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芳共和國

历史国家

蘭芳共和國客語白話字:Làn-fông Khiung-fò-koet;1777年—1884年;荷蘭語:Kongsi Lanfong[2]),又稱蘭芳大統制共和國,是現代學者對海外華人婆羅洲建立的一個社群或政權的稱呼,該社群或政權自稱蘭芳公司東萬律蘭芳公司總廳[3]。1776年,廣東嘉應(今廣東梅州客家人羅芳伯東南亞西婆羅洲(今印度尼西亞西加里曼丹省坤甸成立了「蘭芳公司」,1777年羅芳伯將「公司」片面改為「共和國」[來源請求],即公司共和國,但向清朝稱臣時仍使用「蘭芳公司」。

蘭芳公司
1777年—1884年
蘭芳公司國旗
國旗
蘭芳公司印章
印章
地位自治社群大清朝貢國
首都東萬律
常用語言客家語馬來語達雅克語
政府公司共和國
大唐總長/大唐客長 
• 1777–1795
羅芳伯(首任)
• 1880–1884
劉阿生(末任)
歷史時期新帝國主義
• 建立
1777年
• 荷屬東印度吞併
1884年
繼承
荷屬東印度
今屬於 印度尼西亞
西加里曼丹的公司共和國
印度尼西亞西加里曼丹省,蘭芳共和國故地在其境內

蘭芳共和國建立時,第一任總制是陳蘭伯,第二任總制是羅芳伯,因此又稱為「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亦有人因第二任總制羅芳伯而稱其為「芳伯共和國」。[4]

1884年,蘭芳公司被荷蘭擊敗而滅亡,殘餘勢力逃至蘇門答臘。蘭芳共和國從立國至滅亡,共經歷一百零七年。據說由於顧忌清朝干涉,荷蘭並未公開佔領,而是另立一個傀儡政權[誰?]進行統治。直到1912年清朝滅亡後,荷蘭才正式宣佈佔領。[來源請求]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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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紀,西婆羅洲的各蘇丹國進口大量華人苦力到南洋挖掘金礦與錫礦,由於有荷蘭殖民者進行騷擾,所以當地有華人社團從廣東招請團練,來到南洋擔當類似保鑣傭兵的角色,逐漸形成所謂「公司」的組織。又以客家人族群由於習武風氣盛又相當團結有嚴格紀律,故頗受歡迎,影響力甚大,當中勢力最大的是蘭芳公司。根據荷蘭學者Veth等人的說法,大約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婆羅洲喃吧哇(Mampawa)酋長首次從汶萊招募十幾名華人開發當地金礦,結果非常成功,三發英語Sultanate of Sambas(今三發縣)蘇丹也跟着效倣。[5]

清朝乾隆年間中後期,廣東嘉應州(今梅州市梅縣區)人吳元盛因為謀劃發動起義事泄,因而逃亡到婆羅洲島,在當地創建了很有影響力的「聚勝公司」,成為該公司首領。後來其下屬羅芳伯的聲望逐漸超過吳元盛,反而成為吳元盛的上司,羅芳伯遂成立蘭芳公司[6]:64-65

一般認為是因為羅芳伯協助蘇丹平定謀反的土人,蘇丹公開約為兄弟,受到重視。後來居卡普阿斯河(Kapuas)下游的土酋有侮蔑華人之舉,羅芳伯部下吳元盛率軍平息後,蘇丹知不敵,難以駕馭,於是裂土而分治之。羅芳伯所統轄土地東界萬勞(Molor),西界卡普阿斯河,南界大院(又譯為戴燕Tayan,今上侯縣上下戴燕鎮)、上候雙溝月(Sekadau),北界勞勞(Lara)、山口洋(Singkawang)。[5]

隨着荷蘭勢力進入現代印度尼西亞區域,羅芳伯於1777年在坤甸成立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來源請求],以保護華人移民免受荷蘭人的壓迫,他被推舉爲擔任第一任大總長。羅芳伯知道荷蘭人清朝仍然顧忌,所以在立國之初就立即向大清稱臣,並派員前往北京朝貢。但擔心清政府可能會有所不滿,羅芳伯向清朝稱臣時決定仍使用「蘭芳公司」之名,而非「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來源請求]

1783年,由於坤甸河北部的戴燕(Tayan)國王很殘暴,人民都怨恨他。吳元盛前往殺死原戴燕王國國王,被當地民眾擁立為戴燕王國國王,被派駐在在坤甸河北部的戴燕王國領地,王位世襲,傳四位(吳元盛、吳元盛之妻、吳元盛之子、吳元盛之孫),共70餘年。

1795年,羅芳伯病故後,由江戊伯繼任其位。後來由於清政府在外交上多次失利,中法戰爭爆發,荷蘭人認爲此時清朝無力再顧及境外的事,於是荷蘭開始部署征服行動。

荷蘭的征服包括三場主要戰役:[7]

  1. 西婆羅洲遠征英語Expedition to the West Coast of Borneo(1822–1824年)
  2. 蒙脫拉度遠征英語Expedition against the Chinese in Montrado(1850–1854年)
  3. 婆羅洲東萬律華人起義英語Chinese uprising in Mandor, Borneo(1884–1885年)[8]

1884年,荷蘭征服蘭芳共和國,蘭芳共和國雖進行了抵抗,但因武器技術遠落後於歐洲殖民者而失敗,其殘餘勢力逃至蘇門答臘。荷蘭並未公開宣稱已佔領蘭芳地區,而是另立了一個傀儡政權[誰?]以便進行統治。

直到1912年清朝滅亡、中華民國成立後,荷蘭才正式宣佈對蘭芳國的佔領。[來源請求]蘭芳共和國自立國至滅亡,共經歷一百零七年。逃往蘇門答臘的部分華人隨後往東北邊遷徙,並於馬來半島定居。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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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芳共和國組織類似中國的祕密會社,譬如天地會青幫。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以坤甸東萬律為首都,並將立國之時,1777年當年定為「蘭芳元年」。國家元首稱「大唐總長」或是「大唐客長」[9],意思是華人作客海外的首長,且「國之大事皆眾議而行」,以類似於民主選舉禪讓的形式傳承。[10]前後歷任十二位總長。共和國下轄的行政區劃為三級(省、州、縣),各級領導都由人民選舉產生。蘭芳共和國沒有常備軍,但有一個軍事行政管理單位,以徵兵制管理民兵。在安定時期,民兵如常從事農業、生產、貿易和採礦等經濟活動。[來源請求]

歷任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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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芳元年(乾隆四十二年,1776年),羅芳伯荷蘭語:De thaiko[11] Lo Fong-phak.)稱大唐總長。
  • 蘭芳十九年(1795年),江戊伯荷蘭語:De thaiko Kong Meeuw-pak)繼任。
  • 蘭芳二十三年(1799年),闕四伯荷蘭語:De thaiko Khiët Si-pak)繼任。
  • 蘭芳二十八年(1804年),江戊伯荷蘭語:De thaiko Kong Meeuw-pak)復任。
  • 蘭芳三十五年(1811年),宋插伯荷蘭語:De thaiko Soeng Tshap-pak)繼任。
  • 蘭芳四十七年(1823年),劉台二荷蘭語:De kapthai[12] Lioe Thoi-ni)繼任。
  • 蘭芳六十二年(1838年),古六伯荷蘭語:De kapthai Koe Liok)繼任。
  • 蘭芳六十六年(1842年),謝桂芳荷蘭語:De kapthai Tshia Kwi-fong)繼任。
  • 蘭芳六十七年(1843年),葉騰輝荷蘭語:De kapthai Yep Thin-foei)繼任。
  • 蘭芳六十九年(1845年),劉乾興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Khon-sjien)繼任。
  • 蘭芳七十二年(1848年),劉阿生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A-sin)繼任。
  • 蘭芳一百年(1876年),劉亮官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Liong-kwon)繼任。
  • 蘭芳一百零四年(1880年),劉阿生荷蘭語:De kapthai Lioe A-sin)復任。
  • 蘭芳一百零八年(1884年),滅亡。[13][2]

早期學者對蘭芳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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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清高《海錄》中說謝氏曾親到其地,但有學者認爲該文並非謝氏自己的回憶錄,可能是作者摘記報章或記錄他人談話內容而成的一篇資料集。[14]:6-9
  • 最早使蘭芳在中國產生較大影響的是梁啟超的《中國殖民八大偉人傳》,「八大偉人」之一即為「陳蘭芳」(疑為陳蘭伯和羅芳伯之誤)。其中並未稱蘭芳政權為「共和國」,只說「自立國家,擇其長老者稱為公司」,稱「陳蘭芳」為「昆甸國王」、「族黨頭目,如土酋」。[15]
  • 羅香林[16]提出蘭芳公司是一個「共和國」,其首領由公眾選舉產生,類似於「大統制」、「大統領」,[17]使「蘭芳共和國」的概念廣為人知。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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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廖敏淑認為蘭芳公司只是一個開礦的移民社群組織,無異於會館、公所,且協助當地荷蘭殖民政府執行着課稅等職責。荷蘭人「認為蘭芳公司的制度源自於中國村社,而中國村社是民主又獨立的『小共和國』」,所以荷蘭人稱蘭芳公司為「共和國」。[18]廖敏淑認為:「把蘭芳公司視為『共和國』、將其領袖『客長』等同為大總統,或許是學者過於溢美了。」[1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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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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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Lan Fang Republic. www.asiawind.com. 15 February 1998 [21 June 2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9 October 1999). 
  2. ^ 2.0 2.1 Groot, J.J.M. (1885), 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 eene verhandeling over den grondslag en den aard der chineesche politieke vereenigingen in de koloniën, The Hague: M. Nijhof.
  3. ^ 來源:蘭芳公司歷代年冊 Groot, J.J.M. (1885), Het Kongsiwezen van Borneo: eene verhandeling over den grondslag en den aard der chineesche politieke vereenigingen in de koloniën, The Hague: M. Nijhof.Page 53
  4. ^ 柏楊. 第三十一章 第十八世紀. 中國人史綱(下). 遠流出版. [2015-01-25]. ISBN 97895732475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5. ^ 5.0 5.1 張維安; 張容嘉. 客家人的大伯公: 蘭芳公司的羅芳伯及其事業 (PDF). 客家研究: 57~88. 2009年6月 [2022-03-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25). 
  6. ^ Mary F. Somers Heidhues. Golddiggers, Farmers, and Traders in the "Chinese Districts" of West Kalimantan, Indonesia. SEAP Publications. 2003年. ISBN 978-0-87727-733-0 (英語). 
  7. ^ Agustinus B. da Costa. A nation's history of discrimination. 《雅加達郵報》. 2009-11-29 [2014-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0). (英文)
  8. ^ Books, LLC. Chinese Diaspor: Batavia Massacre, Chinese Uprising in Mandor, Borneo. General Books LLC. September 2010. ISBN 978-1-157-79797-5. (英文)
  9. ^ 蘭芳大總制. 中華百科全書. [2014-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0. ^ 下南洋:精彩摘錄. 星洲日報. [2014-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2). 
  11. ^ Thaiko,漢字:太哥,荷蘭語:oudere broeder。De uitdrukking wordt evenwel steeds overdrachtelijk gebezigd tegenover iemand dien men eerbiedgt, dus jegens een primus inter pares. Dat de vroegste bestuurshoofden van de Lanfong-kongsi dien titel droegen, getuigt sterk voor den republikeinschen geest, die hare leden samenbond
  12. ^ kapthai,漢字:甲太
  13. ^ Anthony Reid; Kristine Alilunas-Rodgers. Sojourners and Settlers: Histories of Southeast China and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6年: 169. ISBN 978-0-8248-2446-4. (英文)
  14. ^ 14.0 14.1 周雲水; 林峰. 客家学研究丛书 第3辑 西婆罗洲华人公司史料辑录. 廣州: 暨南大學出版社. 2018. ISBN 978-7-5668-2152-2. 
  15. ^ 梁啟超《中國殖民八大偉人傳》:「昆甸國王陳蘭芳,廣東人,乾嘉間經商昆甸,才武有大略。是時,昆甸雖屬荷蘭,但以兵駐守海口商市,而山內地尚轄於土酋。會國中大亂,蘭芳倡義率眾平之。土番及華僑共推為主。軍服儀飾,略仿中國。有華人游其地,遇王於途,訝其不類土番,詢諸人乃知為陳蘭芳雲。余曩覽某日報,見其載陳蘭芳事,今猶記其概於此。按西人所撰萬國地理全圖集言嘉應州人,往婆羅開礦,穿山開道,自立國家,擇其長老者稱為公司,限一年二年辦國政,又每月統紀傳言婆羅為諸島之至大者,其山內有大湖,廣東數萬人住此湖之阿納地方,開金山探金沙,因恐土番之狠,設族黨頭目,如土酋管治其民。又外國史略言,婆羅島內地多高山,每年掘金沙者甚眾,其中漢人自立長領,不服他國。此皆道光時人之書,並云該島內地,漢人能自立國。陳蘭芳則勢力尤大而特著者也。」
  16. ^ 出自《羅芳伯所建婆羅洲坤甸蘭芳大總制考》(長沙:商務印書館,1941)
  17.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73389/1/1-34.pdf):「或許是受到當時荷蘭人認為蘭芳公司是『共和國』想法的影響,某些學者認為蘭芳公司成員以公推方式選出『客長』的慣例,具有『民主』的性質,而該團體也被視為是具有自治精神的組織,例如羅香林(1906-1978)主張蘭芳公司就是一個「共和國」,甚至認為蘭芳公司的歷代『大唐客長』(或稱「大唐總長」)均由公眾選舉方式產生,這樣的選舉制度相當於『共和國』大統領(大總統)制度的『大總制』。」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8.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73389/1/1-34.pdf):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蘭芳公司歷代公司理事(大唐客長)均由公眾選舉(公推)方式產生,加上具有軍事、警察力量,因此當時的荷蘭人甚至把蘭芳公司視為一個『共和國』,他們認為蘭芳公司的制度源自於中國村社,而中國村社是民主又獨立的『小共和國』,在中國村社中找不到朝廷任命的人員,政府通過公眾選舉出來的村社首腦進行統治,村社首腦統帥警務、維持公共秩序和風俗禮節、排解糾紛等等,中國人民對此制度感到自豪,即使出國也要把這種獨立的村社制度建立起來,而婆羅洲的公司只不過是其祖國村社制度的一種複本而已。」「而且如同在國內的客長協助政府官員執行徵收稅費等職責一般,海外客長也協助當地荷蘭殖民政府執行着課稅等職責。」
  19. ^ 廖敏淑《清代商工群體中的客長》,第23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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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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