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公所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機關名稱。目前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可施行地方自治。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政府(原「省轄市政府」,與縣政府同級)官派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所交付的政務。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原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共有6個,並且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而其他的區還是為官派的地方派出機關[1]

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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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鄉公所:為轄下之鄉的行政機關,山地鄉24個、(一般)鄉122個,合計共146個。
  • 鎮公所:為縣轄下之鎮的行政機關,共38個。
  • 市公所:為縣轄下之市的行政機關,共14個。
  • 區公所:為直轄市下負責一般市轄區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機關」164個,以及直轄市下的市轄區屬山地原住民區的「行政機關」6個,共170個。

圖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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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基隆市
市公所
鎮公所
郷公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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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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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14-1-15