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
中国大陆汉字系统所使用的规范字体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2]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3]、已淘汰的异体字[3]、二简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3]、错别字和生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 文物古迹;2. 姓氏中的异体字;3.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历史
编辑- 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列出了850个正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文件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 1977年,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颁布简化字。
-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旧字形。
-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5]
-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6]
发表年份 | 名称 | 标准指定范围 | 备注 |
---|---|---|---|
1955 |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 异体字 | 此表名为“第一批”但至今未出台“第二批异体字整理表”,之后曾多次调整。 |
1965 | 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 字形 | 被198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取替。 |
1986 | 简化字总表 | 简化字 | 第一版于1964年出版,所据之《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出版。附新旧字形。 |
1988 | 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
1988 |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 字量、字形 | 含《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所有字。取替《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成为字形标准。 |
1997 | 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 笔顺 | 含《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所有字。 |
2013 | 通用规范汉字表 | 字量、字形、简化字、异体字 | 上述字表停用,为现行统一规范。 |
使用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了《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并设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场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併”字、“耻骨”中的“恥”字、“泪腺”中的“淚”字、“脉搏”中的“脈”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烟”中的“煙”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还需注意以后的3次改动: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能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粘膜”。);
-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选字
编辑其依据是:
- 正体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如“閑(闲)”是正体字,而“閒”是异体字。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都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提出的异体字作了修订。
- 简化字:在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 新字形: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后,以上标准同时停用,但总体而言《通用规范汉字表》与旧标准差别不大。
另见:《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和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www.gov.cn. [2020-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18).
- ^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 ^ 3.0 3.1 3.2 3.3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 ^ 《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 财经网. 2009-08-13 [201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中国大陆)).
- ^ 教育部拟将多个异体字收进规范汉字表. 汉网-长江日报. 2009-08-13 [201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
- ^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3-08-19 [2013-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2).
- ^ 什么是规范汉字?什么是不规范字?. [2013-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