

兰芳共和国客语白话字:Làn-fông Khiung-fò-koet;1777年—1884年;荷兰语:Kongsi Lanfong[2]),又称兰芳大统制共和国,是现代学者对海外华人婆罗洲建立的一个社群或政权的称呼,该社群或政权自称兰芳公司东万律兰芳公司总厅[3]。1776年,广东嘉应(今广东梅州客家人罗芳伯东南亚西婆罗洲(今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省坤甸成立了“兰芳公司”,1777年罗芳伯将“公司”片面改为“共和国”[来源请求],即公司共和国,但向清朝称臣时仍使用“兰芳公司”。

兰芳公司
1777年—1884年
兰芳公司国旗
国旗
兰芳公司印章
印章
地位自治社群大清朝贡国
首都东万律
常用语言客家语马来语达雅克语
政府公司共和国
大唐总长/大唐客长 
• 1777–1795
罗芳伯(首任)
• 1880–1884
刘阿生(末任)
历史时期新帝国主义
• 建立
1777年
• 荷属东印度吞并
1884年
继承
荷属东印度
今属于 印度尼西亚
西加里曼丹的公司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西加里曼丹省,兰芳共和国故地在其境内

兰芳共和国建立时,第一任总制是陈兰伯,第二任总制是罗芳伯,因此又称为“兰芳大统制共和国”;亦有人因第二任总制罗芳伯而称其为“芳伯共和国”。[4]

1884年,兰芳公司被荷兰击败而灭亡,残余势力逃至苏门答腊。兰芳共和国从立国至灭亡,共经历一百零七年。据说由于顾忌清朝干涉,荷兰并未公开占领,而是另立一个傀儡政权[谁?]进行统治。直到1912年清朝灭亡后,荷兰才正式宣布占领。[来源请求]

历史 编辑

18世纪,西婆罗洲的各苏丹国进口大量华人苦力到南洋挖掘金矿与锡矿,由于有荷兰殖民者进行骚扰,所以当地有华人社团从广东招请团练,来到南洋担当类似保镖佣兵的角色,逐渐形成所谓“公司”的组织。又以客家人族群由于习武风气盛又相当团结有严格纪律,故颇受欢迎,影响力甚大,当中势力最大的是兰芳公司。根据荷兰学者Veth等人的说法,大约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婆罗洲喃吧哇(Mampawa)酋长首次从文莱招募十几名华人开发当地金矿,结果非常成功,三发英语Sultanate of Sambas(今三发县)苏丹也跟着效仿。[5]

清朝乾隆年间中后期,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梅县区)人吴元盛因为谋划发动起义事泄,因而逃亡到婆罗洲岛,在当地创建了很有影响力的“聚胜公司”,成为该公司首领。后来其下属罗芳伯的声望逐渐超过吴元盛,反而成为吴元盛的上司,罗芳伯遂成立兰芳公司[6]:64-65

一般认为是因为罗芳伯协助苏丹平定谋反的土人,苏丹公开约为兄弟,受到重视。后来居卡普阿斯河(Kapuas)下游的土酋有侮蔑华人之举,罗芳伯部下吴元盛率军平息后,苏丹知不敌,难以驾驭,于是裂土而分治之。罗芳伯所统辖土地东界万劳(Molor),西界卡普阿斯河,南界大院(又译为戴燕Tayan,今上侯县上下戴燕镇)、上候双沟月(Sekadau),北界劳劳(Lara)、山口洋(Singkawang)。[5]

随着荷兰势力进入现代印度尼西亚区域,罗芳伯于1777年在坤甸成立兰芳大统制共和国[来源请求],以保护华人移民免受荷兰人的压迫,他被推举为担任第一任大总长。罗芳伯知道荷兰人清朝仍然顾忌,所以在立国之初就立即向大清称臣,并派员前往北京朝贡。但担心清政府可能会有所不满,罗芳伯向清朝称臣时决定仍使用“兰芳公司”之名,而非“兰芳大统制共和国”[来源请求]

1783年,由于坤甸河北部的戴燕(Tayan)国王很残暴,人民都怨恨他。吴元盛前往杀死原戴燕王国国王,被当地民众拥立为戴燕王国国王,被派驻在在坤甸河北部的戴燕王国领地,王位世袭,传四位(吴元盛、吴元盛之妻、吴元盛之子、吴元盛之孙),共70余年。

1795年,罗芳伯病故后,由江戊伯继任其位。后来由于清政府在外交上多次失利,中法战争爆发,荷兰人认为此时清朝无力再顾及境外的事,于是荷兰开始部署征服行动。

荷兰的征服包括三场主要战役:[7]

  1. 西婆罗洲远征英语Expedition to the West Coast of Borneo(1822–1824年)
  2. 蒙脱拉度远征英语Expedition against the Chinese in Montrado(1850–1854年)
  3. 婆罗洲东万律华人起义英语Chinese uprising in Mandor, Borneo(1884–1885年)[8]

1884年,荷兰征服兰芳共和国,兰芳共和国虽进行了抵抗,但因武器技术远落后于欧洲殖民者而失败,其残余势力逃至苏门答腊。荷兰并未公开宣称已占领兰芳地区,而是另立了一个傀儡政权[谁?]以便进行统治。

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中华民国成立后,荷兰才正式宣布对兰芳国的占领。[来源请求]兰芳共和国自立国至灭亡,共经历一百零七年。逃往苏门答腊的部分华人随后往东北边迁徙,并于马来半岛定居。

制度 编辑

兰芳共和国组织类似中国的秘密会社,譬如天地会青帮。兰芳大统制共和国以坤甸东万律为首都,并将立国之时,1777年当年定为“兰芳元年”。国家元首称“大唐总长”或是“大唐客长”[9],意思是华人作客海外的首长,且“国之大事皆众议而行”,以类似于民主选举禅让的形式传承。[10]前后历任十二位总长。共和国下辖的行政区划为三级(省、州、县),各级领导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兰芳共和国没有常备军,但有一个军事行政管理单位,以征兵制管理民兵。在安定时期,民兵如常从事农业、生产、贸易和采矿等经济活动。[来源请求]

历任总长 编辑

  • 兰芳元年(乾隆四十二年,1776年),罗芳伯荷兰语:De thaiko[11] Lo Fong-phak.)称大唐总长。
  • 兰芳十九年(1795年),江戊伯荷兰语:De thaiko Kong Meeuw-pak)继任。
  • 兰芳二十三年(1799年),阙四伯荷兰语:De thaiko Khiët Si-pak)继任。
  • 兰芳二十八年(1804年),江戊伯荷兰语:De thaiko Kong Meeuw-pak)复任。
  • 兰芳三十五年(1811年),宋插伯荷兰语:De thaiko Soeng Tshap-pak)继任。
  • 兰芳四十七年(1823年),刘台二荷兰语:De kapthai[12] Lioe Thoi-ni)继任。
  • 兰芳六十二年(1838年),古六伯荷兰语:De kapthai Koe Liok)继任。
  • 兰芳六十六年(1842年),谢桂芳荷兰语:De kapthai Tshia Kwi-fong)继任。
  • 兰芳六十七年(1843年),叶腾辉荷兰语:De kapthai Yep Thin-foei)继任。
  • 兰芳六十九年(1845年),刘乾兴荷兰语:De kapthai Lioe Khon-sjien)继任。
  • 兰芳七十二年(1848年),刘阿生荷兰语:De kapthai Lioe A-sin)继任。
  • 兰芳一百年(1876年),刘亮官荷兰语:De kapthai Lioe Liong-kwon)继任。
  • 兰芳一百零四年(1880年),刘阿生荷兰语:De kapthai Lioe A-sin)复任。
  • 兰芳一百零八年(1884年),灭亡。[13][2]

早期学者对兰芳的介绍 编辑

  • 谢清高《海录》中说谢氏曾亲到其地,但有学者认为该文并非谢氏自己的回忆录,可能是作者摘记报章或记录他人谈话内容而成的一篇资料集。[14]:6-9
  • 最早使兰芳在中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梁启超的《中国殖民八大伟人传》,“八大伟人”之一即为“陈兰芳”(疑为陈兰伯和罗芳伯之误)。其中并未称兰芳政权为“共和国”,只说“自立国家,择其长老者称为公司”,称“陈兰芳”为“昆甸国王”、“族党头目,如土酋”。[15]
  • 罗香林[16]提出兰芳公司是一个“共和国”,其首领由公众选举产生,类似于“大统制”、“大统领”,[17]使“兰芳共和国”的概念广为人知。

评价 编辑

学者廖敏淑认为兰芳公司只是一个开矿的移民社群组织,无异于会馆、公所,且协助当地荷兰殖民政府执行着课税等职责。荷兰人“认为兰芳公司的制度源自于中国村社,而中国村社是民主又独立的‘小共和国’”,所以荷兰人称兰芳公司为“共和国”。[18]廖敏淑认为:“把兰芳公司视为‘共和国’、将其领袖‘客长’等同为大总统,或许是学者过于溢美了。”[19]

参见 编辑

附注 编辑

  1. ^ Lan Fang Republic. www.asiawind.com. 15 February 1998 [21 June 2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9 October 1999). 
  2. ^ 2.0 2.1 Groot, J.J.M. (1885), 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 eene verhandeling over den grondslag en den aard der chineesche politieke vereenigingen in de koloniën, The Hague: M. Nijhof.
  3. ^ 来源:兰芳公司历代年册 Groot, J.J.M. (1885), 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 eene verhandeling over den grondslag en den aard der chineesche politieke vereenigingen in de koloniën, The Hague: M. Nijhof.Page 53
  4. ^ 柏杨. 第三十一章 第十八世紀. 中國人史綱(下). 远流出版. [2015-01-25]. ISBN 9789573247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5. ^ 5.0 5.1 张维安; 张容嘉. 客家人的大伯公: 蘭芳公司的羅芳伯及其事業 (PDF). 客家研究: 57~88. 2009年6月 [2022-03-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25). 
  6. ^ Mary F. Somers Heidhues. Golddiggers, Farmers, and Traders in the "Chinese Districts" of West Kalimantan, Indonesia. SEAP Publications. 2003年. ISBN 978-0-87727-733-0 (英语). 
  7. ^ Agustinus B. da Costa. A nation's history of discrimination. 《雅加达邮报》. 2009-11-29 [2014-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0). (英文)
  8. ^ Books, LLC. Chinese Diaspor: Batavia Massacre, Chinese Uprising in Mandor, Borneo. General Books LLC. September 2010. ISBN 978-1-157-79797-5. (英文)
  9. ^ 蘭芳大總制. 中华百科全书. [2014-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0. ^ 下南洋:精彩摘錄. 星洲日报. [2014-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12). 
  11. ^ Thaiko,汉字:太哥,荷兰语:oudere broeder。De uitdrukking wordt evenwel steeds overdrachtelijk gebezigd tegenover iemand dien men eerbiedgt, dus jegens een primus inter pares. Dat de vroegste bestuurshoofden van de Lanfong-kongsi dien titel droegen, getuigt sterk voor den republikeinschen geest, die hare leden samenbond
  12. ^ kapthai,汉字:甲太
  13. ^ Anthony Reid; Kristine Alilunas-Rodgers. Sojourners and Settlers: Histories of Southeast China and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6年: 169. ISBN 978-0-8248-2446-4. (英文)
  14. ^ 14.0 14.1 周云水; 林峰. 客家学研究丛书 第3辑 西婆罗洲华人公司史料辑录. 广州: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8. ISBN 978-7-5668-2152-2. 
  15. ^ 梁启超《中国殖民八大伟人传》:“昆甸国王陈兰芳,广东人,乾嘉间经商昆甸,才武有大略。是时,昆甸虽属荷兰,但以兵驻守海口商市,而山内地尚辖于土酋。会国中大乱,兰芳倡义率众平之。土番及华侨共推为主。军服仪饰,略仿中国。有华人游其地,遇王于途,讶其不类土番,询诸人乃知为陈兰芳云。余曩览某日报,见其载陈兰芳事,今犹记其概于此。按西人所撰万国地理全图集言嘉应州人,往婆罗开矿,穿山开道,自立国家,择其长老者称为公司,限一年二年办国政,又每月统纪传言婆罗为诸岛之至大者,其山内有大湖,广东数万人住此湖之阿纳地方,开金山探金沙,因恐土番之狠,设族党头目,如土酋管治其民。又外国史略言,婆罗岛内地多高山,每年掘金沙者甚众,其中汉人自立长领,不服他国。此皆道光时人之书,并云该岛内地,汉人能自立国。陈兰芳则势力尤大而特著者也。”
  16. ^ 出自《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长沙:商务印书馆,1941)
  17.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体中的客长》(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73389/1/1-34.pdf):「或許是受到當時荷蘭人認為蘭芳公司是『共和國』想法的影響,某些學者認為蘭芳公司成員以公推方式選出『客長』的慣例,具有『民主』的性質,而該團體也被視為是具有自治精神的組織,例如羅香林(1906-1978)主張蘭芳公司就是一個「共和國」,甚至認為蘭芳公司的歷代『大唐客長』(或稱「大唐總長」)均由公眾選舉方式產生,這樣的選舉制度相當於『共和國』大統領(大總統)制度的『大總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8.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体中的客长》(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73389/1/1-34.pdf):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兰芳公司历代公司理事(大唐客长)均由公众选举(公推)方式产生,加上具有军事、警察力量,因此当时的荷兰人甚至把兰芳公司视为一个‘共和国’,他们认为兰芳公司的制度源自于中国村社,而中国村社是民主又独立的‘小共和国’,在中国村社中找不到朝廷任命的人员,政府通过公众选举出来的村社首脑进行统治,村社首脑统帅警务、维持公共秩序和风俗礼节、排解纠纷等等,中国人民对此制度感到自豪,即使出国也要把这种独立的村社制度建立起来,而婆罗洲的公司只不过是其祖国村社制度的一种复本而已。”“而且如同在国内的客长协助政府官员执行征收税费等职责一般,海外客长也协助当地荷兰殖民政府执行着课税等职责。”
  19.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体中的客长》,第23页。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