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重定向自鄉公所

公所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县辖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行政机关名称。目前乡、镇、市公所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公所为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可施行地方自治。区公所原本均为直辖市政府与政府(原“省辖市政府”,与县政府同级)官派的派出机关,仅能执行上级机关所交付的政务。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后,原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恢复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人地位,共有6个,并且准用乡镇市相关规定,而其他的区还是为官派的地方派出机关[1]

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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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公所:为辖下之乡的行政机关,山地乡24个、(一般)乡122个,合计共146个。
  • 镇公所:为县辖下之镇的行政机关,共38个。
  • 市公所:为县辖下之市的行政机关,共14个。
  • 区公所:为直辖市下负责一般市辖区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机关”164个,以及直辖市下的市辖区属山地原住民区的“行政机关”6个,共170个。

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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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园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市公所
镇公所
郷公所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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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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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直辖市原民区 可选区长、区代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