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1年9月3日) |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1年10月3日) |
警衔亦称警阶,是为区分警务人员职级及资历等的体系,世界各国的警衔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与本国军衔一致,另外一类为实行与军衔完全不同的体系。
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警衔
编辑中华民国警察警阶,依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1]第5条:“警察官等分为警监、警正、警佐。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阶,以特阶为最高阶;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阶,均以第一阶为最高阶。”。需注意的是,警察制服胸章配载非表示警阶,而是表示职务高低。例如警阶为警正四阶而担任警员职务者,配载一线三星胸章;警阶为警佐一阶,担任巡佐职务者,虽然警阶低于前者,但因职务高于前者,所以配载一线四星胸章。也就是说,警阶标志着警察人员本身的年资及品位,但制服胸章上的配阶仍以职务高低为准,以确保指挥体系命令能够贯彻。基本上沿用其在国民政府统治中国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阶制度,与德国现行警阶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警察于胸前的阶级章系表示“职务高低”而非“警阶高低”,亦是官职分立的特色。
- 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
- 依官属区分:警长、警官、警员(高至低)。
- 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2]同阶中有不同职务区分。
- 警察胸章之配挂必须配合警察人员升迁办法中之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配阶:(由低至高)
- 第十一序列职务(佩挂一线三星):警员、队员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第十序列职务(佩挂一线四星):巡佐、警务佐、侦查佐、小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
- 第九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一星):巡官、分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八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二星):分驻所长、警务员、侦察员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七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二星):警备队长、中队长、督察员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六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三星):主任、组长、警务正、侦查正、县市副分局长、秘书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二阶”。
- 第五序列职务(佩挂二线四星):县市主任秘书、督察长、县市分局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三阶至警正一阶”。
- 第四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一星):警政署科长、直辖市分局长、大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三阶至警监四阶”。
- 第三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二星):县市警察局局长、警政署组长、主任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二阶至警监二阶”。
- 第二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三星):警政署主秘、刑事警察局局长、保一总队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监四阶至警监二阶”。
- 第一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三星):警政署副署长、直辖市局长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校长,官等官阶列“警监二阶至警监一阶”。
- 未列于序列职务(佩挂三线四星):警政署署长及中央警察大学校长,官等官阶列“警监特阶”。
警察胸章之配挂必须配合警察人员升迁办法中之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配阶:
职务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警政署署长、中央警察大学校长。 | 警政署副署长、直辖市警察局长、中央警察大学副校长、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校长。 | 警政署主任秘书、刑事警察局长、国道公路警察局长、航空警察局长、铁路警察局长、保警总队长等。 | 警政署组长、主任、直辖市警察局副局长、主任秘书、县市警察局长、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教育长、保警总队副总队长、港务警察总队长等。 | 警政署科长、直辖市警察局分局长、大队长、督察长、科长、主任、县市警察局副局长、港务警察副总队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监特阶 | 警监二阶至警监一阶 | 警监四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二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三阶至警监四阶 |
职务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直辖市警察局直属队长、副分局长、县市直属队长、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等。 | 警政署警务正、直辖市警察局股长、分局组长、侦查队长、县市分局副分局长。 | 县市分局组长、主任、侦查队长、警备队长、中队长、督察员等。 | 警务员(兼所长)、侦查员等。 | 巡官(兼所长、兼副所长)、分队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正三阶至警正一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二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职务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巡佐(兼所长、兼副所长)、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 | 警员(兼副所长)、队员。 | |||
官等官阶 | 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 | 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注:目前中华民国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三阶官等官阶,警佐四阶已成历史。
以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5等13级:
- 警察总监(Chief Constable)
- 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 督察(Inspector)/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 警长(Sergeant)
- 警员(Constable)
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5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例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
德国警衔共设置4等14级:
- 警监(设2级)
- 警督(设4级)
- 警长(设4级)
- 警员(设4级)
序列 | 阶级外 | 第1位 | 第2位 | 第3位 | 第4位 | 第5位 | 第6位 | 第7位 | 第8位 | - | 第9位 | |||||||||||||||||||||||
---|---|---|---|---|---|---|---|---|---|---|---|---|---|---|---|---|---|---|---|---|---|---|---|---|---|---|---|---|---|---|---|---|---|---|
胸章 | ||||||||||||||||||||||||||||||||||
警察厅长官 | 警视总监 | 警视监 | 警视长 | 警视正 | 警视 | 警部 | 警部补 | 巡查部长 | 巡查长 | 巡查 | ||||||||||||||||||||||||
肩章 |
韩国警察的职级分级不分等,实行警衔职务对等制度,共分为11等,由上至下依次为:
- 治安总监(朝鲜文:치안총감 英文:Commissioner General)全国仅2人:韩国警察厅长、海洋警察厅厅长。
- 治安正监(朝鲜文:치안정감 英文:Chief Superintendent General)共4人担任:警察厅次长、首尔地方警察厅厅长、韩国警察大学校长。
- 治安监(朝鲜文:치안감 英文:Senior Superintendent General)
- 警务官(朝鲜文:경무관 英文:Superintendent General)
- 总警(朝鲜文:총경 英文:Senior Superintendent)
- 警正(朝鲜文:경정 英文:Superintendent)
- 警监(朝鲜文:경감 英文:Senior Inspector)
- 警卫(朝鲜文:경위 英文:Inspector)
- 警查(朝鲜文:경사 英文:Assistant Inspector)
- 警长(朝鲜文:경장 英文:Senior Policeman)
- 巡警(朝鲜文:순경 英文:Policeman)
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5等17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
- 高级警官(将官)
- 上将(Генерал-полковник полиции)
- 中将(Генерал-лейтенант полиции)
- 少将(Генерал-майор полиции)
- 中上级警官(校官)
- 上校(Полковник полиции)
- 中校(Подполковник полиции)
- 少校(Майор полиции)
- 中级警官(尉官)
- 大尉(Капитан полиции)
- 上尉(Старший лейтенант полиции)
- 中尉(Лейтенант полиции)
- 少尉(Младший лейтенант полиции)
- 中下级警官
- 高级准尉(Старший прапорщик полиции)
- 准尉(Прапорщик полиции)
- 初级警官(警士)
- 大士(Старшина полиции)
- 上士(Старший сержант полиции)
- 中士(Сержант полиции)
- 下士(Младший сержант полиции)
- 警员(兵)
- 列兵(Рядовой полиции)
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各州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干涉,各州、郡、市各行其是,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故此美国各地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亦不一样。
各国警衔之间的对应关系
编辑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